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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浅谈COSPLAY的入门指南

COSPLAY,这个如今在年轻人中热度居高不下的文化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 1955年世界上第一座迪士尼乐园的角色互动。当迪士尼乐园的工作人员穿上米老鼠等经典动画角色的服装,与游客互动拍照,这一充满创意的举动,为COSPLAY的诞生埋下了种子。此后,这股模仿角色的热潮迅速漂洋过海,在日本这片二次元文化的沃土上生根发芽。

 

“COSPLAY”是由“costume”和“play”这两个词语合成而来的单词,其中的“costume”原本指的是戏剧表演团体为了特定场景而专门定制的特殊戏装,而“play”在相关的语境里则可以被用来表示角色扮演行为。日本最大的漫展Comic Market始于1975年,首次明确地将“costume”和“play”并列在一起,并且运用这个词组来指称一种频繁出现在Comic Market上的角色扮演行为:漫展参与者尝试借助特定的服装、饰品、道具以及特定的妆发造型,扮演他们所喜爱的漫画、动画、游戏(这三种存在密切关联的媒介载体与艺术门类,常被合称为“MAG”即Manga、Anime、Game,或者“ACG”即Animation、Comic、Game)当中的人物角色。这种 “角色扮演”,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就像是一种“角色疗愈”,让人们在高压的现实生活中,找到一个可以暂时逃避的港湾。

 

一、COSPLAY涉及的核心知识产权类型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非抽象的思想,对于COSPLAY而言,核心的权利对象通常包括作品中的剧本、画面、人物形象的具体表达,影视作品中的音乐、台词等,当你以COSPLAY的方式再现这些内容时,通常涉及对原作表达的“改编、演绎、复制、表演、展览、摄制”等法律行为。需要理清的是,穿戴一整套仿照原作人物的服装本身,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构成侵犯著作权(出现在未经授权的商业性演出除外)。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保护体现在其他权利层面上,例如人物形象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形象,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可能触发派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角色名称、标识、口号等或形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另一方面,肖像权对扮演者的形象使用、授权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影响,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形象用于商业用途,往往会涉及侵权风险。

 

二、二次创作与同人化作品

 

“同人”源自日语,原义是指志趣相同的人,后辈日本动漫文化圈借用。同人文化一开始仅是在较小范围内流行,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同人文化的影响力也进一步扩大。同人作品是基于已有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动漫、游戏等原创内容的部分角色、故事背景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这些作品通常由粉丝或者爱好者制作,旨在表达对原作的热爱、扩展原作的故事情节、探索原作角色的不同面向或是将原作与其他文化元素融合创新。

 

那么COSPLAY其实是一场以COSER自己为画布的同人创作,大多数情况下,同人作品、同人视频、同人图等是出于个人兴趣和爱好而制作用于个人分享,不以盈利为目的,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不会构成侵权。然而,也有部分同人作品会通过众筹、赞助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或是在公开平台传播盈利(如付费订阅、广告分成),则对其要求会相应提高,仍需遵守法规,避免侵犯原作者的各项权益。

 

三、商业化使用及授权

 

COSER商业化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商业拍摄、受邀作为漫展嘉宾,利用社交媒体的庞大粉丝接洽广告、品牌合作,出售周边产品,参与COSPLAY比赛获得奖金,内容创作,直播获得粉丝打赏,开设网店销售COSPLAY的服装道具或提供定制造型、培训服务,授权自己形象或作品,获得版权收入,获得粉丝赞助等等。

 

案例:(2020)浙07民终851号

 

原告王某于2019年6月申请登记了名称为《独眼鬼脸》的作品,并以该作品登记主张被告义乌某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经审查发现,日本动漫作品《东京食尸鬼》是日本石田スイ创作的漫画作品,于2011年起在《周刊Youngjump》连载。该动漫作品的主角为金木研,该角色的造型佩戴有一副面具。互联网上存在有《东京食尸鬼》动画视频资源、金木研“同人”绘画作品、金木研佩戴面具DIY制作教程、金木研佩戴面具COSPLAY道具销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面具造型与动漫作品《东京食尸鬼》主角金木研所佩戴的面具造型从整体造型、线条与表达等方面基本相同,差异细微,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认定涉案面具造型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故原告的《独眼鬼脸》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原告对于著作权的起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可见COSPLAY作品的权利基础还是来源于原作品,其作品本身不一定能得到法律保护。

 

在大型展会和舞台演出时,举办者应当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授权,告知参与者需要遵守的要求等,避免引发侵权行为,包括民事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后果,甚至可以主动询问权利人对于配音、背景音乐等是否需要另外取得授权,对于专业的演出组织机构来说,签订清晰的授权合同、界定明确的使用范围、期限、方式、广告宣发、收益分配等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还应当遵守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条例。例如(匀)文综罚字〔2023〕14号行政处罚,起因是一场未经批准的COSPLAY的售票演出,该活动现场超过100人,活动举办者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举办者开具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摄影师著作权与COSER肖像权

 

很多摄影师在拍摄正片像或场照抓拍过程中都会顾虑到被拍摄者肖像权的问题,也有不少摄影作品未经得摄影师本人同意被转载,著作权屡遭侵害。当然,普遍来讲摄影师和COSER会采取“互免”的合作模式,双方都不涉及侵权,或是在漫展现场,请先询问COSER是否可以集邮[1],而不要盲目偷拍。

 

然而,在司法判例中确实出现了侵犯COSER肖像权的情况,例如(2024)粤01民终2811号一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判决,被告是一家售卖COSPLAY服装的网店,在其商品宣传图中擅自使用了COSER陈某的四张肖像照片,用以宣传商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陈某同意,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陈某的肖像照片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已构成对陈某肖像权的侵害,被告对此具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并且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五、互联网文明言论,禁止涉黄涉暴

 

目前对于COSER的造型除了100%还原原作之外,还有“自搭”[2]和“私设”[3]。其中“私设”也是在二次元圈内争议较大的话题,毕竟大家对同一个角色的理解都不一样,但是可以提示的是,只要COSPLAY的角色形象和故事情节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避免低俗、暴力或色情内容的传播,一般不会涉及法律风险。当然,需注意投厕[4]、避雷、瓜条和挂人的方式与尺度,以避免触犯刑法。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当行为或个人信息,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是在直播平台上,也出现了一些打着COSPLAY旗号,实则进行 “擦边球”表演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若在公开场合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甚至如果为了博取眼球和关注,COSPLAY的内容涉黄涉暴,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有COS特殊职业,例如COSER佩戴证件、穿着警服、持有警棍……如果遇到这类非法持有、贩卖警用装备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这些现象让部分人担忧,COSPLAY 文化的内核是否正在被消费主义所消解,原本纯粹的热爱是否会被对流量的追逐所取代。

 

综上所述,COSPLAY的法律风险看似隐蔽,实则贯穿于角色还原、传播、商业利用的全链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COSPLAY从“自由创作”到“合规发展” 是必然趋势,只有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让这一文化形式持续健康发展。

 

图片

作者摄制于2018年Stanley动漫宇宙展

 

注释

[1]集邮:合照

[2]自搭:符合原作人设且较为日常的服装穿搭。

[3]私设:COSER根据自己对角色的理解进行二次创作的穿搭。

[4]投厕:是指将一些COSPLAY作品、角色相关内容以恶意态度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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