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武汉圆滚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现名“武汉市丰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及韩国轮胎与科技株式会社的纵向垄断协议纠纷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301号]。该裁定撤销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圆滚滚轮胎起诉的民事裁定,指令武汉中院审理此案。兰迪武汉分所主任张亚卿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为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务。
原告圆滚滚轮胎在韩泰轮胎被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并处罚后,发起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尽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就相同被告的同类诉讼做出过不构成垄断的判决,但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圆滚滚轮胎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且被告明确,案件应进行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在审查立案时只需明确具体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适格,需经实体审理后判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为原告、被告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且两案的基础事实和法律关系各异。
案件意义
此案是中国反垄断领域的重要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审理体现了《反垄断法》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两法链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精神。市场主体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反垄断行政处罚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使在前诉判决认定不构成垄断的情况下,其他经营者仍有权就同类事实再行提起反垄断诉讼。这既防止了滥用诉讼权利,又保障了不同当事人基于不同事实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外,本案将适用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有望落实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垄断行为的生效处理决定将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明效力,纵向垄断协议案件中否定排除、限制竞争主张提出者承担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韩泰轮胎反垄断案件创造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多个“第一”,包括成为全国首例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审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首例前诉认定不构成垄断后,同类事实继续起诉仍有可诉性的反垄断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