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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律师参加《浦东新区商事调解促进条例(草案)》专家研讨会
时间:2023-09-26

为促进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围绕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事调解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9月23日,同济大学法学院与上海市法学会多元解纷法治研究所、上海市兰迪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浦东新区商事调解促进条例(草案)》专家研讨会”在四平路校区召开。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出席活动并致辞,上海市法学会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会会长顾伟强,上海市法学会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张斌,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副处长、法治办副主任张西恒,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李新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国华,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祥,以及同济大学学生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徐文海主持。

 

 

会议的开始首先由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祥进行草案导读。顾伟强会长、蒋惠岭院长、张斌副会长,张西恒副处长,徐文海主任,朱国华教授从诸多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方面:积极推动如政法委等综合治理主管单位的入局,商事调解组织良莠不齐、信息不对称现状的克服,大胆尝试特定类型商业纠纷调解前置制度,着力发挥好各商协会组织的建设作用、分类并细化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李新立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出发,针对该商事调解促进条例草案逐条分析,提出了良多针对性意见。

 

第一,商事调解的受案范围是否能适当扩大。从有效分担法院受案压力的角度出发,只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以商事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可以说原则上都不存在适用障碍。即便是消费纠纷、劳动纠纷,只要是出自当事人自愿的选择,也应给予适用商事调解的空间。第二,商事调解组织的类型能否统一化。商事调解组织类型的多样化意味着领导、管理机构的多重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管理混乱的风险。第三,商事调解的收费制度是正当的。收费标准的确定可以交由各商事调解组织自行确定,不必政府规定指导价。第四,调解员不当行为的惩戒情形中,“偏袒、侮辱”都是较为主观性的描述,缺乏客观性标准,存在惩戒机制被滥用的道德风险。第五,调解协议书中所载事项可以考虑删去“当事人责任”,因为在调解实践中,各方当事人不希望调解协议书说明孰是孰非。此外,在该促进条例的部分用语方面,李新立律师指出诸如第十四条的“协助者”、第二十一条的“调解期间”、第二十六条的“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等描述,可以进一步斟酌。

 

条例草案的起草人表示,李律师的发言对他们很有启发,的确是来自实务经验的真知灼见,他们会在后续的规定修改中充分考虑。

 

会议的最后由蒋惠岭院长总结陈述,指出只有挖掘出最符合商事调解本质规律的制度理念和理论基础,才有期打破商事调解的发展瓶颈。促进条例可以大胆吸纳现有规定内容,参照学习全国各地商事调解条例优秀立法,推动政法委、司法局以及司法裁判机关积极参与商事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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