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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欧盟“市场竞争监管”政策解读——反补贴(一)
案例与背景

 

当地时间10月4日,欧盟就是否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为期五年的反补贴税举行投票。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发布的声明显示,投票中欧委会对中国进口纯电动汽车征收关税的提议获得了欧盟成员国的必要支持。声明说,欧盟和中国继续努力探索替代解决方案,该解决方案必须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定、能够充分解决委员会调查所确定的损害性补贴、并且可监控和可执行。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表示,中方坚决反对欧方的终裁草案,但也注意到欧方表达要继续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的政治意愿。中欧技术团队将继续进行谈判。[1] [2]

 

去年10月4日,欧委会启动对进口自中国的电动汽车发起反补贴调查,今年7月4日开始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临时反补贴税。8月20日,欧盟发布中国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草案,显示拟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17%至36.3%的反补贴税。

 

此外,今年4月23日上午,欧委会对一家中国安全设备企业位于波兰、荷兰的办公室进行了“突袭检查”,相关信息设备、手机和文件被控制。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24日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是今年2月以来,欧盟接连发起的第5起“外国补贴”调查,全部指向中国企业,也是第一次进行现场搜查。

 

近年来,欧盟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显著增加,成为中欧经贸关系中的重要议题。根据欧委会官网的数据来看,涉及中国的调查数量不断上升,这反映了欧盟对中国商品在其市场上竞争行为的高度关注。

 

上一篇中《兰迪研究 | 欧盟“市场竞争监管”政策解读——从“黎明突袭”开始》,笔者为大家讲解了欧盟“市场竞争监管”现状以及初步介绍了欧盟竞争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本文是欧盟“市场竞争监管”政策解读系列文章的第二篇,笔者将探讨欧盟在反补贴领域的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机制及其更新,帮助国内企业更好地理解欧盟是如何通过这些措施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保护中国企业最大程度上减少甚至免遭欧盟有权机构调查后的巨额赔偿。

 

 

概述

 

对于欧盟反补贴政策的解读,首先要了解其定义以及认定标准。

 

何为“补贴”?从国际法角度而言,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协定》”)是解决国际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为补贴与反补贴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完备的规则制度。根据《SCM协定》,所谓补贴,是指WTO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对其企业或者产业提供了具有专向性的财政资助,而且该资助授予了相关主体某项利益。在《SCM协定》框架下,WTO各成员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关于补贴和反补贴的法律规范,但不得和《SCM协定》的相关规定冲突。类似的,我国《反补贴条例》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再回到欧盟,欧盟当前有效的反补贴基本规则即我们通常理解的“欧盟反补贴法/反补贴基本条例”,是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2016年通过且后经由2017年的第2017/2321号条例、2018年的第2018/825号条例以及2020年的第2020/1173号条例修正的《第2016/1037号关于防止非欧盟成员国补贴进口的条例》(REGULATION (EU) 2016/1037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8 June 2016 on protection against subsidis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dification),以下简称“《欧盟反补贴法》”)。

 

根据《欧盟反补贴法》第三条的定义,“补贴”的认定标准包括:1)直接的资金转移(如拨款、贷款、注资等)或潜在的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等);2)出口国政府免收或未收取的应收收入(如税收减免的财政激励措施);3)除基础设施外,出口国政府提供商品和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4)筹资机构按出口国政府委托、指示进行的上述任何活动。

 

为什么要“反补贴”?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但与倾销“生而歧视、不正当”的性质不同,补贴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合规的。所以WTO也是给补贴设定了一个规则,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产业补贴属于合法政策工具,但是如果给其他成员造成了损害,则相关成员可以进行反补贴;《SCM协定》中还规定了两类禁止性补贴,即视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补贴和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比较常见的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直补、出口优惠信贷、购买国产零部件的退税、出口名牌扶持措施等。

 

综上,在WTO框架下(《欧盟反补贴法》亦如此),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补贴的存在、补贴的存在导致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欧盟反补贴法》外,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还在2022年通过并公布了新的《第2022/2560号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条例》(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22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以下简称“《外国补贴条例》或 FSR”),自2023年7月12日正式实施。2023年7月,欧盟委员会又先后公布了《外国补贴条例实施细则》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441 of 10 July 2023 on detailed arrangements for the conduct of proceedings by the Commission pursuant to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 等相关制度文件。事实上,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突袭检查”就是以该《外国补贴条例》作为执法依据。

 

与《欧盟反补贴法》针对接受补贴的产品、以欧盟境内的货物贸易为调查对象不同,《外国补贴条例》的规制范围是获得国家补贴的外国企业直接在欧盟经营、提供产品和服务等经济活动,主要涉及投资并购和公共采购。

 

在本系列后续的文章中,笔者将分别对《欧盟反补贴法》和《外国补贴条例》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解读,欢迎持续关注。

 

参考资料

[1]https://news.cctv.com/2024/10/04/ARTI9pIkWrS6AnMsgIt1a9aA241004.shtml

[2]https://www.mofcom.gov.cn/xwfb/xwfyrth/art/2024/art_8de2820cced74418b068fb1e55af5e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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