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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国际贸易合同的审核逻辑及要点

回顾过去五年,2018年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战可谓改变国际贸易局势的标志性事件,同一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中兴也展开了调查并实施了制裁措施;2019年,美国商务部又对中国华为采取了多项制裁及禁运措施;恰逢中国科技行业面临巨变之际,2020年初又爆发了影响全球经济的新冠疫情,导致各国发展均遭受重创;待疫情开始缓和,2022年2月却又爆发了俄罗斯-乌克兰战争,使得不少跨国企业主动退出了俄罗斯市场。虽然经济全球化在不断发展,但遭遇前述历史性事件以后,大量合同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无法执行,相关争议不仅困扰着交易主体,也给法律工作者带来新的挑战,因此也让这一时期的合同审核工作具备了一定的时代特征。

 

在传统国际贸易领域,各类交易习惯经历了数百年的磨合及演变,部分百年前形成的传统交易规则至今仍然适用,并逐渐以文字形式保留下来形成书面合同条款,演变为通行贸易合同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而随着时代发展,中国开始出现保税区、自由贸易港等多种创新的国际贸易方式,新兴事物也带动着新的贸易习惯产生,使得一些贸易合同的条款发生了改变。

 

而在非传统贸易领域,近年来全球数字服贸飞速发展,数字资产的便利性以及商业投资的多元化使得国际贸易逐渐衍生出新的形态,传统的贸易运输和出入境通关环节不再成为部分行业内完成跨境交易的必备要素,国际贸易涉及的行业领域在不断扩大,有时其他商事交易和国际投资已经与国际贸易融为一体,从行业资讯、技术信息等方面对合同审核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于上述时代背景,撰写本文的目的便是希望能够对国际贸易合同的审核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且有必要将涉及跨境交易和国际投资的内容一并纳入国际贸易的范畴进行分析,因此本文中出现的“国际贸易”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货物贸易,也将囊括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其他商事交易、国际投资等商业行为,笔者将在此基础上对国际贸易合同审核工作进行分析。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笔者进行国际贸易合同审核时的主要审核逻辑,第二部分将以常见的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出发,浅析各类条款的法律风险及审核要点。

 

 

 

01

 

审核逻辑

 

目前全世界所有类型的合同,几乎都能找到对应语言的模板或范本,这类文本在律师工作当中广泛使用,经验老道的律师以及规模较大的律所往往会有自己的合同文本库,对于未涉及过的合同,也会参照其他模板合同后根据交易标的的大小以及交易流程的繁简来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删除、增补或修改,有时律师、法务工作者还会建议商事主体按照既往成熟的交易架构来进行交易。

 

然而,根据交易地位、商业背景的差别,每个项目每笔交易的条款设置都可能天差地别,特别是对于较为复杂交易项目,合同审核一方面需要符合项目要求,另一方面还要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法律服务工作的附加价值,此时便必须舍弃现成模板或以往案例的便利性,要以更灵活的方式完成合同审核工作,这也是形成审核思维逻辑的必经过程。

 

国际贸易领域的合同审核与单一法域框架下的合同审核虽然有许多不同,但在思维逻辑上也存在一定相似性。总体而言,合同审核工作可以从三个逻辑方向出发判断法律风险是否需要修改或如何进行提示:第一是商业博弈逻辑,第二是风险预后逻辑,第三是争端处理逻辑,三者具备时间上的相关性。其中,商业博弈主要根据双方洽谈阶段不同的议价能力或交易地位来进行考虑,风险预后则是需要主动对各项交易步骤的法律后果进行预判、分析和追踪,争端处理则是最后需要考虑的兜底保护措施,它们分别对应合同洽谈——合同履行——争议解决三个阶段。

 

一、商业博弈
 

每一份合同签订之前都存在多轮商业博弈过程,这些博弈或与交易方式有关,或与交易对价有关,还可能受各交易主体的内控管理所影响。而审核工作的第一步,便是需要了解相关项目的具体背景及谈判进展,分析交易主体之间针对商业利益及风险进行的博弈,从而对条款的审核空间有一个基本判断,这便是审核工作的交易博弈逻辑。

