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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例看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人的一生一定要找个伴侣一起结婚,一起变老,但也有些人觉得婚姻是一种束缚,选择做不婚族。还有的人结婚后,选择不生育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后,子女夭折。在其父母去世后,配偶也相继去世,使得无人继承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拓宽私有财产在被继承人家族内部流转的途径,减少因遗产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情况,扩大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民法典除了保留直系晚辈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将兄弟姐妹列为被代位人,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实务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问题。 

 

 

 

01

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明确规定了两种代位继承的情形,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02

如果被继承人于民法典生效前过世,他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那么如果被继承人于民法典生效前过世的,他的外甥(女),侄子(女)是否可以申请代位继承他的财产?  

 

案例一 

 

2020年老唐去世,老唐的妻子、儿子、父母、及他的四个兄姐均先于其去世。老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他去世了,老唐没有孙子女。老唐也没有遗嘱。唐某住所地的镇政府想法院提起认定老唐留有的遗产作为无主遗产的申请。经法院调查,老唐的四个兄姐共有13个子女,他们向法院表示要求继承。 

 

那么这些侄甥是否能继承呢?是要适用原来的继承法还是适用最新的民法典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为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鉴于老唐的遗产还没有进行分配,且老唐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则这些侄甥可以继承。最终,在法院调解之下,这些侄甥完成了对老唐遗产的继承。 

 

如果老唐的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有任一继承人在世的话,这些兄弟姐妹的子女就无法继承。 

 

 

 

03

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是否受辈数限制?

 

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去世的话,是否可以由兄弟姐妹的孙子女继承? 

 

案例二[1] 

 

梁某9和黄某婚后育有6个子女,分别是梁某6、梁某1、梁某5、梁某2、梁某7和梁某8。梁某7早些年就夭折了,也无配偶子女。梁某5孑然一身,于2021年去世,留有遗产,但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梁某6和梁某8分别都先于梁某5去世。梁某8与妻子刘某育有梁某3、梁某4两名子女。妻子刘某先于梁某8去世。梁某6与丈夫曾某7育有四名子女,即曾某6、曾某1、曾某5、曾某2。曾某7于2020年去世,其父母也先于其去世。曾某6也于2015年去世,育有曾某3,曾某4两名子女。在梁某5的遗产继承案中,曾某3和曾某4也要求继承。曾某3和曾某4可以继承吗?

 

 

梁某5去世后,梁某1和梁某2是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梁某5的遗产。梁某3和梁某4作为梁某8的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梁某5的遗产。由于梁某6已经去世,那么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梁某5的遗产。梁某5的子女曾某1、曾某5和曾某2健在,但是曾某6已经去世。作为曾某3和曾某4的子女是否可以再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增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即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属于旁系代位继承。旁系代位继承和直系代位继承还存在根本的区别。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旁系代位继承受辈数限制。即仅限于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如果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去世,则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的子女则无权继承。

 

以本案为例,曾某6、曾某1、曾某5和曾某2可以代位继承梁某5的遗产,但因曾某6去世,则由曾某1、曾某5和曾某2来代位与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梁某5的遗产,曾某6的子女不继承。也就是说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仅限一代。

 

 

 

04

兄弟姐妹的子女申请代位继承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三款3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案例二为例,梁某6作为被代位继承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是四分之一。如果曾某6在世,曾某6、曾某1、曾某5、曾某2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梁某6应当继承的份额的四分之一,即每人继承十六分之一。但由于曾某6已过世,则由曾某1、曾某5、曾某2来平分梁某6应当继承的份额,即曾某1、曾某5和曾某2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同样的,梁某3和梁某4作为梁某8的代位继承人,梁某8应当继承的份额是四分之一,则梁某3和梁某四最终应当继承的份额是梁某5遗产的八分之一。 

 

通过结合案例来深入理解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的问题,即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代位继承,但是仅限一代,所继承的份额也仅仅是被代位的兄弟姐妹的所能继承的份额。希望通过解读这一法律规定,可以让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完成自己的财产继承,也可以化解因不理解代位继承而产生的家庭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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