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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企业“假破产”的陷阱

无力偿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企业面临的财务难题。在国内,因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融资难度攀升等诸多因素,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即有陷入困境的风险。而在印度,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形势同样严峻。而由于违约成本低,在印度拖欠债务更是普遍现象,违约方扯皮、证据不充分、法院久拖不决等也让守法成本显著提高。
      寻求行之有效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从而借助市场手段、市场资源实现困境企业的重生,从困境企业角度而言,无疑对于困境企业脱困、充分保障股东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从债权人角度而言,则能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但不管是传统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还是相对比较新的重整制度,其是否能如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立法意旨所期,真正完成企业的华丽转身,还是仅为企业意图逃债的利器?此前,本所曾在发表的《公司清算┃债权人债权申报程序》一文中简要介绍了印度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的程序,故此处不再赘述,本文将主要从印度破产清算及重组程序的申请条件以及与中国破产法在启动门槛上的对比,来尝试解答这个迷思。
 
01 债务重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
      债务重组,主要是指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支付方式以及债务豁免等情况进行协商,一般是债权人做出一定的让步,以资产偿还债务、债务转为股权或资本、降低债务清偿率或者免息等手段来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从而提高其偿债能力,以期最大程度偿还债务,进入正常经营。
      破产清算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以使债务人企业退出市场的程序。
      重整,又称破产重组,是对于出现或可能出现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业,通过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之下,制作、通过、执行可能包含债权调整、引入战略投资者、股权调整、治理结构调整、业务重组等内容的重整计划,以使债务人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免于破产宣告、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营利能力,重获新生的程序。
      简言之,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偿还达成的合意,司法不干预,是将债务市场化;而重整,更像是司法程序中的债务重组,一定程度上砍掉企业的债务,又有司法效力保障。而破产清算,则是针对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将其财产进行评估,清算,而进行分配。
 
在印度,根据2016年的新破产和清算法案,就私人有限公司而言,清算和重整适用于同一套程序:
1、债权人或债务人公司向印度公司法法庭(NCLT)提交申请破产清算/重整;
2、NCLT收到申请后14天内必须作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如受理申请,表明破产清算/重整程序启动,须于14天内指定临时的破产管理人(任期30天);
4、由临时的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所有事务,召集所有债权人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于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确定最终的破产管理人。
5、在破产清算/重整程序启动后180天内,破产管理人应将通过75%债权人同意的破产重整方案提交NCLT,如通过,则按照计划执行相关方案;如未能通过,则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特殊情况,若180天内未能完成该重整方案,最多可再延期90天。
 
02 印度和中国破产清算/重整的启动条件对比
 

项目 印度 中国
申请主体 金融性债权人,经营性债权人或企业本身 债权人或企业本身
申请条件/受理条件 1、公司通过股东特别决议决定清算;
2、发现公司违反了印度与外国友好关系的主权、完整性和安全性;
3、公司存在欺诈或非法行为;
4、公司相关人员(尤其为管理层人员)被发现有欺诈或不当行为;
5、若公司未及时申报纳税和提交财务报表
6、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7、其他NCLT认为公司需要清算的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企业法人有明细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重整方案的批准 需通过债权人委员会中超过75%以上具有投票权(按照其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比例确定)的债权人同意重整方案。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全部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法院是否能够强制裁定 不能 在部分表决组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前提下,只要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要求,法院仍可强制裁定批准。


03 “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上述中印启动破产清算/重整的条件不难发现,在印度,公司发动清算的门槛较低,只要公司逾期未清偿债务,或公司决定进行清算等原因,公司即可发动清算或重整程序。这样一来,以隐匿财产、非法转移或分配财产的方式,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假象,借此申请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从而达到假破产、真逃债的目的,从实际操作上看并不难。尤其是,当一些企业集团恶意将所有债务集中于集团中的部分公司或以资力状况不太良好的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即便不涉及任何转移隐匿资产的违法行为,一旦这些公司无力偿还账务,便可发动破产清算或重组来以较低的清偿率消灭相关的债务,而不影响集团其他公司的继续经营。
      印度兰迪曾处理过的一个欠款案件中,代理的客户与印度某知名企业集团的新加坡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因信任该企业集团的综合实力而未要求签订合同的子公司提供任何担保。后该子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故客户委托本所介入。本所后经过尽职调查发现,该子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远不及其负担之债务。而从该企业集团与该子公司的关系而言,两者为独立法人,子公司即便破产清算,也不会对其母公司或企业集团的关联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在Vodafone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 v. Union India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即在判决中指出“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是作为母公司的资产……然而母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可自行管理”。因此,即便该印度知名企业集团拥有比较雄厚的财力与资源,但因该客户的合同是与该新加坡公司所签订,其仅能向该新加坡子公司追偿。而当该新加坡子公司一旦破产清算,客户其实能够回收的款项也是非常有限。
      而在这样的状况下,完全可以设想集团企业如何得心应手地“操纵”资本游戏:以强势的母公司为支持,要求不明状况的合作方与自己经营状况不甚良好的子公司或者是关联企业签订合同,一旦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无力偿债,无妨,主动或者被动地发起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程序,用较低的清偿率来偿还债务,此后若该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被清算,如需要集团公司再以其他关联企业的名义去买回该子公司被拍卖的资产。
      而不论从金钱成本还是时间成本来看,为了尽快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发动清算程序或重组程序对于负债企业而言显然为“最佳方案”。尽管印度最新的破产清算法案希望通过相对正式且高效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的程序来尽量压缩整个程序的时间,但就执行状况而言,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仍然需要较长的时间。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统计,印度的破产程序平均耗时为4.3年,而中国仅需1.7年。如此以来,即便债权人在清算或重整程序中中登记其债权,想要获得清偿仍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守候”。
 
04 结论
      在印度,有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因陷入亏损而被债权人提请清算的案件,如去年底印度老牌电信巨头Reliance Communications Limited(印度信实通信公司)就其在国开行的大额本息逾期而被国开行提请破产申请。印度兰迪所接触过的诸多账款回收案件中,往往因在签订合同初期因对对方公司未有全面调查和了解,仅凭借其集团公司的声誉或后台,就坚信对方的履约能力而冒然签订合同的企业不在少数。而正因在印度启动破产清算或重整的门槛并不高,也变相导致了许多集团企业宁可选择“断尾求生”,使得某些负债累累的关联企业或子公司直接破产以较低清偿率清理债务,甚至是恶意地利用清算或重组来“集中式逃避债务”。
      印度的新破产与清算法案才出台不到2年,很难期待从制度上的完善性去完全规避部分企业的恶意清算或重整行为。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或签订重要合同前,必须对合作方或项目公司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从而避免将来债权的大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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