 

通常而言,公司企业提交合同审核的时间节点或早或晚,有时是预备竞标之前将招标方的通用条款提交审核,有时是谈判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履行事项提出修改意见,有时又是谈判完成后再进行最后审核,根据时间节点不同,审核工作往往多有来回,须由各方提出意见再由项目人员协调沟通,因此可以说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独特的商业洽谈背景,此时交易主体的议价能力便左右着合同审核工作。对此,实务当中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己方利益及风险防范优先于项目落地而选择严格的审核策略,有人则会考虑议价能力的限制并倾向推动项目落地而选择灵活的审核策略。

 

笔者认为,严格和灵活的审核策略并无优劣之分。严格的审核策略意味着严格统一、清晰明确的审核红线,可预期性、示范性较强,便于交易主体对公司整体经营进行把控管理,长期上看可以逐渐统一公司整体业务,提高公司各部门的业务敏感性及规范性,这往往适用于中大型企业及国有企业,在跨国公司当中非常常见。但缺点也显而易见,过于僵硬的风险筛查会导致部分交易无法顺利推进,随着经济局势、贸易环境的变化,可能因滞后性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灵活的审核策略可以极大提高交易主体的经营效率,可操作性、适应性较强,便于公司贸易业务实际落地,短期上看可以辅助交易主体贸易业务的快速拓展,增强公司内部的工作活力,这适用于业务扩张阶段的生长型企业。但其缺点同样明显,灵活的策略对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及业务能力提出极高要求,尺度不一的风控要求往往导致各类项目管理难题,使其疲于应付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

 

考虑到上述策略各自的优劣,交易主体内部法务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通常会开展合作寻求折中方案,审核人员承担着项目落地的任务,同时也要确保己方利益得到保障,这个过程便是商业博弈逻辑在合同审核工作中的体现,决定了审核意见的最终呈现形式,也是合同审核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所在。

 

根据审核需求产生的时间节点不同,合同审核常见有如下三种情形:

 

在预备竞标前,交易主体提交的审核文件通常以商务内容为主,交易双方并未展开深入洽谈,合同订立的意向仍未确立,此时文件审核工作往往集中在招投标过程的程序性文件和既往合同的模板。除合同模板外,招标方一般不允许竞标方对程序性文件提出任何保留,因此这个阶段的审核工作应当将目标聚焦于如何最大化协助竞标方完成竞标工作,审核意见则主要以风险提示作为手段,并不需要直接提供条款修改文本,这类工作有助于审核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并为后续商务谈判及合同审核做好准备。

 

在竞标成功之后,或者在非招投标项目的洽谈阶段,此时双方交易意向已经初步确立,交易主体一般也已经完成了对交易标的和交易对价的初步讨论,相关商务内容已经以文本形式予以记录,此时合同审核人员便需要逐一确定每一项文本条款的文义表达并逐一完成法律风险筛查,审核意见便需要以提供修改文本为主,指导交易主体完成签约,这是合同审核工作最为常见的部分,需要将对己方最为有利的内容进行充分告知和解释。

 

某些情况下,交易主体会在自行完成全部条款谈判之后再交由法务工作者进行文本审核,这类情况常见于销售部门较为强势的公司企业。由于文本内容已经得到双方口头认可,一般情况交易主体只会接受“重大风险”的修改意见,而企业内部对于“重大风险”的认定却又时常产生分歧,此时审核工作则更有必要审慎进行,不仅需要作出风险提示,还需要直接就条款内容提供修改文本,不能因谈判接近尾声而有所疏漏。

 

这三类最常见的审核情形围绕着谈判进展而产生,可以看出合同审核方式需要根据背景不同而进行适当调整,严格与灵活的差异便是这样的尺度差异。笔者认为,审核人员只要能够理解项目的商业博弈逻辑,分析谈判进展的各方角力,就能够高效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合适的审核意见。

 

二、风险预后
 

所谓“预后”,医学上是指对各类病症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病症发展和治疗后果进行预测。笔者在此将其类比到合同审核当中称之为“风险预后”,意指审核人员需要对“合同履行”这一病症进行预后分析,从而提出审核意见。完成风险预后的过程,则需要审核人员不断加强自己对合同履行、行业咨询、技术理解的认知。

