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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多层嵌套资管产品的疑难复杂案件
时间:2020-11-17

锚定目标  不为层层法律关系遮望眼

轻不言弃  历时逾三载终获胜诉判决

【导读】

 

资管新规颁布前,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曾大行其道。在多层嵌套的交易结构下,当底层标的项目发生违约时,受限于法律关系的层层区隔、各方管理主体的消极推诿、可供执行财产的飘渺不定,投资人的权利救济并非易事。在一起涉多层嵌套交易模式的资管争议案件中,兰迪律师经过充分研判,抽丝剥茧,准确厘清层层法律关系,并结合诉讼成本、可执行性等情况,确立了以增信关系作为权利救济核心路径的诉讼策略。该案审理中,因法律关系复杂,管辖法院一度以存在关联案件为由,裁定中止审理。后经代理律师与委托人的携手努力,历时三年多,投资人终获案件胜诉。

 

【基本案情】

 
  • 投资人A公司出资5000万元认购B信托公司某信托计划的一般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如果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对应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在触发预警/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之后,资金融入方未履行《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义务的,自违约之日起一般受益人无条件放弃其全部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 B信托公司将该信托财产交付委托给C资管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投资于资金融入方上市公司大股东D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交易履约保障预警线和最低线时,D公司须按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交易。

    另,A公司与D公司、自然人E、F签订有《差额补足协议》。D公司及自然人E、F承诺无条件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项下的补仓责任,并为A公司在信托合同项下的预期信托利益提供差额补足。

 

 
  • 在标的证券触及预警线、最低线(平仓线)后,D公司未依约进行补仓,构成违约,B信托公司宣布A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已无条件放弃全部信托利益。

 

2017年6月,A公司向人民法院诉请D公司及自然人E、F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2017年10月,因C资管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应当以广东省高院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差额补足协议》性质如何认定?2.《差额补足协议》的效力问题;3.《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约定条件是否成就?

 

围绕上述焦点,各方展开激烈的争论与博弈,我方数次递交代理意见,就前述争议问题向合议庭详细阐述了主张。

 

【法院意见】

 

法院在综合审查案件事实后,最终采纳了我方主张:

 

1. 《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虽然事实上整体构成一个融资市场的链条,但三者之间合同主体、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的内容均不同,三者是三个分别独立的合同,A公司有权依据《差额补足协议》提起本案诉讼。

 

2.《差额补足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

 

3.《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条件已成就,A公司有权依据《差额补足协议》要求D公司、自然人E、F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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