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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荣誉 | 李海波律师代理某执行案件获评律新社“年度标杆案例”
时间:2025-03-21

近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浦东支行”)与上海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迎来二审终审的胜诉判决。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了原告合伙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浦东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胜诉,离不开浦东支行代理律师团队——兰迪律师事务所李海波律师团队的精准策略与专业代理。该案也入选“律新社2024年度标杆案例”。

 

案件回顾

 

2017年9月,某银行浦东支行与甲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向甲公司贷款人民币2.7亿元;同时与乙公司等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等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多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7年9月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2021年6月,因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浦东支行据此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

 

然而,合伙企业以其与乙公司早在2017年8月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为由,主张对抵押房产享有租赁权,并请求法院中止对系争房屋不附带租约予以拍卖的行为,要求带租约拍卖。

 

律师代理策略

 

兰迪律师事务所李海波律师团队接受某银行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精准的代理策略:

 

1.深入研究案情,挖掘关键证据

 

律师团队仔细审查了合伙企业提供的所谓《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发现诸多疑点。例如,合伙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仅早于抵押合同5天,且存在免租期长达30个月等不合理条款。同时,合伙企业在转租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如转租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其主张的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等。律师团队据此判断,合伙企业与乙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2.准确适用法律,有力反驳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签订时间、占有使用等多个角度进行反驳。强调即使合伙企业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但因合伙企业并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而是通过转租牟利,其租赁权本质上仍是一种债权,无法对抗浦东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的物权。

 

3.严谨庭审表现,巩固胜诉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准备,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有力反驳。通过详细质证和法庭辩论,揭示了合伙企业主张的不合理性和缺乏法律依据之处,赢得了法庭的认可。

 

此次胜诉,不仅成功维护了浦东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抵押房产能够顺利按照不附带租约的方式进行拍卖,提高了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和效率,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在类似执行案件中如何有效应对承租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提供了宝贵经验。李海波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充分展现了其在金融诉讼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为浦东支行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了其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兰迪律师事务所李海波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客户在各类法律事务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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