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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网络平台企业需注意哪些关键合规点?

2025年12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25〕5号)。本文将从网络平台企业的角度,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进行系统解读,聚焦可执行的合规路径与风险防控要点。

 

《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平台建立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体系提供了合规指引。《分类办法》不是对禁止性发布的违法信息进行规定,而是指导网络平台哪些信息“不能发”,以及平台应“如何管”,使得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更加全面践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的平台责任。

 

一、上位法依据

 

《分类办法》第一条明确其上位法体系,包括3部法律、2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

 

 

二、定义与分类

 

《分类办法》第二条 明确定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该定义说明《分类办法》的规制范围是不属于“违法信息”但仍然属于“不良信息”的网络信息内容。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按“三分法:正能量、违法信息、不良信息”的框架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分类,而《分类办法》就其中属于“不良信息”的类型范畴进一步细化分类,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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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采用“定义+列举+兜底”模式,便于平台精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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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践,平台应建立“四维度判断模型”,确保分类准确性:

 

1.主体适配性:是否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

 

2.行为关联性:是否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

 

3.价值导向性: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4.风险可控性:是否可通过提示、限制等措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风险。

 

三、如何履行提示义务?

 

《分类办法》第八条明确了提示义务的具体要求,平台需建立“多形态、全流程”的提示机制,确保用户在信息展示前清晰知晓内容风险。

 

1.提示义务的核心要求

 

1)适用范围:所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无论平台是否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部分平台企业可能认为其产品和服务并不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因此无需遵循相应的合规义务。实际上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与此相反,该合规义务适用于所有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或者涉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平台企业。

 

2)时间节点:信息展示前(而非展示中或展示后),确保用户有选择回避的机会。

 

3)显著程度: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不得使用模糊、易被忽略的方式。

 

4)平台责任:提供添加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引导和规范用户履行提示义务,对未按要求提示的内容可代为提示或限制传输。

 

2. 区分内容形态进行提示的操作指引

 

《分类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六)项针对不同内容形态规定具体提示方式,平台应制定技术规范确保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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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的合规治理思路

 

平台应构建“事前预防——识别与处置——监督改进”的全流程合规体系,将《分类办法》要求嵌入产品设计、内容管理、算法运营全环节。

 

1.平台合规义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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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风险场景专项治理方案

 

针对以下可能的常见高风险场景,提供可执行的治理方案供各方参考:

 

1)算法推荐合规

 

①实施“未成年人模式+普通模式”双轨制算法:

 

未成年人模式下:仅推荐经审核的正能量内容,完全屏蔽四类风险信息;

 

普通模式下:风险信息禁止进入重点环节,其他位置展示需强制提示。

 

②定期开展算法透明度评估,向监管部门报送算法合规报告。

 

2)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区分不满14周岁与14-18周岁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标准,建立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信息专门保护机制。

 

3)第三方合作合规

 

①对入驻平台的第三方内容提供者、广告商实行合规准入制度,签订《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协议》;

 

②建立第三方合规评估机制,定期检查其内容和服务是否符合《分类办法》要求;

 

③明确违约责任,对违规第三方采取暂停合作、终止合同、追责赔偿等措施。

 

五、建议网络平台企业逐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合规观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且系统性的社会性治理话题,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更是网络治理中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关键领域。其合规体系并非仅局限于信息内容管控,还同时涵盖网络素养提升、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与干预等多重内容。

 

2025年以来,在监管执法方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长期被纳入监管部门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当中,成为执法的重点方向。同时,国家网信办要求相关平台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并报送相关工作的情况。在法规制定方面,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监管要求,也凸显了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的现实必要性。

 

对企业而言,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机制,不仅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落实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更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塑造品牌形象、实现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平台如何实现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自身合规水平和社会形象,同时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的双赢,是未来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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