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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迪能跟吴某凡同台“文艺汇演”吗?

从昨晚到现在,社交网络及办公室最热话题都被“李某迪嫖娼被拘”牢牢占领首位。

 

刚刚凭着《披荆斩棘的哥哥》圈了一大波综艺人设粉的“钢琴王子”,还没来得及站稳,台子就塌了。

 

网友也是很损,直接给他安排上了“看守所年终文艺汇演”,与众多“法制大咖”同台共演。





今天我们来从技术角度分析一下,网友们的这个愿望能实现吗?
 

李某迪能跟吴某凡一起“上春晚”吗?


 

先说结论:答案是不能的。

 

众所周知,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并不犯罪。

 

我们经常把违法犯罪连在一起说,但违法和犯罪不完全是一回事。

 

“犯罪”特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刑法中规定了四百多种罪名,其中并没有“嫖娼罪”、“卖淫罪”,所以单独的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而广义的违法指的是一切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为。我国除了刑法之外,还有行政法、民商法等等其他各种法律法规,所以违法的含义相较于犯罪要广泛得多。

 

总之,违法不一定犯罪,但犯罪一定违法。

 

嫖娼是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这里所说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







而之前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强奸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名,该案件是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刑事拘留、执行逮捕,是刑事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与此次李某迪的案件性质完全不同。






 

进行行政拘留的地点(李某迪所在地)叫拘留所,羁押的是受到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人(这些人都没有犯罪)。而像吴某凡这样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则在看守所。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不同的部门,所以他们两人正常情况下是见不到的。

 

从时间上来看,对于嫖娼的行政拘留一般在十五日以下,也就是说最迟15天之后李某迪就出来了,“年终文艺汇演”恐将无望,更别提“春晚”了。
 

哪些情况涉嫌犯罪?


 

卖淫、嫖娼虽然不是犯罪,但在卖淫这条黑色产业链中,很多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罪名的刑事犯罪。

 

如果卖淫、嫖娼人员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就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而对于卖淫产业链上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刑法》中也规定了相关的明确罪名。

 

而如果卖淫者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嫖娼者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另外,如果以卖淫为幌子,实际实施了诈骗、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也会单独成立犯罪。这也是现实中一些嫖娼者会遇到的,作为被害人的情况。

 

而卖淫活动还常常与吸毒脱不开关系,如有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也会构成相应的罪名。
 

法律之外更严重的惩罚


 

作为一个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李某迪这次受到的最严重的惩罚显然并非来自法律本身。

 

目前,他参与的一档热播综艺的最新一期节目被下架、重新处理后重新上线,有他的镜头悉数被删减,无法删减的集体舞台镜头中也被打了厚码。往期节目中有他参与录制的集数也都已经被下架,目前还无法观看。

 




然而,这种情况已经是该综艺开播以来遇到的第二次。网友调侃这个节目应该叫“披荆斩棘的后期”。




 

艺人违法失德,其作品、代言必定会受到影响。

 

而由于艺人自身原因导致演艺、代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又涉及到合同违约的问题。违约的责任及赔偿事由通常会在演艺经纪合同中提前做出约定。这些我们不再赘述。

 

在这次事件中,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矛盾有待讨论。

 

首先,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是否必要通过法律进行约束,是一个全世界的法律仍在面临的难题。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么这条底线到底该划在哪里?

 

如果说卖淫嫖娼侵害的是社会共同的道德感、公共秩序或是社会管理,那么基于两个成年人相互的同意、在私人场合进行的性交易是否并不构成对这些法益的侵害。而“抓嫖”以及“公示”的行为是否反而使其从私人领域暴露到公共领域?

 

同时,自愿型的公众人物,如明星艺人,他们的隐私权,是否需要因其影响力和示范效应而受到限缩,是否需要让步于公众知情权,如何界定哪些属于完全于公共领域无关的私人事务,关于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是公认的标准。

 

法律的调整能力有限并且应当有限,但公共道德、社会舆论的力量巨大。

 

把属于法律的交给法律,让本该自由的能不受约束地自由,这应该是法律作为大家长最希望实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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