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缴税款、偷逃税款与已缴税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税款的数额定罪量刑。偷逃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偷逃税款=应缴税款-已缴税款。在海关通关环节,应缴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其中包括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特别关税。已缴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在海关通关环节已经缴纳的上述税款之和。
已缴税款在海关通关系统有缴纳记录,易查明。由此可知,准确计核出应缴税款,是确定偷逃税款的关键。在具体案件中,应缴税款分别由其计税价格*计税税率确定,进一步可知,确定计税价格与计税税率是确定应缴税款的核心因素。
二、烟草的商品归类与税率确定
//(一)归类的确定与税号。
为什么要先确定商品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决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行邮税率档次等税率的规定。由此,商品归类可以简化理解为是具体进出口商品进行数字身份证确认,即税号。在进出口活动中,海关根据该数字身份证确定适用的税率及监管条件注①。可以说,想要确定商品的适用税率,必先确定该商品的商品归类,有了归类就有了税率。
确定归类的过程即是为进出口商品确定税则号列,简称税号。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香烟及雪茄烟均归入《税则》24章2402项下,其中,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通常意义上的香烟归入24022000,商品名称为烟草制的卷烟;雪茄烟,归入24021000,商品名称为烟草制的雪茄烟。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进境物品归类原则,作为进境物品的香烟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税号03010000项下,物品名称为卷烟,雪茄烟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税号03020000项下,物品名称为雪茄烟。
看到这里是否有疑惑了?不是说税号是唯一的?为什么有两个规定,归入了不同的税号?那是不是税率都不一样了?
这里涉及到一个是货物、还是物品的问题,我国海关对货物、物品适用不同的商品编号管理规定,自然地其征税税率也不一样,本文不在此作详细论述。
//(二)征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称《计核办法》)规定,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最新的《税则》及其附表《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规定:
1)税号24021000,品名为烟草制的雪茄烟,进口最惠国税率25%,普通税率180%,增值税率13%,消费税税率,36%,进口从价征收;
2)香烟税号24022000,品名烟草制的卷烟,进口最惠国税率25%,普通税率180%,增值税率13%,消费税率为: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70元人民币的,为56%+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70元人民币的,为30%+150元/标准箱。见下表:
三、香烟雪茄烟计税价格的确定
(一)走私货物计税价格的法律规定。根据《计核办法》,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不能确定成交价格的,按《计核办法》规定的步骤和方法依次确定。
计税价格中的王者是实际成交价格。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通常直接以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税。因此,说实际成交价格是计税价格的王者,一点都不为过分。那么,王者是如何诞生的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一条规定,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换句话说,实际成交价格一般来源于真实的合同、发票等单证,或者结合付汇、资金流水、会计账册等综合认定。
(二)无法查清实际成交价格计税价格的确定。《计核办法》第十七条已对无法查清实际成交价格情况下计税价格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极少采用该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而直接采用第四或第六款来确定计税价格。
如果以第四款确定计税价格,必然会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涉案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以此批发价格进行适当扣除,再确定计税价格。
如果采用第六项“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时,那么,它就要先予举证:涉嫌走私的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计核办法》第十七条列明的第(一)至第(五项)计税价格方法已依次进行了排除。否则,采用第六项计核方法程序不合法。
四、香烟计核实例
例:某海上走私香烟案,香烟是美国某品牌香烟,被现场查获的数量10000条。从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及汇付记录查到,该香烟是100元每条购买,在境内按200元每条出售。经烟草部门鉴定,该批香烟是假烟,鉴定价格是230元每条。偷逃税款怎么算?
第一步:计算应缴税款。
确定税率,由上文可知,超过70元每条的香烟,关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56%+0.6元/条。
确定计税价格,由于能确定成交价格,因此可以直接采用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而否定掉鉴定部门出具的价注②。那么成交价格是以国外的100元每条为成交价格还是以国内的200元每条为成交价格?答案是应当以国外的100元每条作为成交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具体计算,以1条香烟为例,进口关税为25元;增值税为37元;消费税为160.45元,合计222.56元,综合税率超过220%。10000条的税款超过220万。
第二步:核实已缴税款。
由于本案属于海上走私,也是绕关走私,未向海关申报,未缴纳税款,因此已缴税款为零。
第三步:计算偷逃税款。
本案例偷逃税款即为应缴税款,没有已缴税款需要进行扣除。
附送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与量刑关系表:
注②:如鉴定价格经折算后的计税价格低于成交价格,律师辩护时,可重点考察成交价格的确定是否合法,如成交价格的确定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疑点,可考虑要求以鉴定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获报关员、报检员资格。2008年开始为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提供与海关对接服务,拥有十年的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海关实务经验。2017年加入海关部团队后,专注于从事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擅长处理海关实务疑难问题,对走私案件海关税款计核逻辑具备敏锐洞察力。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出具的税款计核方案多次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同,为当事人争取了诸多的有利结果。对包括出口退税、原产地税费优惠及各类进出口税费筹划等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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