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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研究 | 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二)立法与司法
前言
 

兰迪非常有幸与埃及开罗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系主任、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Zulficar & Partners 创始合伙人兼国际仲裁、建筑和石油天然气部门负责人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瓦哈卜教授(博士)取得联系,瓦哈卜教授同意本所就其发表于纽约法学院的《An Overview of the Egyptia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Research》(译名: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文章进行翻译和发表。该文章系统的介绍了埃及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并就其各级法院职能、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了非常全面、准确的说明,并提供了一系列基础研究资料的可靠来源。

 

在和瓦哈卜教授的沟通交流中,我们均认为,该文章非常适合于对埃及法、中外比较法研究的法学生,在埃企业和法务人员和赴埃投资者,能够帮助他们了解埃及的政治、司法和法律体系,帮助其更好的开展学习、研究和商务工作。瓦哈卜教授还告诉我们,为了保证文章的准确性,他在2008年至今已对该文章进行了多次更新,并且在最近几周,最新的修改版本也将发布,我们期待教授的更新内容,也将对更新内容进行同步翻译。

 

原文及链接:An Overview of the Egyptia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Research

(https://www.nyulawglobal.org/globalex/egypt1.html)

 

为了便于阅读,我们将分四期刊发该文章的中文译本。

 

第一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简介与政府)

第二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立法与司法)

第三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法院与仲裁)

第四篇: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其他基础资料)

 

An Overview of the Egyptian Legal System and Legal Research

第二篇 埃及法律体系和法律研究概述(立法与司法)

By Dr. Mohamed S. E. Abdel Wahab

作者:穆罕默德-S-E-阿卜杜勒-瓦哈卜博士

 

目录

 

1. 导言

2. 埃及的法律制度

3. 行政权

3.1. 总统

3.2. 内阁

3.3. 部委

4. 立法权——议会

4.1. 众议院

4.1.1. 管辖权和职责

4.1.2. 委员会

4.2. 参议院

4.2.1. 参议院的职能

5. 司法权

5.1. 法院系统

5.2. 最高宪法法院

5.3. 最高上诉法院

5.4. 上诉法院

5.5. 初审法院

5.6. 家事法庭

5.7. 经济法院(巡回法院)

5.8. 埃及国家诉讼管理局

5.9. 公诉

5.10. 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行政法院)

6. 法院的管辖权

7. 仲裁

8. 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9. 仲裁裁决的执行

10. 初级材料

11. 政党

11.1. 著名党派

12. 省

13. 官方网站

14. 政府间组织

15. 法学院(公立大学)

16. 重要图书馆

17. 法律指南

 

4. 立法权——议会

 

埃及议会位于开罗。作为立法机构,议会有权颁布法律、批准国家总体政策、批准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国家总预算、监督政府工作、批准国际公约,以及投票弹劾共和国总统(第159条)或通过不信任投票更换政府及其总理(第131条)。

 

议会自1980年起实行两院制。议会以前由两院组成:

  • 人民议会和

  • 舒拉委员会

 

根据2014年《宪法》,议会只有一个议院,即众议院。舒拉委员会被废除,但后来在2019年《宪法修正案》中,议会第二院以 "参议院 "的名义复活。也就是说,议会现在由两院组成:

  • 众议院和

  • 参议院

 

根据《宪法》,议会每年举行一届为期九个月的会议,但在特殊情况下,总统可召集议会开会。

 

4.1. 众议院

 

众议院(原名人民议会)成立于1971年,是1971年旧《宪法》通过的结果。根据《宪法》第(106)条,众议院应由不少于四百五十名议员组成,由公众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候选人必须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埃及公民,至少持有基础教育证书,在开始候选人登记之日年龄不得低于25岁(公历年岁)。共和国总统可任命不超过5%的成员。根据第(106)条,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5个日历年,从众议院第一次会议之日起算。在2016年的议会选举中,共有90名女性议员,占议员总数的15%(这是女性首次获得如此大的比例),9名残疾人代表,8名海外埃及人议员,35岁以下青年议员占议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总统任命了28名众议院议员。

