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研究 兰迪研究
LANDING RESEARCH
兰迪研究
首页 兰迪研究 专业文章 文章详情
兰迪研究丨巴西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简介:仲裁与调解篇

在中国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寻求新的发展机遇的背景下,巴西正成为中国企业出海战略中的新兴市场。在巴西,仲裁与调解均为常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除诉讼外,熟悉巴西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利益,也是提供多种争议解决方案的有效途径。衔接上一篇《巴西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简介:诉讼篇》,本篇笔者将继续推出巴西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仲裁与调解篇。

 

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一、巴西商事仲裁的法律基础

 

仲裁,作为一种在国际交易中通用的主要由双方合意为基础的解决方式,提供了一种比传统诉讼更为便捷和灵活的商业纠纷解决途径。巴西的仲裁法律主要基于1996年颁布的《巴西仲裁法》(Lei de Arbitragem Brasileira,Lei 9.307/96,或简称BAA),其立法内容受到了西班牙仲裁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ciliation)的影响[1]。《巴西仲裁法》在2015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仲裁法扩大了仲裁的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和仲裁机构、诉讼时效中断和紧急保全措施等规定。现行的《巴西仲裁法》广泛适用于巴西境内所有仲裁机构处理的国内和国际仲裁案件。

 

《巴西仲裁法》

图片来源:巴西联邦政府网站

 

二、在巴西仲裁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

 

《巴西仲裁法》规定所有具有合同签订能力的主体均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与现有财产权相关的纠纷,包括私人和公共纠纷。[2]

 

《巴西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择仲裁程序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只要这些选择不违反巴西的社会道德和公共政策[3]。巴西仲裁法改革后,仲裁也适用于行政案件,公共行政部门或其附属部门可以与行政相对方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与现有财产权相关的争议[4]

 

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约定

 

仲裁条款,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以争议解决条款的形式约定如发生争议时的仲裁解决方式、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等。巴西合同中典型的仲裁条款示例如下:

 

葡萄牙语:Nos termos dos art. 4o. caput, § 1o e art. 5o. da Lei nº. 9.307/96, as partes, de comum acordo, optam pela convenção de arbitragem e elegem a (nomear instituição), inscrita no inscrita no CNPJ nº (adicionar número), com sede na (adicionar endereço completo), para conduzir a arbitragem de quaisquer controvérsias que derivem do presente instrumento, seguindo para tal a (especificar lei, ou regimento interno da instituição arbitral); renunciando desde já a qualquer outro foro.

 

中文翻译:根据《巴西仲裁法》(第9.307/96号法律第4条第1款和第5条的规定),经双方同意,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并选择在CNPJ注册的(机构名称)[5],注册号(添加编号),注册地址(添加详细地址),按照(注明法律或仲裁机构的内部规定)对本文书引起的任何争议进行仲裁;从现在起放弃任何其他解决争议方式(如法院诉讼)。

 

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还可以在发生争议后通过达成单独的仲裁协议来解决纠纷。在巴西,仲裁协议可以分为司法仲裁协议(O compromisso arbitral judicial,即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决定以更加灵活快速的仲裁来快速解决纠纷,在法庭的确认下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庭外仲裁协议(O compromisso arbitral extrajudicial)[6]

 

根据《巴西仲裁法》,仲裁协议中应包含仲裁双方的身份、仲裁员身份、仲裁事项和裁决地点等内容。仲裁协议还包括其他可约定的要点,如裁决时限、仲裁地点、费用支付等[7]

 

四、巴西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员选择的规定

 

根据《巴西仲裁法》第14条,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但仲裁员的总数必须是奇数。与当事人或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仲裁员。《巴西仲裁法》没有限制仲裁员的职业或是否具有法律背景,任何有能力并得到当事人信任的人均可担任仲裁员。在担任仲裁员职能时,仲裁员被视为公职人员,并受到与公职人员相同的约束。如果仲裁员在仲裁事项中有个人利益关联,或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表有密切关系,当事人有权对其提出质疑并将其撤换。

 

五、巴西仲裁程序简介

 

在巴西,仲裁裁决通常应在受理申请后六个月之内做出,经当事人达成一致也可以延长。仲裁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 立案:申请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通知书和申请书。仲裁程序的开始日期以仲裁机构的秘书处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

  • 通知被申请人:秘书处确认收到请求后,将申请书和仲裁请求通知被申请人。

  • 仲裁庭组成:秘书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告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由双方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 证据交换:双方向仲裁庭提交并开示证据。仲裁庭也可主动取证、听取证人和专家证人的意见,或命令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文件。

  • 开庭审理:仲裁庭会当面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然而,根据《巴西仲裁法》,开庭审理并非强制性要求,仲裁庭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选择书面审理案件。

