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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之沿革

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国家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资本项目信息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注册资本变动、股权变动、注销等)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下称“外汇登记业务”)。外汇登记业务在历次沿革中经历了程序简化和办理主体的变更,依据完成登记业务的外观形式变化可简单划分为外汇登记证阶段和外汇业务登记凭证阶段。

 

 

01、外汇登记证阶段(1996-2013)

 

*外汇业务均由外汇局统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96)汇资函字第1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1996年7月1日实施)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第一款:“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

 

第八条:“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

 

*逐步取消部分外汇局核准事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12月17日实施)

 

在“59号通知”实施之前,外汇局已出台相关规定简化了部分外汇局核准事项,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2011)20号]。“59号通知”进一步取消了部分业务的外汇局核准程序,下放至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进行办理,该通知的附件包括《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和《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依据通知附件,可由银行直接办理的业务类型均为账户和资金类相关,例如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注销、各类资金的划转/结汇/汇回/汇出等,但与信息管理相关的登记业务仍由外汇局保留,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其中包括“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变更登记”、“经营范围等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企业注册地变更(迁移)”、“外汇登记注销”。

 

 

 

02、外汇业务登记凭证阶段(2013-至今)

 

*取消外汇登记证并启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5月13日实施)

 

“17号通知”明确了如下事项: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自2013年5月13日起,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汇综发〔2013〕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9月1日实施)

 

“80号通知”实施后,以往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故2012年“59号通知”中的附件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均被“80号通知”的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替代。

 

“80号通知”之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包括三部分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汇综发(2017)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实施)

 

2017年版指引仍旧包括三部分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11月13日实施)

 

2020年版指引删除了2017年版指引的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和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保留了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并作了更新,自2020年版本指引实施之日起,2017年版本指引同时废止。

 

综上,通过外汇局发布的历次指引中我们可观察到外汇管理政策的持续变化,总体趋势为外汇业务逐渐从外汇局转移至银行进行办理。笔者仅选取其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事项展示对比如下:

03、IPO审核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之关注点

 

针对申报IPO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其曾经为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部门常见的关注点之一就是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前身的设立或企业性质的变更所履行外部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外汇、税收、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不乏存在某次股权变更依据当时的法规应当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而未取得外汇管理资料或遗失的情况。对于假定的未办理相关手续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影响,可参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时效的规定(外汇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金额、后续外汇登记手续是否均成功办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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