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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刑事合规系列专题之(三)

一、“合规不起诉”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主旨和初衷在于,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二、各地积极探索“合规不起诉”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互联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暴露出企业监管中的许多问题,一些企业因忽视刑事合规而酿成犯罪。企业一旦涉嫌犯罪,尤其是大型企业或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对企业本身、企业员工甚至整个行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多地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开始了新的探索:

 

(1)上海
2020年9月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上海交大及华东政法大学的学者、教授就“刑事合规检查监督的现实可能与路径探索”进行了三次深入的探讨,提出:“刑事合规”是指对企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不能被采取宽缓措施的评价依据;“刑事合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检查机关可以以“监督者”地位介入企业刑事合规活动等新的观点。

 

(2)江苏
2020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一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民营企业在企业按照《检察建议书》进行整改并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后,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决定。

 

(3)浙江
2020年8月21日,全国首家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踏出了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进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第一步;

 

2020年9月27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主动建议企业进行合规计划建设,人民检察院在收取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后,将会派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为企业设立改正期,并在改正期截止日后召开听证会,对整改企业进行评估,合理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0年10月中旬,浙江省检察院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对涉嫌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8类经济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市场主体,如符合起诉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则可视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最终,宁波市检察院等5个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试点一年。

 

(4)广东2020年8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共同会签了《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并对宝安区独立监控人的选任管理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正式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为“合规不起诉”机制的落地执行提供了配套措施。

 

(5)重庆2020年6月17日,重庆奉节检察院对易某涉嫌虚开发票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检查机关实地调查,易某所在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其提前开票是为了尽快促成交易,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此外,检察机关了解到,该公司不仅是当地“明星企业”,也是产业扶贫的“龙头企业”,为周边村落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检查机关综合考量全案后,为该企业设定观察期。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把握机会,扩大生产规模,完善烘烤、加工等流水线以及财务环节。最终,奉节县检察院对易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结语

 

 

“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初探,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的落实。尽管目前“合规不起诉”尚未形成规范、成熟、统一的运作机制,“独立监控人”制度与律师保密义务的紧张关系还未被协调。但令人欣喜的是,如今“合规不起诉”已经不再是纸上空谈,而是具有实操价值,拟在未来成为刑事司法配套的灵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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