 

过去几百年来,传统国际贸易领域中进行风险预后的主要方式是依靠商业惯例,在此基础上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于1936年制订了统一贸易术语INCOTERMS供全球各方贸易主体使用,随后历经数次修订工作一直沿用至今。有了统一贸易术语的协助,贸易各方可以在谈判中迅速就履行交付、风险转移、责任划分和争端解决等多项重点法律问题达成一致,交易过程中各项法律事件发生的时间得以确定,这便是过去法律人员完成风险预后的重要法律成果。但随着时间推移,仅靠贸易术语已经无法判断新型的法律风险。

 

在高端设备制造领域,一款技术设备的开发、生产、交付过程本质上与传统贸易并无区别,但随着21世纪各类新兴技术的产生,企业的产品可能需要经过前期多次磋商交流来确定技术方案的细节,而确定技术方案以后则需要交付实验室进行技术验证,技术验证确定可行以后再交付试产,整个前期技术验证时间就可能耗费1-2年,待正式签订的合同投产交付又可能需要1-2年,交付运行之后还可能需要提供长达3年以上的质量维保期或技术服务期,在如此周期当中,如何进行风险预后是一项极为复杂而又受限于审核人员自身经验的工作。

 

以前述这样的长周期项目为例,技术验证、实际投产、交付运行的期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风险,无论代表支付交易对价还是接收交易对价的一方,必须以项目推进时间为准绳进行风险分析,理解风险事项的差异性并寻找解决防范方案。例如,技术方案沟通所涉及的秘密泄露风险,实际投产交付所涉及的对价支付风险,后期产品质保所涉及的损害赔偿风险等,这些风险类别不同、性质不同、处理方法也不相同,根据每个阶段项目推进结果还可能互相影响,必须同时考虑改进技术方案所导致的产品延期交付、产品延期交付所导致的交易对价增减和技术服务变更等等,有时某一项法律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综合予以考虑。

 

笔者认为,审核人员进行风险预后所需要的能力并不局限于法律理论是否坚实,有时这往往与审核人员是否了解行业信息、是否具备行业经验直接相关。在科技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审核人员有必要学习和了解行业资讯,与企业人员展开行业沟通,并深度跟进合同履行,要像“医生”一样完成对“疾病”的对症治疗和跟踪调查,才能验证自己的理论运用是否正确,这一日积月累的过程会提高审核人员的实务经验,有助于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及准确性。

 

因此,如何完成“风险预后”,亦即如何分析合同履行是一个与行业具备极强关联性的法律问题,在此过程遇到的法律问题每一项都与行业实务密切相关,会逐渐成为审核人员最为宝贵的实务经验,在此方向上审核人员要不断总结精进,才能妥善完成合同审核工作。

 

三、争端处理
 

法律工作者们所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有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的逻辑体系,这一体系不仅仅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也适用于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各项工作,不同领域的律师都在这个体系下开展自己的服务工作,如今已经受到大部分同行的认可。对于合同审核工作来说,虽然时间上处于商业交易的事前阶段,但“做好最坏的打算”是每一个审核人员都应考虑的方向,亦即需要准备争端解决预案,笔者在此将其称为争端处理逻辑,这一逻辑与风险预后相辅相成,风险预后偏向于采取加强项目管理来降低风险,而争端处理则重点在于己方必须具备有确定性的兜底保护措施。

 

在合同审核工作中,审核人员通常以预设争议的方式确定维护利益的手段,例如,分析某一履行事项发生任何争端时,审核人员需要考虑该争端是否可能持续,是否能够得以高效解决,是否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僵局,最终是否会导致诉讼仲裁,在该情形下己方是否具备举证能力,是否具备争端处理的主动权等等,在此基础上再就合同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有时还需要分析交易双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失误,例如项目管理不当、负责人员疏忽、监督过程缺失等瑕疵履行行为,这些内容或多或少会涉及各方的核心利益,一旦产生重大纠纷,要确保争端产生时己方有据可依,从而占据解决争端的主动地位。

