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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指南

终于等到你!周杰伦上一张专辑《周杰伦的床边故事》2016年发行,上一首单曲《等你下课》已经是去年年初的事情了。时隔485天,终于等到了周杰伦带着新歌《说好不哭》来了。9月16日晚11点,周杰伦的新歌《说好的不哭》在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等平台同步发行。当日10点47分,QQ音乐的官方新浪微博账户发布消息,称《说好的不哭》销售额突破15,000,000元,成为QQ音乐平台史上销售额最高的数字单曲。听了周杰伦的新歌,给大家分享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指南。

 
1. 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网络平台提供音乐录音点播,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音乐、网易云音乐等网络平台提供音乐录音点播,涉及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案例

2017年4月24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爱音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7)京73民终154号】。
 
天翼爱音乐公司在“爱音乐(imusic.cn)-中国电信彩铃网站-爱音乐爱生活”网站及移动端上未经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向公众海量传播使用音乐作品,侵犯了音著协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判决天翼爱音乐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5350元及合理支出10350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5350元及合理支出5446元。

 

2. 网络直播平台播放音乐录音(不可回看、点播),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网络直播平台播放音乐录音(不可回看、点播),涉及音乐作品的“其他权利”,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若网络直播可回看、点播,则涉及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案例

2019年07月11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9)京73民终1384号】。
 
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编号为71017的直播间进行在线直播,其间冯提莫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全部时长为3分28秒);歌曲在播放时显示词曲作者为张超。播放该歌曲前,主播冯提莫与观看直播的用户互动说:“一起安静听歌”;在时长为1分10秒播放歌曲《恋人心》的过程中,主播冯提莫不时与观看直播的用户进行解说互动,感谢用户赠送礼物打赏,并哼唱了该歌曲歌词中的“长江水”三个字。直播结束后,此次直播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随时随地进行播放观看和分享。斗鱼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恋人心》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显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法院认为,尽管播放音乐作品是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作出的行为,但基于主播与斗鱼公司之间约定了网络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及相关利益均归斗鱼公司所有,斗鱼公司则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费用3200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中国好声音》、《歌手》、《声临其境》等音乐类综艺节目,参赛选手翻唱别人歌曲,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中国好声音》、《歌手》、《声临其境》等音乐类综艺节目,参赛选手翻唱别人歌曲,涉及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表演权),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

 
现在音乐类综艺节目越来越多,如《中国好声音》、《歌手》、《声临其境》等。这些节目参赛选手只有极少数的人会唱自己的原创作品,大多数还是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也就是所谓翻唱。根据歌曲翻唱行为是否对原唱歌曲进行改编可分为直接翻唱和演绎翻唱。直接翻唱就是基本忠实于首唱歌曲的整体风貌,没有进行改编,除了歌手本身的音质、音色以及表演个性不同之外,歌曲本身固有的歌词、旋律等未改变,或者稍做改变但是并未形成新的音乐作品。直接翻唱行为涉及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演绎性翻唱则是对原音乐作品进行了改编,在歌词、旋律、以及音乐的其他风格等方面做出改变,形成不同于原作品的新的音乐作品。演绎翻唱行为涉及音乐作品的改编权,也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案例

 

2019年1月2日,李志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音乐娱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腾讯企鹅影视公司)、第三人北京梦织音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梦织音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8)粤0305民初15249号】。

 

腾讯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公司和腾讯音乐娱乐公司未经李志许可,在其制作的综艺节目《明日之子》第二季第一期中组织歌手邱虹凯公开表演音乐作品《天空之城》、允许腾讯视频公开播送包含该段表演的该期综艺节目以及在线提供该期综艺节目的行为,已侵犯了李志对音乐作品《天空之城》享有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哇唧唧哇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李志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及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5380元。

 

4. “友唱”、“迷你K吧”等移动KTV包房,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友唱”、“迷你K吧”等移动KTV包房,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涉及录音作品的复制权,应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涉及类电作品的放映权,需要经过制片人的许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近年来,“友唱”、“迷你K吧”等移动KTV逐渐充斥各大商场。这类视频点播(VOD)设施充分利用了商场的边角空间放置,能同时容纳至少两人在其中点唱自嗨,颇受商家和“麦霸”的青睐。

 

无论是传统类别的卡拉OK点歌设备还是近年来新兴的这种迷你K吧点歌设备,都是将KTV曲库中收藏的“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音乐电视作品”根据画面内容,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演唱会画面”,整体内容为演唱会画面、幕后活动画面、歌手通过动作与神态等演绎作品情感的画面等多种画面剪辑组合而成;第二类是“影视画面”,整体内容为影视剧画面、歌手通过动作与神态等演绎作品情感的画面等多种画面剪辑组合而成;第三类是“推介活动剪辑”,推介活动画面、歌手与粉丝合影互动画面、歌手通过动作与神态等演绎作品情感的画面、节目活动画面等多种画面剪辑组合而成。判断“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或者录像制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关键在于判断涉案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

 

5. 餐厅、商场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咖啡厅、商场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涉及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应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案例

2019年3月14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诉上海黄浦华联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华联吉买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案号:(2018)沪0110民初21415号】。

 

华联吉买盛经营的超市未经音著协或涉案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歌曲《今天你要嫁给我》、《就是爱你》作为背景音乐进行播放,侵害了涉案歌曲的表演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作出判决,判决华联吉买盛侵权事实成立,涉案歌曲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

 

6、CNR等广播电台播放音乐录音,谁许可,向谁付费?

