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澳大利亚Chua Tan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Justin Chua律师到访兰迪律师事务所,并就中澳两国家事法律领域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交流。兰迪家事部副主任田杰律师对Justin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并主持了本场交流活动,兰迪家事部郭喜平、吉茗、蒋春艳、贾欣彦、庄晓啸等律师参与了本次交流。
Justin Chua律师
Justin介绍了他个人丰富的执业经历和目前广泛的跨国家事业务,并就澳大利亚离婚管辖范围、财产分割、同居、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与兰迪律师展开了交流与分享。
首先,双方讨论了中澳家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因为中澳没有签订双边关系,所以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效力在澳大利亚可能不会被认定。Justin提到,在澳大利亚夫妻双方分居超过12个月就可以办理离婚。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中国拥有财产,却在澳大利亚提起离婚诉讼,可能会面临在中国的财产难以直接分割的难题。
不同于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与其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Justin提出在澳大利亚法院管辖的范围可以依据当事人方便选择,比如他一般会考虑客户住所附近的法院。同时也提到了现在网络法庭在澳洲的广泛适用,案件不但可以通过联邦法院线上系统选择管辖法院,线上提交文件,甚至在满足要求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出席庭审,质证环节的受理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更换。
随后,双方讨论了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复杂性,包括客户双方的工作收入、家务分工等因素,以及如何具体操作,如查看相关证据等。在澳大利亚,婚后所得全部财产的分割不同于中国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半平均分割,而是充分考虑双方在家庭中的分工与付出和对应的证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割财产,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例如,一方在外工作与一方在家做家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同样重要的付出,特别是家里有小孩需要被照顾时,在家照顾家庭的一方的权益会得到澳大利亚法院的支持。
在澳大利亚,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认定展现出一种道德中立的态度。澳大利亚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保护事实婚姻:当婚姻中的一方与第三方同居超过两年时,这段关系就可以被认定为被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这一点不同于中国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认定甚至是对重婚罪的认定。正因为同居在澳大利亚也可能构成法律关系,所以法律其实会对婚外同居行为产生一定的谦抑性。
此外,澳大利亚法律对LGBT群体也给予了支持,确保了性少数群体在婚姻和伴侣关系中的也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立法和司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体现了对公民自由意志的尊重以及对多元家庭形式的接纳。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权,中国法院一般倾向于考虑孩子最大利益,综合父母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判决。澳洲法院不仅注重孩子的利益也尊重孩子的意愿,特别是多子女家庭离婚时,判抚养权时也会考虑到孩子与父母的亲密程度以及孩子的个人意愿。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澳大利亚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抚养费数额,这一点与中国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情况类似。Justin指出,如果离婚时一方经济状况不佳,澳大利亚也提供了一些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服务,也类似于中国的法律援助。但即使个人经济状况不佳,也需要支付抚养费,此时抚养费可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调整。在澳大利亚,有条件的家庭也倾向于设置信托保护子女权益。
随着跨境婚姻的增多,财产的全球化布局,让人们在处理家事领域问题时,会考虑在不同法域处理遇到的问题,Justin的到访交流,让参加交流的中澳律师更深入的理解了中澳两国文化和法律差异,以便今后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同时,也为今后双方开展进一步法律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基础。兰迪期待未来有更多的机会与国际法律专家进行交流,共同推动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