  • 做出裁决:仲裁员撰写仲裁意见,并签署裁决书。裁决书一般包含争议简要报告、裁决依据、时间和地点等法定信息。仲裁裁决采用简单多数决,如仲裁员有异议,首席仲裁员会在裁决书中注明异议。一旦裁决作出,仲裁程序即告终止。

     

六、仲裁裁决不满或裁决书错误的救济方法

 

巴西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裁决做出后不得上诉[8]。裁决做出后,仲裁庭在5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发现仲裁裁决中存在笔误、模糊或矛盾等技术性问题,可在收到裁决书5日内向仲裁庭申诉,要求纠正错误或澄清。

 

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发现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员无资格、仲裁庭超出仲裁范围仲裁、仲裁员有腐败等违反法律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仲裁裁决无效[9]。法院应在90日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判决,宣布仲裁裁决无效或督促重新任命仲裁员并重启仲裁程序。

 

七、巴西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巴西,一旦仲裁裁决生效,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执行力,可作为司法文书进行强制执行[10]。根据巴西《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中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有权向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资产所在地法院或义务履行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对被申请人资产的扣押和估价,以便清偿所欠债务。

 

八、仲裁前的紧急保全措施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巴西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前,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预防性或紧急措施(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或保全关键证据等)。为此,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紧急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仲裁庭已经组成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维持、修改或撤销法院已批准的紧急保全措施[11]

 

九、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巴西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957年美洲商事和国际仲裁公约》《1998年国际商事仲裁协定》(简称:布宜诺斯艾利斯协定)的签约国,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认可外国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具体来说,为了在巴西执行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向巴西联邦高等法院(STJ)提交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如果法院认定该裁决违反巴西法律或公共政策,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同时外国仲裁裁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仲裁裁决必须由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作出;

(2)当事人必须被适当送达或在法律上证实缺席裁决;

(3)外国仲裁裁决必须是最终裁决;

(4)裁决副本或证书需经巴西领事认证,并附上官方或宣誓翻译的译本[12]

 

十、巴西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中国和巴西均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签约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获得涉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13]

 

十一、巴西主要的仲裁机构

 

巴西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巴西—加拿大商会仲裁中心(CCBC)、圣保罗调解、调解和仲裁商会(CIESP/FIESP)、澳大利亚美国商会仲裁中心(AMCHAM)、巴西仲裁和调解商会(Fundação Getúlio Vargas CAM/FGV),以及巴西商业仲裁商会(CAMARB)。

 

巴西仲裁委员会(CBAr)

巴西仲裁委员会(Comitê Brasileiro de Arbitragem,简称CBAr)成立于2001年,位于圣保罗,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专业协会,其业务涵盖了多个行业和广泛的专业领域。CBAr致力于推广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巴西—加拿大商会仲裁和调解中心(CAM-CCBC)[14]

 

巴西—加拿大商会仲裁和调解中心(Câmara de Comércio Brasil-Canadá,简称CAM-CCBC)成立于1979年。自成立以来,CAM-CCBC已成为巴西顶尖的仲裁中心之一。它以国际最佳实践和专业知识著称,提供快速的仲裁服务。2017年,中心处理的仲裁案件数量达到141件,涉案总价值高达465亿雷亚尔。

 

图片来源:CAM-CCBC官网

 

圣保罗州工业中心(Ciesp)和圣保罗州工业联合会(Fiesp)(CIESP/FIESP)[15]

 

 

自1995年起,CIESP/FIESP仲裁庭成为解决工业和商业纠纷的关键机构,提供调解、仲裁和咨询服务。仲裁庭由前法官和法律专家组成,包括巴西最高法院前法官悉尼·桑切斯和艾伦·格雷西。Ciesp/Fiesp仲裁庭25年来,一直致力于协助解决冲突,在过去的几年里,该庭成功解决了一百多起案件,对社会和行业部门产生积极影响。

 

图片来源:CIESP/FIESP官网

 

商业调解和仲裁庭—巴西 (CAMARB)

 

 

图片来源:CAMARB官网

 

商业调解和仲裁庭(Busines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hamber—Brazil,简称CAMARB)成立于1998年。自成立以来,CAMARB已成为巴西领先的商业争端解决机构之一,提供仲裁、调解和争议评审委员会服务。CAMARB遍布巴西多个主要城市,包括贝洛奥里藏特、圣保罗、里约热内卢、累西腓、巴西利亚、萨尔瓦多和戈亚尼亚。服务范围涵盖基础设施、建筑、能源和公司需求等领域,主要涉及商业纠纷的案件,还包括与公共行政机构的争议。[16]

 

十二、巴西的调解制度简介

 