 

4.1.1. 管辖权和职责

 

众议院的职能如下:

 

立法:这是众议院的主要职责;它包括总统、内阁或任何代表提出法律草案的权利,这些法律草案应提交众议院的主管专门委员会审查并向众议院提交报告。委员会可就有关事项征求专家意见(《宪法》第122条)。

 

根据《宪法》第121条,众议院的召集或正式集会只有在过半数议员出席时才有效。一旦获得多数票,则开始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根据多数原则做出决定,但该多数不得少于众议院议员的三分之一。

 

根据《宪法》第123条,总统有权对某些法律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如果总统不同意法律草案,即使该草案已获众议院批准,总统也可将其退回。在通知众议院后,总统可在30天内退回法律草案。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法律草案,该草案将被批准为法律并予以颁布。但是,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法律草案,则众议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对其进行第二次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它也被视为法律并予以颁布。

 

如果众议院没有选举产生,《宪法》规定总统有权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应在新的众议院会议开始后十五天内提交、讨论和批准。如果这些法令既未提交众议院,也未经众议院讨论,或虽已提交但未获批准,则其法律效力将被追溯撤销,无需发布相关决定,除非众议院在前一时期确认其效力或决定解决其后果(第156条)。

 

另一方面,立法(法规)是法律规则的主要来源。成文法规则的地位低于宪法和国际公约。但是,它们高于行政法规、法令、内部条例、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根据《宪法》第(2)条,伊斯兰法(教法)成为立法规则的主要来源。[1] 这样的措辞简单地说,就是正在颁布或考虑颁布的任何新法律都不得违反伊斯兰法(伊斯兰教法)的任何现行原则。然而,尽管所有规范个人身份问题(如继承、结婚、离婚、赡养费等)的法规都源自伊斯兰规范,但《刑法典》中编纂的刑法规则却完全是西方世俗规则。由于该条款最初是在1971年《宪法》的1980年修正案中颁布的,因此该修正案仅适用于1980年之后的立法,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1980年之前颁布的任何不符合伊斯兰法(伊斯兰教法)一般原则的法律规则(如刑法规则)仍然完全有效,除非被新的法律废除或取代。[2]

 

值得注意的是,埃及颁布了许多新法规,以应对全球经济和商业改革的当代标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法》 《反洗钱法》 《知识产权法》 《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电子签名法》 《银行法》 《税收和增值税法》 《公私伙伴关系法》 《仲裁法》等。

 

批准计划和预算:众议院拥有国家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即批准国家总预算,因为《宪法》第101条明确规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计划应由众议院批准。

 

根据《宪法》第2条第125款,起草预算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内阁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超过六(6)个月的时间内将预算提交议会表决。在税收方面,《宪法》规定,除非根据法规,否则不得征收、收取、修改或废除税收或关税(第38条)。因此,除法律规定外,个人或法律实体没有义务缴纳任何税费。

 

4.1.2. 委员会

 

根据《众议院条例》,众议院下设25个专门委员会,帮助众议院行使立法和监督职责:

 

  • 宪法和立法事务委员会;

  • 计划和预算委员会;

  • 经济事务委员会;

  • 外交关系委员会;

  • 阿拉伯事务委员会;

  • 非洲事务委员会;

  • 国防和国家安全委员会;

  • 提案和申诉委员会;

  • 人力委员会;

  • 工业委员会;

  • 中型、小型和超小型项目委员会;

  • 能源与环境委员会;

  • 农业、灌溉、粮食安全和畜牧业委员会;

  • 教育和科学研究委员会;

  • 宗教和宗教捐赠委员会;

  • 社会团结、家庭和残疾人委员会;

  • 信息、文化和古董委员会;

  • 旅游和民航委员会;

  • 卫生事务委员会;

