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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与律商联讯共同开展《互联网广告新规下的审查与应对》专题活动
时间:2023-07-27

2023年7月21日,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同律商联讯LexisNexis在北外滩来福士东塔16楼兰迪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互联网广告新规下的审查与应对》专题活动。多位互联网新媒体专业律师围绕直播带货广告、新媒体软广告、三品一械广告等行业关键领域合规问题与到场企业嘉宾展开讲解互动,帮助企业建立系统的广告合规风控视角,提示企业容易忽视的高风险问题。本次活动嘉宾的分享内容如下:

 

 

 

01

 

 

 

 
 

 

 

直播带货广告合规指引

 

【分享人】

袁春松 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体育娱乐与文化部主任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新媒体广告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管机关关注加强,广告处罚案例不断增多,相关合规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根据《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2022)》,2022年间,大量直播带货相关主体因虚假宣传遭受处罚。袁春松律师在本节围绕广告虚假宣传的主要类型、责任主体、广告宣传中的注意事项等重点问题展开分析交流。

 

一、虚假宣传的主要类型

 

我国法律中对于虚假宣传有明确定义,但实践中许多被处罚对象并未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因此,袁律师将现实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归类为“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虚假宣传商品效果”、“虚假宣传商品功能”、“虚假宣传商品关键信息”、“虚假宣传商品产地”、“虚假宣传产品成分性质”、“虚假宣传商品成分含量、规格”、“使用虚构的证明材料”、“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数据作假”、“虚假宣传商品价格”、“虚假宣传抽奖信息”等十二大类,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详细阐述了虚假宣传的内涵。

 

二、虚假宣传的责任主体

 

虚假宣传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均可能因虚假宣传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广告宣传中常见注意事项

 

  • 禁止绝对化用语

  • 代言人的要求

  • 涉及专利的广告宣传

  • 禁止贬低他人、不正当竞争

  •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 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02

 

 

 

 
 

 

 

新媒体中软广告的硬合规

 

【分享人】

刘伯一 律师

上海兰迪(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刘伯一律师通过互联网软广告的示例引入,生动展示了日常网络上各类隐蔽的软广告,围绕当前互联网软广告监管焦点,对代言人主体合规、广告主行为合规,广告经营者行为合规、广告发布者行为合规、代言人行为合规以及推广合规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

 

 

一、软广告的内涵

 

软广告又称植入式广告、软性广告,是指将产品、服务或品牌及其代表性的视觉符号策略性地融入直播、短视频、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网络游戏等各种媒介内容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让观众留下对产品及品牌的印象,继而达到营销目的的一种营销形式。

 

二、相关监管规则

 

(一)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二)新媒体中软广告的合规要求

 

选取代言人时应当注意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代言人、曾因代言受处罚的艺人、违法失德艺人广告代言人的禁止性规定。

 

行为方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均面临着不同的合规要求与风险。例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含有链接的广告,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调查。广告代言人应当事前把关、诚信代言。

 

 

 

03

 

 

 

 
 

 

 

三品一械广告的宣传要点

 

【分享人】

赵洁晶 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品一械产品(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属于特殊商品,其宣传相较于普通商品更为严格。赵洁晶律师从广告审查文件材料、广告内容、外观审查等方面对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宣传要点分别进行深入分析。

 

 

一、广告发布分级规定

 

我国法律将三品一械产品分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产品的广告发布须遵守不同规定。

 

(一)绝对禁止性产品不得发布广告。常见的绝对禁止性产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军队特需药品等。

(二)相对禁止性产品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如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

(三)普通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二、三品一械广告审查要点

 

三品一械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其广告审查具有更为严格的标准,例如,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或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含有诱导性内容、综合性评价内容,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三品一械产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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