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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兰迪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时间:2023-02-23

2022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庆祝该节日并展示兰迪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实力及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经兰迪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兰迪全国24家办公室推荐,评选出2021年兰迪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涵盖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涉及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案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代理效果显著,均为胜诉案件;二是案件具有一定前沿及复杂性,对同类案件的代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三是涵盖面广,类型丰富,涵盖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涉及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类型。

(案件收集、整理与统稿:上海兰迪宁思嘉律师)

 

01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现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绍兴上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杭州某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一审(2019)粤0305民初15846号、二审(2020)粤民终16887号、执行(2021)粤0305执16224号

 

代理人:兰迪广州 叶竹盛、李晓怡律师

 

案情简介:两当事人合作开发新型听书产品,有偿提供在线听书服务。两当事人与杭州某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公司”)建立推广合作关系,由杭州某公司推广两当事人开发的听书产品。后两当事人发现,杭州公司的子公司绍兴上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虞某公司”)对外销售同类听书产品,听书产品购买页面、听书产品全部文字内容以及推广产品所使用的微信文章均与两当事人的一致。因此,两当事人以上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侵害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本案经历两审,一审法院充分支持我方提出的26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及维权成本。二审阶段,杭州某公司及上虞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交大量的销售数据。经过代理人积极抗辩,最终二审法院未采信上述证据,且进一步查明杭州某公司为共同侵权人,维持原审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本案代理人综合运用互联网领域的经营习惯,重点分析对方的销售数据,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被告诉讼不诚信、选择性提供销售数据,体现了知识产权领域严格的证据认定规则。同时,本案亦反映了涉案互联网类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十分考验代理人对于相关行业运行逻辑、销售数据来源的了解程度,并充分反映了证据收集工作及巧用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

 

 

 
 

02

某热销手机支架产品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0)粤0306 民初34989 号

 

代理人:兰迪上海 高锖律师

 

案情介绍:被告是深圳市一家手机周边产品设计制造商,2018年以来,由其设计生产的两款便携式手机支架产品深受年轻消费者尤其是体育运动爱好者的青睐,在相关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后被告授权深圳某户外用品公司经销该两款手机支架产品。原告与被告同属手机周边产品设计制造商,且同属深圳地区企业,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原告发现被告及其经销商销售的两款热销手机支架产品外观与其公司同类产品基本相同,遂认为被告及其经销商侵犯了其手机产品设计图著作权并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程序启动后,为避免扩大可能的侵权后果,两被告被迫停止生产并下架了所有的涉案手机支架产品。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因生产制造工业产品而引发的产品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产品设计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如何判断产品设计图独创性及如何认定侵权是该类案件的审理难点,该案的判决厘清了工业生产与著作权复制行为的区别,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高锖律师凭借深厚的著作权法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助力两被告度过了库存积压、热销产品下架、工厂订单搁置等一系列困境,并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恢复生产销售的商业目标。

 

 

 

 

03

株式会社多乐可诉江西某刀片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0)浙02民初1150号

 

代理人:兰迪温州 黄润生、曾国艳律师

 

案情简介:株式会社多乐可(以下称多乐可)是韩国知名的剃刀制造商,多乐可产品很早已进入中国市场,通过中国各大商场和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其名下注册有第 565630号“DORCO”商标、第6643382号“”商标。2019年,江西某刀片制造公司因大量生产假冒多乐可商标商品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司为取得商标权利人多乐可的谅解,主动与多乐可签订《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多乐可如发现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其股东、股东直系亲属及关联公司等)再有侵犯多乐可商标专用权,则该公司需无条件按侵权货物正品价值的十倍向多乐可赔偿损失,且多乐可拥有进一步追究其相应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2020年,多乐可发现该江西某刀片制造公司生产、销售的剃须刀片使用“DOCEO”标识,该标识与多乐可注册并使用的商标高度近似,该类商品销售渠道广、销售数量巨大。该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决全额支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约定赔偿方式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的典型案例。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之间的约定、被告的侵权恶意以及侵权商品销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该案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加大恶意侵权惩处力度的决心,对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以及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均具有典型意义。同时,该案亦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境外主体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原则。

