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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和解之道

本律师及团队为各类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户)提供了长期非诉法律合规支持,为多起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纠纷提供了诉讼代理服务,因证据收集得当、诉讼方案得力,代理的绝大部分该类诉讼案件或和解或调解或胜诉。建设工程设计类纠纷调解率较高,根据近五年数据[1]显示,上海法院共受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千四百余件,其中22.09%[2]的案件标的额超过100万,28.56%[3]的案件是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合同纠纷具有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履约周期较长等特点,该类纠纷的代理难度大于常见民商事纠纷,审理周期也更加冗长,为了更加高效地定纷止争,通过诉讼达成调解或和解成为了实务中处理该类纠纷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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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

 

2021年XX月XX日,上海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与上海某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下称“技术公司”)签订了书面《设计合同》、《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为技术公司下属上海某知名实验室进行设计和装修。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按XXX元/平方收取设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X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规划设计费50%,合计人民币XXXXXXX元作为进度款;交付施工图后,甲方应向乙方设计费至80%,剩余20%款项,人民币XXXXXXX作为进度款;施工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剩余20%款项,即人民币XXXXXXX作为进度款。实业公司依约完成了设计、效果图、深化设计成果,交付了施工图纸,嗣后,技术公司没有推进该项目且未支付设计费,实业公司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案中,《设计合同》、《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实业公司已经完成了《设计合同》约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并交付服务技术公司,合同约定的进度设计费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进度支付工程设计费。本律师及团队代理原告实业有限公司,在法院一审阶段成功实现庭外和解,原告收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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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

 

2013年11月7日,山东某钻探有限公司(下称“钻探公司”)与中国某地质勘察院(下称“勘察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钻探公司进行某区域钻探工程,共计19个钻孔,工程验收结算采取单孔结算。2013年12月钻探公司开始施工,2015年3月完工,共计钻孔22孔,其中20孔签订结算单(合计工程款5359766.4元),另外两孔(下称“涉案争议的两孔”)签订完成工作量确认书。嗣后,勘察院仅支付4650000元,钻探公司多次催讨余款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前者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而勘察院辩称原告逾期交工,且增加工程量(涉案争议的两孔)未经被告书面确认,该工程也未提交验收等相关资料,主张付款依据不充分,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最终以调解结案。其中,由于涉案争议的两孔无书面的结算单,且已经回填,客观上已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是否合格,钻探公司于二审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工作量确认书的确认者、勘察院原职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涉案争议的两孔的合格性,得到了法院采信。

 

 

 

03

 

 

 

 
 

 

 

律师评述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常见方式。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法院诉讼阶段,达成和解、调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撤诉。在与业主方合作过程中,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单位往往处于合同维权关系的劣势位置,既要维护良好客户关系及市场声誉,又要追回款项,陷入两难,而运用诉讼手段达到和解或调解是高效解决问题方法之一,通过在法院起诉的方法实现和解、调解。在代理系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过程中,本律师及团队多次通过有效的证据准备工作及得当的诉讼策略的选择运用,实现和解、调解或胜诉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该数据来自威科先行。 

[2] 标的额为100~500万元的案件占17.98%,500~1000万元的案件占3.79%,1000~5000万元的案件占0.32%。 

[3] 案件调解率为7.52%,撤诉率为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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