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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IP展授权及项目风控

一、何为IP展

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意思是知识产权。IP展顾名思义就是对IP作品的角色、人物、道具、场景等的图片或模型的原件或复制件进行公开陈列的主题展。
IP展一般是基于已有的知名IP作品而开展,如“哆啦A梦”展就是基于著名的动漫作品《哆啦A梦》而举办的,因作品本身就具有稳定的粉丝群体,故这一类展览颇受主办方青睐,近年来又因为与商业地产的结合而愈加兴盛。
该案涉及的就是某日本著名动漫IP主题展,展览将使用到该动漫作品的名称、主要角色、主要场景等元素,主办方将基于这些动漫元素,再结合动漫的音乐及影像片段,在现实世界中对该动漫的部分场景进行原景重现,以此吸引消费者购票观看。该案展览为全国巡展,笔者代理的原告系取得上海站举办权的主办方,被告是与原告签订协议的中间代理方。在项目洽谈阶段,笔者的当事人了解到该展览授权不是日本版权方直接授权,而是通过国内的代理方进行授权,且中间还可能存在多层转授权的情况,当事人和笔者商议后预判本项目最大的风险有二:
1、授权风险,即对方无法按期提供有效授权导致当事人无法开展展览后续工作而陷于被动,或者更严重的授权欺诈或诈骗的风险;2、偿债风险,即当对方违约时,当事人能否有效追回损失。
为规避上述风险,经过协商,最终在合同中约定对方必须在原告支付首笔合同款后10个工作日内获得并提供该展览举办所需的完整且真实的合法授权,否则原告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退还原告已付合同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对方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证明,良好的风险预判至关重要,上述预测的风险在后续合同履行中一一应验,而预先设置的风控措施在纠纷解决中有效发挥了作用。
二、举办IP展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权利人的授权是举办IP展的基础和前提,未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场景等举办展览,存在侵权被诉的风险。那么,如何确定适格的权利人,以及获取办展所需的完整、有效的授权呢?
(一)如何确定授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但事实上,作品的作者与著作权人是可以分离的,即同一作品的作者与著作权人可以是不同的主体,比如存在委托创作、著作权转让的场合,此时,则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主体,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据此,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以作品署名为原则,以有其他反证为例外。
实践中,大量IP展使用的是国外的IP作品,我国法律是否保护首次发表在外国的作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即是说,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如果其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相关协议或共同参加某项国际条约,且其作品在该协议或国际条约下享有著作权的,则同样受到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
比如该案所涉的日本某著名动漫作品,由于日本和中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规定,该动漫作品应受中国法律保护,该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为适格的、可以做出授权的权利人。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比如动漫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将衍生形象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的推广及商品化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获得了代理权的代理商在权限范围内也可对外转授权。发达的商业社会形成了各类专业代理公司,这促进了文化作品的传播和商业使用,但也导致授权链条过长、授权真实性难以核实等问题,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举办IP展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举办IP展需要获得哪些授权,取决于该展览以何种方式使用了何种类型的作品或元素,本文以日本动漫IP展为例进行分析:
1、复制权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相关理论,复制权控制的是在有形物质载体上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再现作品的行为。举办IP展需要根据版权方提供的素材,将作品角色、场景等制作成图片或模型的展品,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其中,图片属于“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模型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都属于复制权控制的范畴。
2、展览权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IP展主要靠公开展出IP作品的角色、人物、场景等吸引客流,以获取票款和衍生品销售等收入,这些展出的角色画像、人物画像和经典场景只要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均可单独构成美术作品。
3、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是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如在咖啡馆、餐厅播放歌曲就是典型的机械表演。有些基于影视动漫作品的IP主题展会在展览现场播放该作品的经典音乐片段或主题曲,这就需要获得该音乐作品权利人关于机械表演权的授权。
4、放映权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有些IP展会播放影视剧的片段以烘托展览氛围,如果没有获得影视剧制片者的放映权授权,此行为即构成侵权。
除上述权利外,举办IP展还可能涉及其他权利,比如使用IP作品名称的可能涉及商标权或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对角色形象进行改编的可能涉及改编权,最终取决于主办方对作品素材的使用方式,不一而足。
三、如何获得规范的授权
实践中,不乏主办方拿到假授权办展而陷入法律纷争的案例,如何获得规范的授权,保证授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一大难题。
(一)获取IP展授权需注意事项
1、优先选择向版权方获取授权,版权方的身份可以根据前文阐述的方式进行确定。如果版权方不直接发放授权,建议选择正规的代理公司获得授权,避开多层级的代理,多层级的代理链条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就极易导致权利来源出现瑕疵,实践中众多的IP展授权纠纷就是由多层级代理导致的。同时,向代理方获取授权时,应当要求授权方提供完整的授权,保证授权及转授权过程的清晰完整,有条件的可向版权方求证,从根本上排除假授权的风险。
2、根据展览使用的素材及使用方式,界定展览所需的权利类型,并起草完善的IP展协议,对于版权授权条款建议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进行约定,即列明所需授权项,同时约定对方需提供展览举办所需的完整及真实的合法授权。
3、授权方提供的授权文件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形式应当是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同时,授权书应列明展览所需授权的素材,避免因授权素材范围不明而发生纠纷。(二)意向性文件非授权
展览及演出行业在项目洽谈和实施过程中经常使用意向协议或意向性文件,该案系争协议约定对方应该在原告支付首笔款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该展览举办所需的完整且真实的合法授权,对方实际提供了一份版权方出具的意向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版权方就案涉展览项目与被授权方达成意向合作,具体合作条件及协议由双方嗣后协商确定。
那类似的意向文件是否属于授权呢?笔者认为二者相去甚远。
首先,从授权的作用看,授权是将不确定的状态变为确定的状态,使得被授权人具备充足的权利基础从事特定行为而不负担侵权风险,基于此,授权应当具有明确的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意向性的文件。
其次,从展览协议的目的看,展览协议的目的是一方向另一方授权或转让展览项目某一站的举办权及收益权,授权或转让权利的前提是该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否则展览协议的目的将无法实现或缺乏履行基础。
最后,从条款文义看,“完整且真实的合法授权”本身也包含授权应当是明确的,不明确何来完整呢?当事人之所以在系争协议中对授权的要求约定的如此严苛,并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显然是对授权的完整性、规范性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意向协议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
据此,授权文件应当是正式的、明确的,意向性文件不构成授权。该案中笔者当事人明确指出对方提供的意向性文件不属于授权,要求补正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但对方坚持认为该文件就是授权文件,拒绝补正,最终导致诉讼发生。
四、结语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提供的展览授权文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故本文围绕IP展授权问题展开,当然,该案还涉及合同条款解释、违约责任认定等其他具体法律问题,但这些涉及个案的情况,本文略去不语。
展览授权始终是IP展举办的核心问题,授权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决定了展览的合法合规性,希望本文对从事展览行业的朋友有所帮助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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