 

然而,这些年越来越多元的争端类型开始出现,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日趋复杂,前述预设争端的方式仅仅停留在项目执行层面,争端处理的要点并不仅限于此。由于争端处理最终都要以诉讼仲裁作为解决方式,涉及的各法域法律规定也是重点需要考虑的内容,审核人员必须分析交易标的所涉及的法律基础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变化,其中尤其需要注意某些行业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所造成的前沿法律问题,例如2018年出现的虚拟货币交易纠纷,2022年出现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纠纷,这类型纠纷该如何解决目前没有任何成熟判例可以参考,审核人员只有关注各国立法进展和实务文章,实际参与到行业信息的交流沟通当中,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笔者认为,审核人员必须做到与世界接轨、与行业接轨,将自身经验与前沿信息相结合,才能避免对争端情形作出错误分析,这意味着争端处理逻辑对审核人员的理论功底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需要其具备与项目背景相当的争议解决经验,这一点在行业经验和争议解决经验都积累深厚的审核人员身上最为明显。

 

前述总结的三种审核逻辑,虽然各有侧重,但三者共同贯穿了审核工作始终,如何熟练运用则是每一位审核人员需要不断精进学习的方向。最终,只有养成深度贴合商业规则及国际习惯的思维逻辑,再辅之以法律工作者自身对法律通识的理解和掌握,如此才能充分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审核工作中的各项职责。

 

诚然,虽然笔者尝试以这三种审核逻辑去释明国际贸易领域合同审核的“方法论”,但无论是商业博弈、风险预后还是争端处理逻辑,其实都常见于各类型行业或领域的合同审核工作,律师和法务工作者都需要结合工作的行业领域来分析适合审核工作的方法论,同时这往往需要对此类“方法论”进行调整和优化,而由于涉及到的国家、地区、文化的不同,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合同审核工作就尤其如此。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法律工作者都不可能具备所有国家的法律执业资格,在某些合同审核过程中不可轻易就特定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而要在这个条件下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修改,恰恰说明合同审核需要总结出行之有效的审核理论,值得各行各业的同事同行们进行持续沟通和交流。

 

 

 

02

 

常见条款审核要点

 

国际贸易领域数百年来积累的商业惯例持续影响着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设置,使得这一领域的合同条款逐渐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二战以后,为了建立世界各国都认可的买卖合同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还主持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此后全球绝大部分国家都认可的贸易规则得以通过成文公约的形式来确立,进一步对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设置指引了方向。

 

在法律应用方面,国际贸易领域的各类合同时常提及遵守交易涉及的国家法律规定。与“管辖的法律(Governing Law)”不同,所谓“遵守的法律”意指“适用的法律(Applicable Law)”,其含义并不特指某一国的法律和规则,近年来,由于美国长臂管辖的威慑力,各类型贸易合同越来越多地将欧盟、美国法律纳入适用法律的范畴,合同条款的内容也逐渐以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作为前提条件,对律师、法务工作者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改变了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设置。

 

基于上述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形成的背景,无论是大宗贸易和基础建设,或是生物医药和金融互联网服务,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基本上都遵循着相近的规律进行设置,而后文则将根据常见的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入手,对具体条款进行浅析。

 

一、定义及解释条款
 

笔者认为,复杂的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较为完备,其第一个特征就是定义解释条款较为繁冗。虽然一般货物类的贸易并不需要如此冗长的条款设置,但有时也可以采用定义条款,对交易中较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明确。

 

常见的定义及解释条款所包括的内容一般有:

 

1、关于交易主体的定义。

2、关于交易标的的定义。

3、关于交易要素的定义。

4、关于保密信息的定义。

5、关于损害赔偿的定义。

6、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上述六类常见于各类型国际贸易合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有删减,但其中第2、3两类往往不可或缺,通常构成交易双方重要商务内容的一部分。交易标的由双方商定,其定义主要用于明确双方合意确定的合同标的及其项下的各项附随权利,例如货物的知识产权、配套义务等;而交易要素则通常由相对强势的交易方主导确定,可能包括针对磋商、生产、交付、服务等不同阶段各项事件的定义,例如规定研发计划和交付节点的内容,以及区分履约地点和检验步骤,设定权利义务发生改变的特殊法律事件等等。

