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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赵沅蓁团队力作《私募机构经营异常Q&A答疑手册》上线专业法律信息库
时间:2023-02-2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了编号为中基协字〔2022〕37号的《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退出机制进行细化、明确。

 

私募基金“以登记备案为核心事前监管、以风险监测与处置为核心事中监管、以自律检查与处分注销为事后监管”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及自律监管逻辑逐渐清晰。

 

未列入异常的私募机构唯有守初心、练内功,按要求做好“合规作业”,才能行稳致远。

 

鉴于此,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赵沅蓁律师团队耗时两个月,编写了《私募机构经营异常Q&A答疑手册》,结合《通知》精神,对异常经营机构 “进”“退”问题分类解答,解析私募机构常态化退出机制,以期为私募行业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参考。

 

近期,专业法律信息库威科先行的特别邀请赵沅蓁律师团队,于2022年6月20日将《私募机构经营异常Q&A答疑手册》正式上线威科先行“金融合规实务模块”。

 

《答疑手册》共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针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问题的答疑,第二部分至第七部分分别针对协会《通知》中的第一类至第七类经营异常机构相关问题的进行了解答,第八部分为《通知》原文。《答疑手册》收录了100+私募基金管理人关心的高频常见问题,从《通知》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出发,全方位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解答了关于经营异常机构的各种疑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的从业人员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01

《答疑手册》目录

 

 

 

 

02

内容节选

 

节选自类别2  针对第一类经营异常机构的答疑

 

第一类经营异常机构并不是本次异常机构新“入围”的成员,早在2018年协会发布的《公告》中,就已明确界定,做出严格制度安排。

 

这类机构的出清首当其冲,退出机制最为严格,去留问题几乎没有选择权。

 

这类机构的情形和处置机制显得十分必要,搞私募,不懂底线和边界怎么行?

 

守住底线,认清边界,向上发展!

 

Q:出现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通知》中第一类经营异常机构?

 

A:根据《公告》规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机构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就会被认定为第一类经营异常机构: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为防止出现这一类经营状况,劲竹私募建议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寻找专业私募服务团队咨询,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Q:第一类异常机构与其他情形的异常机构的处理措施有何不同?

 

A:第一类异常机构属于性质比较严重的经营异常,《公告》明确“必须”出具, 协会会发送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书面通知。

 

如果收到通知后不出具会被强制注销,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会被认定为失联机构。

而且,这类机构没有主动注销的权利。

 

Q:符合什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协会认定为失联机构?

 

A: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当基金管理人先后触发下列条件的,会被协会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1)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

 

(2)协会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及时接听协会的电话,应当及时关注在AMBERS系统的预留邮箱,并在邮件指定时间内回复协会。

 

如果未在指定时间内回复协会,及时关注协会在官网发布的公告。

 

如果未能在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与协会取得联系的,则认定为“失联(异常)” 私募机构。

 

劲竹私募提醒您,合规细节不容忽视,建议固定合规专员负责接听电话、固定时间查看电子邮件,及时关注本机构公示信息,避免被认定为失联机构。

 

Q: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认定为失联机构会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吗?

 

A:会的。

 

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协会将在官方网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公示,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诚信信息公示中予以标示。

 

Q:被认定为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何整改才能从协会的失联机构名单中移除?

 

A: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三个月之内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情况的,经协会研究同意,可将其从“失联(异常)”机构名单中移除。

 

进一步,失联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自身情况判断属于《通知》何种情形,并在被列入 “失联(异常)”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向协会提供相应情形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持续失联,后果严重,建议尽快寻求私募合规专家提供专业支持,评估进退风险, 尽快联系协会,申请移除失联机构名单。

 

Q:被认定为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与协会联系整改会有什么后果?

 

A: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失联(异常)”名单后三个月之内,未主动与协会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失联(异常)” 情况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并报告证监会。

 

Q:专项法律意见书会公示吗?

 

A:有可能会被公示。

 

根据《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异常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哪个机构也不希望被协会公示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异常”是私募机构的运营底限。

 

私募律师建议,知晓合规底线,杜绝“异常”可能,选择专业合规团队,您会轻松很多。

 

上海兰迪北京律师事务所赵沅蓁律师团队后续将秉承分享共进的专业理念持续推出私募领域的新规的深度解读专题手册,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特别鸣谢

 

特别感谢杨云帆律师、曹彦娟律师为本答疑手册部分章节的编撰所付出的巨大辛劳!

 

特别鸣谢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李海波律师团队的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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