  • 运输和通讯委员会;

  • 电信和信息技术委员会;

  • 住房、公共事业和重建委员会;

  • 地方政府委员会;

  • 体育和青年委员会;以及

  • 人权事务委员会。

 

4.2. 参议院

 

参议院负责研究并提出其认为有助于支持民主、民族团结、社会和平、社会基本价值、最高价值、权利、自由和公共义务以及深化和扩大民主制度的工具(第248条)。参议院由法律规定的人数组成,不少于180人。参议院三分之二的成员应通过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其余三分之一由共和国总统任命,选举依法进行。

 

4.2.1. 参议院的职能

 

根据《宪法》第249条,参议院应就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 修改《宪法》中一项或多项条款的提案。

  • 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有关的项目

  • 和解与结盟条约以及所有与主权权利有关的条约。

  • 共和国总统或众议院提交的法律草案和《宪法》补充法律草案。

  • 共和国总统向参议院提交的有关国家总体政策或阿拉伯或外交政策的任何文件。

 

5. 司法权

 

5.1. 法院系统

 

作为国家的第三个独立权力机构,埃及司法机构由行政和非行政法院、最高宪法法院、刑事法院、民事和商业法院、个人身份和家庭法院、国家安全法院、劳工法院、军事法院以及其他专门法院或巡回法院组成。

 

埃及法院系统由多个层级组成: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后者位于司法机构的顶端。公法和私法的传统对立导致了国务委员会(Conseil d'Etat)的成立,该委员会由行政法院组成,有权裁决与政府官员和公法实体发布的行政合同和行政法令有关的行政争议。最高宪法法院成立于1970年,取代了成立于1960年的最高法院,在裁定法律法规的合宪性问题以及管辖权的消极和积极冲突方面拥有专属管辖权。

 

总体而言,埃及法官熟悉大陆法系的概念,尽管案件大量积压,诉讼程序耗时,但正当程序和司法审查原则得到了内在的珍视和尊重。诉诸司法是埃及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原则。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解职。然而,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庞大,法院出现案件积压,这对整个司法系统的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司法程序的处理费用并不高,一般还可通过指定律师作为无力聘请律师的人提供司法援助。

 

5.2. 最高宪法法院

 

最高宪法法院是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一个独立机构。它目前位于开罗郊区的马阿迪。

 

该法院是埃及的最高司法权力机构。根据最高宪法法院1979年第48号法律第25条,法院有权:

 

  • 确定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

  • 裁决司法机构或司法主管当局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 就执行两个不同司法实体做出的相互矛盾的最终裁决可能产生的争议做出决定;以及

  • 在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国家元首颁布的法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对其进行解释。

     

共和国总统从五位最年长的法院副院长中选出宪法法院院长(《宪法》第193条)。

 

5.3. 最高上诉法院

 

1931年,最高上诉法院成立,负责对法律进行专属和统一的解释和适用。最高上诉法院位于开罗,是埃及非行政法院的最高机构。

 

最高上诉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审理由被告或公诉人向其提出的质疑;还包括审理因法官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当出现这种两难局面时,法院就会承担起实质性审理法院的作用,而非法律(适用)法院的职能。

 

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职能是对所有违反判决的赔偿案件做出裁决。最高上诉法院每年都会以 "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和原则"为题,发布经批准的司法原则汇编。根据《宪法》第107条,最高上诉法院负责裁定众议院代表成员资格的有效性。

 

5.4. 上诉法院

 

埃及约有八个上诉法院,均位于主要城市。这些二级法院负责审查初审法院的裁决。其审查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具有足够经验和资历的法官担任上诉法院的法官。

 

对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应在特定时限内提出,否则上诉将被驳回,因此,时限是强制性的。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只有在最高上诉法院才能对其提出质疑,通常是针对法律问题或推理不足/不一致提出质疑。

 