 

对于合同审核工作来说,审核定义条款中的交易标的和交易要素通常是合同审核的第一步,只有熟知其内容才能准确分析交易条款的具体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审核时不仅仅要分析交易要素与交易标的是否相匹配,各项交易要素的定义是否符合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还需要理解在定义条款下各方权利义务的界限,因此定义条款的审核工作往往有助于掌握项目的整体交易架构,特别是某一交易方提出的特殊定义,可能涉及项目交易的各方核心利益,更需要在后续审核工作中牢记于心。

 

二、交付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当中,交付条款是最为古老的契约内容,它约定了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交付地点、交付时间、交付人物等内容,除双方合意外,还以社会公认的交易规则作为契约基础,民间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是交付条款最为朴实的表现形式。

 

前文介绍了统一贸易术语对国际贸易的帮助,虽然国际商会对其一直保持更新(国际商会2021年发布了最新的《202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2020”),但仍然无法完全满足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交易双方有时会就贸易术语的特定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增加特殊约定,此时无论代表哪一交易方进行审核都需要注意对贸易术语所进行的修改,例如改变关税运费负担和权利风险转移节点,设置特殊的交付条件,改变交付的法律后果,变向提高交易成本,以及导致取证困难等。

 

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条款由于大多较为简单,在贸易术语的帮助下看似完备,却可能产生不必要的履行僵局,近年来由于疫情的影响使得分批交付但缺失部分签发单据的情形时常发生,还发生了货物生产完毕但无法提货、港口堵塞导致无法装卸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站在不同交易方的角度有不同的处理对策,需要分别判断并提出修改意见。

 

因此,交付条款虽然大部分是商务内容,但也需要审核人员予以注意,这意味着审核工作不仅需要分析双方意思表示,还需要对交易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达成合同目的作出价值判断。

 

三、支付条款

 

国际贸易领域和非国际贸易领域一样,产生的各类型纠纷几乎都与支付交易对价有关,由于国际贸易会跨地区、国家进行交易,守约方要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将承担巨大的时间、金钱成本,因此对支付条款的谈判有时会成为零和游戏而僵持不下,其根源在于信任问题导致双方都担心“钱货两空”,这一点在首次交易的过程中尤为突出。

 

为解决类似的信任问题,国际商会在上个世纪初开始商讨建立某种金融凭证用于对交易方的信用进行背书,并于1933年推出了第一版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UCP),至今已修订了多个版本并广泛用于国际贸易往来,成为了最实际且最保险的国际贸易支付方案。然而,信用证由于增加了银行作为交易的参与主体,不免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因此交易方还可能出于节省金融开支、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选择成本更为低廉的银行托收、电子汇款等方式,此时审核支付条款便需要结合交易方的实际目的和交易实际情况来进行。

 

通常来说支付条款的内容是由某一交易方提出要求并拟定整体框架,随后由律师或法务工作者进行完善,如果合同审核人员没有参加商务谈判进程,那么审核支付条款的最大难度往往不在于修改条款内容本身,而在于交易双方对修改后的内容是否可以接受。此时,审核工作需要分为两个维度来进行:首先是考虑是否有必要向交易方建议更换支付方式,这一点需要考虑交易频次、交易对手背景、交易所在国、交付方式等内容,需要同时考虑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来分析最合适的付款方式,例如高频次的一般货物贸易,频繁采用信用证无疑徒增交易成本得不偿失,而对于低频次的特殊货物贸易,采用电子汇款则可能无法确保按时支付而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总体而言,对于交易方希望实现的交易方式,最好通过拆分支付进程的方法将合同风险进行拆解,但这一点需要审核人员去判断每一个支付进程各方的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并据此逐一提出对己方有利、又能让对方感到平衡的修改意见。

 

