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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虚拟宝物权利性质的讨论─腾讯《红警OL》手游停服的启示

一、前 言

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使得手机游戏产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市场机遇,根据NEWZOO发表的《2020年全球游戏市场报告》显示,移动游戏仍旧是全球游戏产业最大细分市场1;2019年我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308.8亿元,其中移动游戏占比68.5%2。我国手游在海外市场,也取得重要成就,跃居领导性地位3
 
然而,在手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却仍有待完善。手游公司与游戏玩家间的争议,也层出不穷。2021年1月,腾讯游戏旗下的《红警OL》手游突然宣布停止正常运营(即所谓“停服”),导致近千名人均消费20万元人民币的玩家权利受损,损失金额累计超过2亿元人民,玩家们开始大规模的维权。
 
借此事件,作为手游系列文章的开篇,本文将重点探讨手游中的虚拟宝物、装备、宠物等(以下简称“手游虚拟宝物”),是否属于虚拟财产?若是,则其权利性质为何?属于债权或物权?并以学术及业界观点进行说明。

 

二、学术观点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明确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并未就虚拟财产进行定义。有学者提出应符合下列特征4

  1. 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

  2. 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

  3. 具有相对独立性;

  4. 权利人对该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

 
手游虚拟宝物存在特定游戏中,其独立于手游公司提供的网络空间,与其他玩家的虚拟宝物相区别。玩家使用自己的手游虚拟宝物时,也可排除其他玩家的不法干涉。因此,可以认为属于虚拟财产。

 

(二)手游虚拟宝物的权利性质

 

确认手游虚拟宝物属于虚拟财产后,则玩家对该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还是物权?若是物权,则物权种类为何?学界对此仍未定论,并有下列观点。

/1.“债权说”见解
此观点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认为,游戏玩家通过与游戏运营商订立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其获得的是使用特定类型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这种关系可以类比于房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就特定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以此获得的是在一定时期使用该房屋的债权。以此类比,游戏玩家对游戏虚拟物品享有的其实是一种债权5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判断要克服机械的“物化”思维,要从技术实质上认识到游戏虚拟物品只不过是游戏玩家接受网络游戏服务的一种债权凭证而已,游戏玩家因此要求游戏运营商提供相对应的网络服务6
/2.“物权说”见解
 
基于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排他支配和虚拟财产本身的交换价值,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因此,物权说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作一种特殊物,认为其应当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有学者认为将手游虚拟宝物视为一种“无体物”,是随着社会科技进步与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财产形态,具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虽然无形但其可以体现为虚拟物的样态,应该将其作为广义物的范畴7
 
此外,从手游玩家与第三人、手游公司纠纷的救济选择分析中,得出物权保护所达到的配置效率高于债权保护,因此,有必要将手游虚拟宝物确定为物权8

 

三、业界观点

相较学界物权说及债权说的热烈讨论,实务中对手游虚拟宝物的性质则较为统一。以腾讯公司及网易公司旗下手游的服务协议或平台服务条款为例,进行说明:

 
网易公司的《<梦幻西游 online>“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条款》第 6 条规定:“交易标的,指且仅指在藏宝阁交易平台中准备转让的游戏道具使用权。游戏道具是《梦幻西游 online》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其所有权属于网易公司。网易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则,授权游戏用户使用上述虚拟物品。”
 
腾讯公司就其旗下开发的游戏产品统一制定了《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79,其中第5条第8款规定:“您充分理解并同意:游戏道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是腾讯游戏服务的一部分,腾讯在此许可您依本协议而获得其使用权。…同时,游戏道具、游戏装备、游戏币等可能受到一定有效期限的限制,若您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使用,除不可抗力或可归责于腾讯的原因外,一旦有效期届满,将会自动失效。”
 
自上述条款内容可知,游戏公司基本认可手游虚拟宝物具有物权性质,但仅为使用权,符合《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述的权利外观。

 

四、结语

 

学界的债权说及物权说均有可采之处,但本文以为手游公司与玩家间本即包含债权及物权关系,双方虽然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但由游戏所产生的虚拟宝物其法律属性并非债权,该虚拟宝物的产生不是合同生效的结果,而是合同履行的结果,此种论点较为妥适9
 
此外,从“保护玩家利益“、”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角度观察,若将玩家对虚拟宝物享有的权利定性为准物权,则虚拟宝物的交易可以准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权利移转时点、风险分配、责任划分以及公示方法等。在尚无专门法规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权宜方法。
 
本文以上讨论,同样也适用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端游”(客户端游戏,即是传统的依靠下载客户端,在电脑上进行游戏的网络游戏)。
 
碍于篇幅,本文将于后续文章说明法院的见解,并以实际案例进行评析、探讨。
参考文献:
1.NEWZOO.2020年全球游戏市场报告[R].2019.
2.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CNG中新游戏研究.2019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R].北京:2020.
3. 卢艺,《探析国产手游出口的本土化策略─以〈阴阳师〉为例》,传媒论坛,第4卷02期。
4.林旭霞,《虚拟财产权性质论》,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84 页。
5.房秋实,《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第74页。
6.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系位置》,《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第124页。
7.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第 64页以下。
8.许可,《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一个后果论的进路》,《政法论坛》2016 年第 5 期,第48页以下。
9.谢江东、梅慎实,《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南海法学》2017年第5期,第35页以下。
10.钱明星、张帆,《网络虚拟财产民法问题探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0页以下。
 
 

 

林德修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任职于大成律师事务所台湾分所,具有多年执业经验,目前具有大陆及台湾地区两岸律师执业资格。曾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内部法务、台湾上市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多起境外投资、海外房地收购重大涉台诉讼等项目。现专职负责涉台法律事务,同时于大陆及台湾地区两岸执业,并就两岸法制及实务差异进行对比研究,提供相关建议。此外,林律师目前亦为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会员、台湾最大线上新闻媒体ETtoday邀稿作者,曾受邀至多间台湾地区大学演讲,致力于两岸法学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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