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新闻资讯
首页 新闻资讯 兰迪新闻 新闻详情
兰迪律所成功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研讨会
时间:2019-05-09

2019年5月9日,为帮助企业法务人员及相关法律从业者及时了解公司法新修订动态,规范公司经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特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研讨会。围绕本次司法解释条文,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三位高级合伙人分别结合自身多年实践作主题演讲。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锖律师主持,多名企业法务及律师同仁前来参加。  

主题分享

 

主题一:股东代表之诉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

一、新法速递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第二条出发,张律师列举了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详解了何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的起诉资格及前置程序的履行,之后提出以下思考问题:1. 公司董事、监事均有损害公司利益时,是否需要履行前置程序?2. 如果董事、监事回复股东将提起诉讼,但在情况紧急时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 如果董事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撤诉?
二、以案释法
通过对在办案件的基本案情梳理,就如何在该案中维护公司及股东个人利益问题,张律师向我们介绍了两种解决思路,并分析其利弊。一波三折的案件过程显示出我国当前立法尚有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为紧急情况”“前置程序是否必须进行”等,对于公司风险防控、股东利益保护等均具有借鉴意义。三、实务探讨
最后,张律师逐一讲解了股东的起诉资格、前置程序的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主体的诉讼地位、诉讼时效期间、管辖法院、裁判结果等诉讼实务要点。


主题二: 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
就董事职务解除和离职补偿,田杰律师根据自己关于公司法的理论思考,从公司法基本理论谈起,考察了公司的起源、合伙企业到公司发展的路径、公司法人的概念、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公司的有限责任等基本概念,并主张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法律关系(受制于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约束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法律关系,股东与董事之间系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随时解除董事职务,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从董事角度看,作为受托人被无故解除职务时,作为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给予一定的补偿,这也与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相吻合。就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言,田律师认为,更多地属于民法的范畴,以合同法的规制为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最后,田律师分享了一个实务案例,对于董事侵犯公司权益的情况下,委派该董事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田律师的分享内容,在理论上标新立异,令人耳目一新,虽然与主流观点多有龃龉,但提供了分析公司法律问题的新思路。
主题三:股东纠纷与关联交易实务处理原则

一、总览公司法
战律师总结了公司法以及公司法条款的特点,强调了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基础和公司纠纷解决主要依据,列举了公司法诉讼的25种案由并将其分为4大类,指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在历次司法解释中,绝大部分也是从小股东利益出发。
二、部分核心问题详解
本次司法解释五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1. 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2. 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3. 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4. 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等。就公司决议的效力以及由决议引起的诉讼类型、股东的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及关联交易等问题,战律师结合实践提出众多问题并一一予以解答。
三、诉讼趋势
就本次司法解释五的第五条,战律师提醒注意“重大分歧”“调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表述,认为本解释没有对实务中争议最大、最多股东纠纷中的股权定价问题做解释,比较遗憾。最后,战律师归纳了司法实践对律师业务提出的要求,尤其是对商事律师素质的基本要求。


新闻推荐
扫码关注我们

兰迪律师官方微信

兰迪全球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