四、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双方就违约法律后果商议后的具体约定,根据交易地位和谈判地位的不同,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针对三个类型的违约行为,第一是延迟履行(或称瑕疵履行),第二是违反质量标准,第三是违反法律规定。而由于涉及到合同所选择的管辖法律各有不同,审核者又不大可能具备充分的资质去判断各个国家的法律对某一违约条款的认定方式,因此违约条款是否能够得以完全执行就不再是唯一审核重点,此时审核工作将更多聚焦于如何确保对方违约之后最大化保障己方利益,同时缩小和限制己方的违约责任。

 

笔者在此对三种违约责任分别进行介绍:

 

1、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包括迟延履行特定义务,延迟交付交易标的或者迟延支付交易对价,审核时需要针对交易双方的地位来分析迟延履行不良影响,从而对违约责任进行修改,这一点最常见的区别在于迟延交付交易标的通常会授予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迟延支付交易对价时卖方却不能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审核者需要以此作为界限分析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首先,即使己方处于谈判优势地位(通常是买方),简单约定对方迟延履行时己方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时也不能完全保障己方的利益,例如工程建设、开发制造等长周期合同不能随意在项目中后期予以解除,否则可能导致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巨大损失,此时能够采取的最佳审核方式往往是根据交易架构各个阶段来设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并确保进行项目管理时有据可依。

 

相反,如果己方处于谈判弱势地位(通常是卖方),则要对各类型的违约责任予以限制,此时最为重要的便是将合同推进的主动权掌握在己方手中,例如约定达成某项条件后“视为履行完毕”的兜底情形,避免另一方怠于履行义务;其次还需要限制违约的法律后果,不可赋予对方轻易解除合同的权利,例如给己方设定补救程序等;最后,还需要考虑各项违约责任之总和(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两部分)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对上限加以控制。

 

2、违反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

 

违反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往往非常严苛,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质量指标扣除应付对价,要求更换、修复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已支付对价等。从商业角度来说,买方在意向谈判时就会提出自己的质量要求,卖方也必须在审核买方要求之后提供相应的承诺,只有如此买卖双方才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交易,这意味着违约责任条款通常是模板化的有利于单方的合同条款。

 

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开发、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确定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可能使得最终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这一履行瑕疵并非一方主观所达成,因此违约责任的审核工作还需要以实务操作的具体细节作为基础,确保核验质量问题的方式手段可以切实执行,例如,核验流程是否可能因某一方原因无法完成,最终验收或第三方验收是否由合适的主体参加完成,发现的各类问题以何种方式予以记录,双方如何提出验收意见等,审核人员必须针对相应条款的后果加以限制和明确。

 

3、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近年来多以合规条款作为基准(常见的合规条款会在本文后续予以介绍),某一交易方会要求对方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其将有权扣除交易对价、进行索赔以及解除合同等。

 

一般而言,这类违约责任由于提出要求的“正当性”,很难在条款内容上着手修改,而且审核者也不大可能一一确定每项具体法律的实际内容和法律后果,如果仅仅从违约后果的角度上看,审核者难以逐一确定合同后续履行是否会违反其他国家的某些特定法律规定,例如近年来一带一路线路上发生的因中企人员过失等问题导致违反环保、劳动、宗教规定的情形。对此笔者建议是将违约情形及后果结合项目所在地来进行综合考虑,例如要求交易相对方在项目进程可能违反某些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及时向己方发送书面通知,约定仅就己方故意的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等,尽可能增加例外情形来限制违约后果。

 

五、合规条款

 

商业合规是近年来中国乃至全球法律行业的热门领域,不仅包含了民商事领域的合规问题,还包括刑事领域的合规问题。国际贸易领域由于涉及到的适用法律较多,合规要求也就自然成为国际贸易合同的常见条款之一,由某一交易方来主导设置。

 

合规条款的内容往往以范本、模板的形式予以沿用,一般情况下成为交易双方审慎义务的书面表现,常见的合规条款有:HSE责任条款(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反腐败及商业贿赂条款(Anti-Corruption & Anti-Bribery);反洗钱条款(Anti-Money Laundering);劳动合规条款(Compliance with Employment);反制裁条款(Anti-Sanction);个人信息保护条款(Data Privacy and Protection)等。

 