 

 

 
 

04

 HDMI许可管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智美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宇戈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1)粤0307民初21443号

 

代理人:兰迪温州 黄润生、余灵律师

 

案情简介:HDMI 许可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HDMI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负责全球HDMI规范授权和推广营销的代理公司。HDMI公司名下注册有“HDMI”“ ”等商标。

 

2020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港监管局发现深圳市小宇戈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仿冒HDMI公司商标的产品,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代理律师发现该公司在1688平台的网店中继续销售侵权产品;此外,还发现深圳市智美拓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智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上也有网店销售相同的侵权产品。后经购买确定,三家公司的产品为同一邮寄地址、同一发货主体。对此,代理人经与HDMI公司沟通后,将三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三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规模侵权案件,其赔偿金额成为案件最主要的焦点。本案中,代理人提出按照权利人的许可金计算损失,基本上得到法院认可。另外,本案代理人的深入调查取证也是一大亮点,这也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为权利人争取了最佳的利益。

 

 

 

05

山东福航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峰鸣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7号

 

代理人:兰迪青岛 知识产权团队

 

案情简介:山东福航橡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及配件、电气控制设备、普通机械及配件的公司,其生产销售的一款产品为钢丝帘布接头机。2019年潍坊峰鸣工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公司的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2011202057025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仅从结构上看,技术方案是相同或近似的,符合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但是技术方案的结构应与技术方案的功能效果结合去理解分析,被告的产品结构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结构虽然等同,但是细节有差别,该细节差异导致二者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二者的技术方案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公司不构成侵权。

 

06

苍南浙闽台水产城有限公司、浙福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苍南旺东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纠纷案

 

 

案号:一审(2020)浙0381行初88号、二审(2021)浙 03 行终 395 号

 

代理人:兰迪温州 黄润生、徐富明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浙福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福集团)于2002年在苍南举办有市场名称为“温州浙福边贸水产城”的水产交易市场。2011年,浙福集团与苍南县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原告苍南县浙闽台水产城有限公司。2018 年 6 月 22 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灵政[2018]259 号文件《灵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水产市场名称申请报告的批复》,载明同意旺东公司建设的水产品交易市场命名为“苍南县浙闽台水产城”。2020 年 1 月 15 日,被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第三人旺东公司的申请,做出市场名称登记,将旺东公司举办的干、鲜水产品市场名称登记为苍南浙闽台水产贸易城。原告苍南县浙闽台水产城有限公司、浙福集团认为被告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核准苍南浙闽台水产贸易城市场名称登记并发证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荣誉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关于因知识产权民事权益冲突而引起的非授权、确权类行政纠纷案件,其审查的要点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对于知识产权类民事权益冲突及权属,不应在涉案行政行为中予以认定。本案对今后涉及市场名称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行政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07

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合作纠纷案

 

 

案号:(2020)京仲裁字第0766号、(2021)京仲裁字第0687号

 

代理人:兰迪上海 韩天岚律师

 

基本案情: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订两份视频内容合作协议,由某B公司向某A公司提供影视作品内容,并授权某A公司提供给各地省级IPTV平台进行播放。但因作品版权链授权问题两份协议无法继续合作,由此衍生两起仲裁案件。0766号案件系某A公司提起仲裁要求解除视频内容合作协议并予以赔偿,仲裁裁决支持某A公司仲裁请求。0687号系某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某A公司支付视频内容合作协议保底款项,仲裁裁决全部驳回某B公司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该两起案件属于因影视作品信息网络授权不同平台使用而引发的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难点与亮点在于针对IPTV 、OTT不同播放平台权利人是否要提供专属授权的问题,该问题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亦未见有同类型案件裁判规则。代理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规定,梳理出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提出IPTV与OTT属于在不同的网络技术传输要求下运作的不同业务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本原则,向仲裁庭充分阐释播放平台使用作品不仅需要获得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的版权链文件,而且针对两种平台必须要给出不同的专属授权文件。仲裁裁决最终采纳代理律师观点。案件对于保护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网络播放平台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8