结论

CNR等广播电台播放音乐录音,涉及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录播获酬权,播放他人未发表的音乐作品,应取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已发表的音乐作品,可以不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案例

2019年3月15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青岛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9)鲁02民终879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在没有合法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在其管理的FM87.5频率使用了涉案十首歌曲,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酌情考虑歌曲的类型、知名度及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支付报酬4000元。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7. 电视台直播音乐会,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电视台直播音乐会,涉及音乐作品的现场直播权(广播权),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中广播权涉及三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电台、电视台通过无线信号将载有作品的信号传送至远端,供远端的公众利用收音机、电视机接收欣赏。第二种行为是其他电台、电视台在收到节目信号之后,再以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同步的向远端传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转播行为。第三种行为则是宾馆、餐饮店等场所设置收音机或电视机,使前来入住或就餐的客人能够听到或者看到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节目。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场直播权可以分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现场表演”两类行为。“现场直播”是指通过广播组织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播放表演者现场表演的行为;“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指通过无线方式以外的其他手段或方式将表演者的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例如使用扬声器将演唱者在音乐厅中的演唱传送到音乐厅外的现场,使不在现场的公众感受到现场的表演。

 

8. 网络平台定时播放音乐录音,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网络平台定时播放音乐,涉及音乐作品的“其他权利”,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应当支付报酬。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八条规定:“向公众传播权,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作品。”中国在立法的时候,相关条文省略了前半部内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十二)项作出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两相比较,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大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仅仅是交互式传播;向公众传播权则是以任何方式,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交互式传播,仅是其中一种方式。因此,中国的立法造成了只有通过信息网络交互式的传播行为才受控制,非交互式传播被法律规制所遗漏的状况。比如网络定时播放、网络同步直播等诸多不能选择时间地点的传播行为性质不明。

 

互联网定时播放行为的“非交互式”性,我国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该种行为,按照定义,“广播权”也无法控制该种行为,这导致立法出现漏洞。在相关电视频道节目被网络转播的案件中,大多数法院采取《著作权法》的兜底条款,认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侵犯。在网络平台定时播放音乐录音相关案件中,法院也可能采取同一观点,即认为网络平台定时播放音乐,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9. 公司内部团建等演唱歌曲,未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公司内部团建等演唱歌曲,未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之一,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不需要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法院多以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来判断。《恒大偶像》属于综艺娱乐性节目,可享有广告收益,该栏目并非公益节目,法院对《恒大偶像》抗辩其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属于合理使用问题,不予采纳【案号:(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98号】。

 

因此,若表演者没有获得报酬,且该表演也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则这样“双向免费”的行为属于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并不侵犯原创者版权。公司内部团建属于此种情形。反之,若表演者因表演获得报酬,或者向公众收取费用的,就必须经版权人的许可并且向版权人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

 

应当注意的是,表演者因为翻唱他人歌曲而成名,并不直接等同于《著作权法》称的“获得报酬”。很多人翻唱音乐作品,再录制视频放到YouTube或者优酷等视频网站,得到数以十万计的点击量,但是若没有因此获得报酬或者收取费用,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 若博主没有直接因为该视频获得报酬但因为播放平台的某种奖励机制或者其他由平台发起的激励机制因此获得报酬,可能就不属于此种“合理使用”的调整范围。例如,哔哩哔哩网站在2018年1月份宣布的“bilibili创作激励计划”,每一个UP主都可以用视频的播放量换算成一定的金额,就不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10. 演唱会、选秀节目比赛并现场直播,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演唱会、选秀节目比赛并现场直播,涉及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表演权),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的组织者组织选手表音乐作品的,需要由演唱会组织者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演出的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的,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因此,表演的组织者与播放表演的电视台对著作人负有不同的法律义务:组织者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而电视台播放则不必。实际操作中,一些大型选秀节目的组织者与播放着的身份往往重合。换言之,当电视台不仅仅只是播放表演,更担任组织者的角色时,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案例

2019年2月22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山传媒北京公司)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京0101民初12885号】。

 

2016年3月3日,本山传媒北京公司作为刘老根大舞台演出场所的经营者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组织其演职人员公开表演了涉案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本山传媒北京公司经营的刘老根大舞台,未经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李宗盛《我是一只小小鸟》,作为演出组织者,并未就表演涉案作品事先向著作权人申请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表演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19000元。

 

11. 录音制作者制作音乐制品,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录音制作者制作音乐制品,涉及已经合法录制的录音作品的法定许可,不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音乐作品再录制法定许可是指音乐作品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后,其他录制者再对该作品进行录制的,不必经其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该制度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也一直被我国《著作权法》所采纳。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没有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机械表演权、放映权和广播权,更谈不上兜底性的“其他权利”,这就导致在卡拉OK和网络直播等场景中,录音录像制作者难以获得保护。

 

12. 卡拉OK经营者将KTV曲库中的MTV作品供消费者点播,谁许可,谁付费?

结论

卡拉OK经营者将KTV曲库中的MTV作品供消费者点播,需要区别两种情况:如果涉及录音作品的复制权,应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涉及类电作品的放映权,需要经过制片人的许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音乐电视作品”并非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音乐电视作品到底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第一,类电作品,可以主张放映权;录像制品,则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并不包含放映权。第二,类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有由制片公司享有,词、曲作者等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能单独就类电作品主张权利。录像制品,词曲作者作为原权利人,可以单独就词曲作品主张复制权、表演权等权利。

案例

2018年4月1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北京西红门贝斯莱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红门贝斯莱公司)、北京欣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宁食品公司)、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普陀铜川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银乐迪公司上海普陀铜川路分公司)、浙江银乐迪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乐迪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案号:(2017)京0102民初22271号】。

 

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

 

西红门贝斯莱公司在其经营的“KTV”点歌设备中使用滚石公司《掌纹》、《3-7-20-1》在内的143首音乐电视作品,应取得音集协的合法授权,并应向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西红门贝斯莱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西红门贝斯莱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7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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