在此基础上,对合规条款的审核如今通行的方法是参照国际上各类型成文规定。目前,国际上值得参照学习又广受认可的合规要求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欧盟反洗钱规则(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AMLD),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环境保护、跨国公司管理、跨境税务、国有企业治理等多个领域的指导原则(OECD Guidelines)等等,这些规则所涉及的领域往往也会成为近年各国立法研讨的内容,需要律师和法务工作者跟进学习。

 

虽然在中国的法律行业中合规工作早已深入开展,中国各领域的律师和法务工作者也在不断探索,并且以建立符合大部分行业领域实际需求的合规体系作为最终目的,但现在国内仍然需要更多的司法判例、商业案例来予以验证;另一方面,在国际领域中各国企业又主要按照欧美国家提出的要求为基础开展合规工作,在涉外法律业务中这一影响尤为深远,特别是在一些可能存在风险的国家和地区,还要确保己方已经建立起符合合同要求及当地要求的内控体系,避免被相关政府单位予以处罚导致违反合同合规义务。因此,合规条款的审核工作现在暂时以符合欧美主流合规要求为主,并没有唯一、固定的模式。

 

六、僵局条款

 

所谓僵局条款,包括合同的暂停条款(Suspension Clause)以及合同的终止条款(Termination Clause),其目的是为了让交易方能够在合同不能履行、目的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缩小损失,一般会详细约定因某一方或双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等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或确定不能履行时的处理机制,这一条款的内容在长周期项目中尤为重要,例如基础建设、医药研发、设备制造等。而僵局条款的内容往往分为过错性和无过错性,在部分合同中又称为便利性(For Convenience)和事由性(For Cause),需要分别处理。

 

1、便利性僵局条款

 

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希望能够按照合同计划进行,但在重大交易的长周期项目中,某一交易方出于商业利益考量,会提前准备项目推进过程中无法继续执行的解决方案,其中就包括为其设定无赔偿责任的暂停权利或解除权利,亦即便利性僵局条款(For Convenience),这类条款涉及的权利与我国民法体系中任意解除权的情形相似,但触发该条款后合同最终是否继续履行则属于待定状态。

 

某一方行使暂停权利以后,有时经过一段时间会恢复项目执行,有时却无法预估恢复项目执行的时间,双方的商业利益将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这常见于某一方资金链断裂需要等待经营情况转良,或者需要等待某一方先履行某些其他事项的情形。因此,在审核便利性僵局条款时,作为被动暂停的一方首先便有必要约束交易对手承担己方已实际投入的全部商业成本,其次需要设定僵局的最长期限以便己方可以解除合同,最后还需要分析交易对手的资信能力是否优良,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局势是否长期稳定,涉及的交易标的是否独立,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的重要性等因素来判断僵局后果,如果终止项目对己方的利益损害大于对方时,还要另行约定额外补偿的法律条款。

 

2、事由性僵局条款

 

另一方面,在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某一方部分违约导致另一方对合同履行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合同暂停或解除权利即是事由性僵局条款(For Cause)。如果事由原因是交易主体造成,则类似于我国民法体系下的约定解除权,但触发该条款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仍然是待定状态。

 

与便利性僵局条款不同,事由性的前提条件、触发背景是确定的,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的违约事由,以及约定的特殊事由等。有的事由性僵局条款还会带有惩罚性质,用于威慑交易对手按约履行义务及确保项目管理力度,亦即该条款会与违约条款相互配合来约定某些特定的违约后果,此时审核要点则是确保己方行使权利或进行抗辩不受阻碍,例如确保触发僵局事件后的举证过程可控,确保触发僵局事件后的补救措施合理等。

 

另外,某些僵局条款的设置几乎是为项目需求量身定制,例如涉及国际投资的触发回购,技术信息的相互披露,跨境并购的尽职调查等情形,为这些特殊情形设置的僵局条款需要尤其小心,要仔细分析僵局是否可能由于交易对手的某些行为而人为发生,避免被卷入恶意的商业竞争。如果一旦因为僵局条款审核不力而被拖入合同僵局,届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将陷入纠纷的旋涡而难以解脱,其中商业机会成本、纠纷时间成本、争议解决成本累计起来可能成为超过合同总额的巨大损失。