数聚公司与鹰普公司软件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一审(2019)苏05知初507号、二审(2020)最高法知民终1797号

 

代理人:兰迪上海 张莉律师

 

案情介绍:2014年,原告(数聚公司为乙方)与被告(鹰普公司为甲方)签订《BI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及其关联方提供“智慧决策平台软件V3.O”和“SAPBOOEM”(Business Objects BI,Edge edition with data integration V4.0)产品,约定款项分五期支付,被告支付了前三期款项,而后双方又签有《补充协议》及《结项协议》,2017年1月,原告依约交付相应软件,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直至2017年7月被告发送《BI项目停止告知函》,认为:原告交付的软件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双方因此成诉。案件经审理后,一审支持原告有关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等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及软件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件。根据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特点,软件的功能需求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通过合同文本或附件明确,也可能在合同履行中随着双方交流、委托工作的阶段性完成而逐渐明晰,对软件开发的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如果双方在合同文本中约定了软件名称和软件实现的目的,而在合同履行中对功能需求进行磋商、沟通的,经双方确认的功能需求是对合同内容的补充,构成软件开发合同的内容。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张莉律师结合大量证据及可视化图表对于:1、整个软件开发的事实流程,即是否合同实际履行进度;2、各软件技术问题,即合同履行是否有瑕疵,如有瑕疵,责任方是谁等核心问题进行细致梳理和清晰总结,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全部支持。本案对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软件功能需求的确定、技术问题的举证作出了正确指引,有利于促进软件行业规范的有序发展。

 

 

 

09

睿谦公司与博化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沪73民初704号

 

代理人:兰迪上海 张莉律师

 

案情介绍:被告博化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洗眼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并于2019年1月4日获得授权。2020年1月3日,被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原告睿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主张原告销售的洗眼器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3月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冻结原告银行账户107187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同年7月1日,被告撤回起诉,法院解除了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同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股东及其员工早在2017年4月已公开销售洗眼器产品。被告在明知洗眼器已经公开销售的情况下,仍然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系借专利维权之名行打击商业竞争对手之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型专利侵权恶意诉讼的案件。张律师对于“主观恶意”的详细说理及举证,梳理了正当知识产权维权与假借知识产权诉讼恶意侵害他人之行为的界限,惩戒了以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本案判决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强化诉讼诚信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10

“HEXAGON”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答辩案

 

 

案号: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640号

 

代理人:兰迪青岛 杨彦彦律师

 

案情简介: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克斯康公司)在第6类注册的“HEXAGON”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的商品为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其中一件商品为“可移动的金属温室”。海克斯康公司的业务范围在该类别的商品上鲜少涉足,经沟通得知,公司经营的某款“三坐标测量机”的组成部分中包括一个“恒温机罩”,而该恒温机罩为金属制结构,功能是为了给“三坐标测量机”的使用提供一个洁净、恒温、恒湿的环境,以保障设备周围的环境能够满足设备使用的要求,保证设备的高性能运行。据此作为突破口,海克斯康公司收集整理了相关商标使用证据,并最终使得商标未被撤销。

 

典型意义: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答辩案件中,对于某些在功能用途上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商品,注册商标当面临在此类商品上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时,可以通过对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的详细描述,使得审查员明确商标注册人实际经营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从而使得商标免于被撤销。

2021年兰迪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评选工作组成员

 

(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序)

 

  1. 兰迪青岛办公室蔡生辉律师

  2. 兰迪上海办公室高锖律师

  3. 兰迪温州办公室黄润生律师

  4. 兰迪上海办公室李嵘律师

  5. 兰迪上海办公室徐新建律师

  6. 兰迪温州办公室徐富明律师

  7. 兰迪上海办公室张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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