5.5. 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是一级法院,只有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才有权审理;对其裁决通常可以上诉。初审法院分为初级法院和地区法院。案件主要根据其价值在两个法院之间分配,低于40000埃及镑(四万埃及镑)的小案件由地区法院裁决。对区法院判决的上诉由初级法院受理,初级法院设有上诉机构,与上诉法院具有同等地位。

 

初审法院的法官相对年轻,在经验和资历方面低于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的法官。

 

5.6. 家事法庭

 

该法院成立于2004年,旨在为家庭纠纷提供专门的司法工具。该法院旨在为陷入监护、离婚、赡养费和监护权纠纷的儿童提供社会安宁和舒适。此类法院还旨在通过专门和专业的指导机构,维持家庭问题的友好解决。

 

5.7. 经济法院(巡回法院)

 

2008年第120号法律的颁布设立了专门的经济法院。新法律的基本理念是创建一个专门论坛,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对经济事务的原始管辖权,并提供快速的商业和投资司法服务。

 

新法律没有设立新的法院序列,但在非行政法院的等级体系中,特别是在上诉法院一级,设立了新的巡回法院。新法赋予经济法院对刑事、民事和商业经济事务的管辖权。这些新设立的巡回法院旨在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投资者和争议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根据这项新法律,涉及500万欧元或以下金额的案件可提出上诉。超过这一数额的案件则直接由上诉巡回法院审理。对于后一种较大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进行复审,但对于前一种案件则不行。不过,最高上诉法院可对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复审。

 

5.8. 埃及国家诉讼管理局(Egyptian State Lawsuits Authority)

 

埃及国家诉讼局(ESLA)是埃及的一个司法机构,成立于1874年,比1883年成立的埃及国家法院还早九年。

 

该机构并不履行真正的司法职能,其作用仅限于在国内和国际法院以及仲裁法庭上代表国家。法律规定,埃及诉讼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进行辩护。埃及诉讼管理局参与所有涉及国家或国有实体的案件。

 

5.9. 公诉

 

检察官由共和国总统从最高司法委员会、最高上诉法院副院长、上诉法院院长和助理检察官提名的三名人选中任命。检察官的任期为四年或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以较早者为准,任期为一期(《宪法》第189条第2款)。由检察官领导的检察机关有两大职能,即(a) 作为公诉人向刑事法院提起刑事诉讼;(b) 有权提起诉讼,即使原告已放弃提起诉讼的权利。

 

检察官负责调查犯罪、勘察犯罪现场、讯问被告、签发搜查令,以及在审判或起诉前下令将被告监禁四天。如果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监禁被告,可请求地区法官签发审前拘留令,拘留期最长为15天。该期限可延长至类似期限;但在任何情况下,后一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四十五天。尽管如此,如果审前调查尚未结束,四十五天的期限可连续延长至类似期限,并可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不同的时限。

 

此外,加入检察机关是成为法官的自然途径。不过,也有一些公诉人会留在公诉部门,晋升为地区检察官、总检察长,并有可能获得检察官职位。

 

5.10. 行政法院(国务委员会)

 

如前所述,行政机构作为当事方的任何行政争议均由行政法院处理,并属于其管辖范围。行政法院有一个独立的结构,最高行政法院位于该结构的顶端。此外,还有意见和立法部门,负责就行政合同、投标、部级法令等公法的不同方面向公共实体提供建议。

 

在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中,都有一名国务院内部成员(除法律事务部门外),任何行政法律事务都应征求其意见。

 

本文备注:

 

[1] 在1971年《宪法》1980年修正案出台之前,伊斯兰法(教法)只是立法规则的一个来源。

[2] 有关埃及经济、商业和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最新综合信息可在以下网站找到:(1)埃及投资门户网站(经济法);(2)埃及投资门户网站(其他法律法规),可下载或在线浏览 40 多部法规;(3)埃及美国商会拥有一个非常全面的网站,提供在埃及经商的最新信息,以及所有相关法规的有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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