 

七、争议解决条款

 

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贸易各方都不愿被拖入对方所在国的法院诉讼,仲裁、调解、调停等手段经过数百年来的贸易发展,已经变得愈发成熟。二战以后,各国在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New York Convention”),全球超过160个国家于1958后陆续加入了该公约,从而解决了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随后联合国又于1976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更进一步在国际层面规范了仲裁程序;2019年,包括中国、美国两个超级经济体在内的全球46个国家在新加坡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Singapore Convention”),待该公约在中国生效以后,调解也将获得承认及执行的法律效力,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将得以更高效的发展。

 

从国际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历程来看,争议双方的商业需求直接促成了仲裁和调解的出现。第一,贸易方担忧交易对手所在国的地方保护主义;第二,贸易方希望能够在综合成本较低的条件下解决纠纷;第三,贸易各方对于自己涉及的纠纷希望能够得以保密。出于这三点需求,仲裁近几十年来逐步替代法院诉讼成为最常见的国际贸易争议解决手段。从仲裁条款来说,早期的仲裁条款存在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及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两种,而由于完备的仲裁管理服务,机构仲裁又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占据了主流地位,审核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对此予以区分,尽可能在争议解决条款当中采用机构仲裁。

 

对于机构仲裁来说,全球各大仲裁机构都发布了自己官方认可的标准仲裁条款,交易方在选定仲裁机构以后可以在对应仲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下载并予以直接套用。常见的仲裁机构有:

 

1、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ICC),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LCIA),

3、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4、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SCC),

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SIAC),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

8、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9、深圳国际仲裁院(Shenzhe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等等。

 

然而,前述仲裁委员会所发布的仲裁条款有时无法满足复杂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特别是对于某些投资争端或特定产业的大规模交易,交易方会针对争端设计特殊的解决方式,其中主要方式是以协商调解作为仲裁前置程序,在协商调解超过一定期限以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再提交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对于这类复合型争议解决条款,其重点需要考虑前置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包括争议双方的谈判地位是否对等,推进前置程序是否可预期,是否可能构成后续仲裁的阻碍等等。

 

另一方面,在周期较长的交易项目当中,在不同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争议,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还需要考虑效率及成本,此时就有必要对争议类型作出分类,简化某些简单争议的解决手段,同时对某些特定争议设定必要的辅助程序。在这样的思路下,如今常见以争议金额设置不同的解决程序,例如同一个合同内,争议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由该仲裁委指定独任仲裁员予以仲裁;而对于10万美元以上至50万美元以下的争议,则由三名仲裁员予以仲裁;对于50万美元以上的争议,需要先经由双方事前指定的具备高级管理权限的项目负责人在60天内予以磋商,到期无法达成和解时,再由三名仲裁员予以仲裁。

 

同时,对于有些特定领域中的技术转让、委托开发等涉及新兴科学技术问题的争议,有时需要将双方共同指定的技术专家提前写入争议解决条款作为技术顾问,或者将如何选择技术顾问的方式予以约定,将技术问题视为特定事项设定专门处理程序,以避免和降低技术问题对仲裁裁决的影响,提高仲裁效率。

 

 

 

03

 

结语

 

除了本文前述提到的条款之外,还有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细分条款内容,例如交易背景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披露条款,支付对价相关的背靠背和担保条款,国际条约伞式规定所涉及的强制征收处理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在国际贸易中仍然十分重要,不过大多需要针对合同文本和交易标的的类型,以及交易方及交易方所在国家等政治、经济因素进行实例分析,本文就不再予以讨论。

 

笔者虽然对大部分常见合同条款进行了浅析,但国际贸易合同的条款结构可能与本文存在差异,有时较为复杂,有时较为简单。这也表明国际贸易领域的合同审核工作既是机械性、重复性的,却又是有针对性的、特殊性的,同时还需要审核工作者分析包括人为和非人为,政治和非政治的影响因素,因此,足够优秀的合同审核工作者必须深入了解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了解政治经济背景,根据交易背景、交易惯例和国际规则提出审核意见,才能达成最符合己方利益的审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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