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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动态 | “轻罪时代如何激活刑法的但书条款”专题讲座顺利举办
时间:2024-07-26

2024年7月26日,兰迪律师事务所于兰迪国际大厦成功举办了一场主题为“轻罪时代:如何激活刑法的但书条款”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分享,共同探讨了对刑法但书条款在“轻罪时代”下的法律实践和实务展望。

 

蒲桂平律师

 

讲座由兰迪高级合伙人蒲桂平律师主持,他对分享嘉宾和现场听众表示了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的背景和目的。蒲桂平律师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刑法中的但书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实务中实际适用该条款的案件数量却越来越低。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但书条款,对于提高律师辩护效果和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叶湘律师

 

兰迪高级合伙人叶湘律师,从万法官“醉驾无罪”判决引出但书条款的实务运用,分享了其作为辩护人的“一正两反”三个刑事案例,对比了“相对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在实务运用中的差别,指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需要“被唤醒”。

 

魏艳昭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艳昭律师,围绕“轻罪时代”“但书条款”“激活”三个关键词,结合1999年、2011年及2023年的犯罪数据,以危险驾驶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数量为例,分享了他在司法实践中对运用但书条款出罪的理解,分析了该条款在实务运用中的难点。

 

周文佳律师

 

兰迪高级合伙人周文佳律师,分享了作为辩护律师如何与检察官沟通,进而激活“但书条款”。周律师指出,同类案件不同的检察官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判断也不同,以其代理的证券案件为例,分享了在实务中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蒋卫峰律师

 

兰迪合伙人蒋卫峰律师,结合了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出但书条款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虽然在实践中有所侧重,但必须同时满足。通过比对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蒋律师提出,对于如何出罪应作形式解释,对于如何运用但书条款应当坚持实质解释,应结合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方法,有助于正确理解并适用刑法第十三条。

 

丁彦伶律师

 

兰迪高级合伙人丁彦伶律师,统计了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无罪的案例数据,解读了“轻罪时代”下实务中的轻罪罪名,分析了但书条款在实务中实际运用的困境,并结合其代理的虚开类案件以及帮信类案件,分享了她对“轻罪时代”下代理案件适用但书条款的理解。

 

冀军辉律师

 

兰迪合伙人冀军辉律师,从一线刑辩律师的角度出发,分享了其代理的“快递小哥逆行涉嫌妨害公务”一案,提出激活“但书条款”有助于帮助涉罪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结果,但在实践中正确适用该条款仍然困难重重。此外,冀律师从律师、有关部门以及立法角度,为正确适用但书条款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田磊律师

 

兰迪高级合伙人田磊律师,介绍了“轻罪时代”的背景和现状,认为“激活”但书条款可以清楚地界定罪与非罪的范围,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一把利剑。田律师指出,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迁,情节“轻微”和“显著轻微”的判断标准可能有所变化,应当出台相关的规定和解释,完善适用但书条款的程序和条件,鼓励相关部门勇敢“激活”并适用该条款。

 

汪明亮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汪明亮教授,分享了一宗“涉嫌毒品”犯罪最终成功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敏感案件,结合其发表的学术文章,介绍了检察院最新的轻罪治理下适用但书条款的检察思路。汪教授从我国刑法十三条设立的背景出发,分析了适用刑法第十三条出罪的实际情况,探讨了该条款“沉睡”的原因。汪教授还介绍了刑法第十三条出罪的两种学术理论观点,同时指出,在强调“轻罪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背景之下,“激活”但书条款的时代已经来临。

 

孙万怀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教授,从近十年来增加的大量的轻罪罪名切入,分析了“轻罪治理现代化”背景,通过“危险驾驶罪但书条款”引出刑法第十三条的实际适用,提出“所有的罪名都有但书的可能性”。孙教授深入剖析了“法益”的概念,并结合“十六字方针”和罪刑法定原则,针对但书条款在实务中的理解误区进行了解释。此外,孙教授还强调了应重视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法律人道主义,它们与罪刑法定原则一同诠释了刑法第十三条的意义。

 

王俊律师

 

讲座的最后,由兰迪高级合伙人王俊律师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王律师对所有分享嘉宾及与会人员表达了感谢,期望将学界理论与律师实务更多结合,并对以后开展更多专业法律活动作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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