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战略资源,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关键屏障。近期,兰迪温州分所黄润生律师、兰迪杭州分所韩锰朦律师成功代理“米菲(Miffy)”品牌在华维权案,不仅成功适用惩罚性赔偿,而且千万诉请获全额支持,全方位、最大化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米菲(Miffy)作为1955年诞生于荷兰画家迪克·布鲁纳笔下的经典动画形象,为市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悉。原告麦西思有限公司作为迪克·布鲁纳作品的商业开发和管理者,在多个类别注册有“米菲(Miffy)”系列文字及图形商标。
2022年,原告授权经销商即发现被告广东某某公司在纸尿裤等商品上使用与“米菲(Miffy)”近似的标识,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然而,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以被告广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及其妻子许某某为首的大量主体,不仅持续围绕“米菲(Miffy)”恶意申请注册大量近似商标,而且变本加厉,扩大其侵权范围,通过在天猫、京东、抖音、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线上店铺以及线下经销之途径,大肆实施生产、销售仿冒“米菲(Miffy)”品牌纸尿裤、卫生巾等商品的行为。
一审判决结果
1.七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麦西思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七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使用含“米菲”字样的企业名称;
3.被告何某某、许某某、广东某某公司在《中国市场监管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万元。
案件代理亮点
1.以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之形式,精确合理确定被告侵权赔偿数额。代理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律师调查令制度,将被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区分为可查明部分和无法查明部分,对可查明部分主张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进行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部分主张按照法定赔偿,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有效震慑和警示潜在违法者。
2.有效利用在案证据,突破商标权利冲突行政前置障碍。本案被告围绕“米菲(Miffy)”抢注了大量商标,其中部分仍处于有效状态,故本案仍存商标权利冲突之障碍。代理人有效利用在案证据以及在先案例,主张实际使用行为在先而获得商标注册在后的被诉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对获得商标注册前后的全部被诉侵权行为一并作出审查判断,突破商标权利冲突行政前置障碍,在一个民事诉讼中对被告的全部涉嫌侵权行为予以评价和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