巴西的调解制度是另一种灵活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帮助对立的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调解员的角色是引导和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以便他们能够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调解以其迅速和高效的特点而著称,2015年修订的巴西民事诉讼法(CPC)将调解和和解正式纳入法律框架。根据CPC,只要有一方愿意,就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尝试调解或和解。

 

巴西的调解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司法外调解(Da Mediação Extrajudicial)和司法调解(Da Mediação Judicial)。在司法外调解一般是指如果合同中包含了调解条款,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必须先进行尝试和解。这种调解可以通过任何通讯手段启动,并且必须明确谈判的范围、首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17]。而司法调解是指双方在将案件提交法院后,如果案件适合调解,法院将引导当事人由专门的调解中心进入调解程序[18]

 

一般调解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会立案并就程序问题提出进一步意见。当事人将共同提名或由调解中心任命调解员。当事人需要支付一笔押金以支付调解费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能与当事人进行一次或多次实体会议,也可能通过书面文件交换和电话会议进行调解。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员、当事人认为无法达成共识,调解程序即告结束。调解协议构成可执行的非司法执行文件[19],如果经过司法确认,则成为有司法执行力的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过程及其结果应当保密,即使在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调解中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在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十三、总结与建议

 

许多企业在合同谈判时往往会忽视仲裁或调解条款的重要性。在笔者团队处理的案例中,企业约定的仲裁条款因仲裁地点不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无效等原因最后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甚至仲裁裁决无效或因忽视调解条款起诉被驳回的例子比比皆是。亦有不少企业在订立仲裁条款时,盲目选择知名度大的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解决争议,而没有考虑到获得国际仲裁裁决结果之后还要面临在巴西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又一道程序与费用,以及裁决结果不被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

 

对于待执行资产主要在巴西境内或对执行结果有较高紧迫性的案件来说,建议选择在巴西境内进行仲裁,裁决结果可立即在巴西获得执行。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可以选择巴西仲裁与调解中心(CAM-CCBC)、商业调解和仲裁庭—巴西(CAMARB)等当地较大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可以选择在巴西的主要城市,如圣保罗或里约热内卢等。

 

另外,由于仲裁在巴西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20],且仲裁收费相对巴西法院较高,因此实务中不少中资企业也常常会遇到巴西本地企业不愿选择仲裁更愿意选择诉讼的情况。具体需根据订立合同时谁更具有优势地位来确定。

 

总的来说,对于重视效率和执行结果的广大中国企业,选择巴西本地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相比选择巴西本地法院进行诉讼具有效率高、执行快的巨大优势,可通过委托熟悉巴西司法环境的涉外律师团队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需求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合适的仲裁条款,帮助企业在巴西的经营活动中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

 

参考资料

 

[1] https://www.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ttorney.com/zh/arbitration-in-brazil 

[2] 《巴西仲裁法》第1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3] 《巴西仲裁法》第2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4] 《巴西仲裁法》第1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5] CNPJ全称为Cadastro Nacional da Pessoa Jurídica,是巴西企业身份识别号码,相当于企业税务登记号码或企业注册号码。CNPJ由14位数字组成,用于标识巴西的法人实体,包括公司、组织、机构等。CNPJ通常用于企业在巴西注册、纳税、开展商业活动等方面的身份验证。 

[6] 《巴西仲裁法》第9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7] 《巴西仲裁法》第10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8] 《巴西仲裁法》第18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9] 《巴西仲裁法》第 32 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10] 《巴西民事诉讼法》(CPC)第515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_ato2015-2018/2015/lei/l13105.htm

[11] 《巴西仲裁法》第22-B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LEIS/L9307.htm

[12]《巴西民法典》、巴西高等法院STJ内部条例、《巴西仲裁法》第34至39条、《巴西诉讼法》第960至965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291条 

[14] https://ccbc.org.br/cam-ccbc-centro-arbitragem-mediacao/wp-content/uploads/sites/10/2023/05/Regulamento-de-Arbitragem-2022.pdf 

[15] CIESP/FIESP仲裁规则,具体内容参见:

https://www.camaradearbitragemsp.com.br/en/res/docs/CMASP_ArbitrationRules_Atualizado_01-09-2022.pdf

[16] 商业调解和仲裁庭–巴西 (CAMARB)仲裁规则,具体内容参见:

https://camarb.com.br/wpp/wp-content/uploads/2018/11/regulamento-mediacao-2018.pdf

[17] 《巴西调解法》第21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_ato2015-2018/2015/lei/l13140.htm

[18] 《巴西调解法》第24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_ato2015-2018/2015/lei/l13140.htm

[19] 《巴西调解法》第20条,条文参见:

https://www.planalto.gov.br/ccivil_03/_ato2015-2018/2015/lei/l13140.htm

[20]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版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ird Edition, by Gary B. Born), 第一章:国际仲裁历史发展概述 

RECOMMEND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