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迪高级合伙人高锖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涉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得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全面改判,为上诉人浙江某净化材料股份公司赢得了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认定被上诉人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擅自使用上诉人知名字号的行为构成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并应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该案结果展现了兰迪律师的专业实力,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一、案件介绍
一审:上海普陀法院(2022)沪0107民初9388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 民终945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某净化材料股份公司于2005年成立,经营范围为工业滤纸、滤材、空气过滤材料等的生产、加工、销售,并经过长久经营,在业务相关领域拥有多项专利,多次获得所在地政府、行业组织颁发的“优秀企业”“科技创新奖”等荣誉,后于2014年8月进行股份改制,并于2015年1月6日获准在新三板挂牌,目前正筹备主板上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于2012年成立,从事与上诉人过滤产品相同业务,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曾在上诉人处担任销售经理一职。该公司成立后使用上诉人字号或以上诉人名义宣传推广其过滤产品,并在阿里巴巴开设店铺,直接使用上诉人字号销售过滤产品。2018年起,该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陆续在16类及24类过滤材料、过滤布、滤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包含上诉人字号或其完整拼音的商标。该上海过滤材料公司前述宣传、销售行为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浙江某净化材料股份公司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浙江某净化材料股份公司遂委托兰迪高锖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兰迪高锖律师、宁思嘉律师接受委托后就诉讼方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度调查研究,最终建议客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启动维权诉讼。该案难点在于如何举证原告企业字号经过使用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以及在被告拥有多项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其主观具有恶意。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案件事实及周密举证,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二审法院全面支持。
二、一审判决
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注册有多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仍在有效期内,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即便相关商标之后被商标局宣告无效,但其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后对之前的使用行为不具有追溯力。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虽然对原告在先使用字号知晓,但不能因此认定被告在注册使用涉案字样标识时明确知道可能构成对原告在先字号的侵权或知道侵权风险而依然进行使用,并且被告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线上店铺,而该店铺名称和店内商品品牌均明确标注了被告的企业名称、字号,降低了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据此,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涉案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浙江某净化材料股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浙江某净化材料股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判决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被告另案行政终审判决的认定,在2015年1月28日之前,原告的企业字号在工业滤纸领域已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应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在2015年1月28日才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且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曾任职原告销售主管四年,对原告及工业滤纸领域的经营状况充分了解,在明知原告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况下仍将该字号或其拼音申请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此外,被告相关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后,仍在1688平台店铺商品名称中使用原告字号宣传、销售四款工业滤纸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浙江某净化材料股份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在涉案1688店铺首页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冲突的纠纷案件,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论。通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权利边界,明确了此类权利冲突应当适用的裁判标准,有效制止“不劳而获”“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案的判决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及使用行为,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在选择和使用商标时,应注意避免与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