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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资人炮轰罗永浩,看MCN合资公司对赌安排

近期,罗永浩因锤子科技的股权回购问题与紫辉创投创始人郑刚“隔空互撕”,引得众说纷纭。

 

 

 

01

罗永浩事件背景

 

锤子科技于2017年9月签署的D轮融资协议里写明了5年回购条款,即公司如果5年内没有实现IPO,需要在投资完成满5年赎回D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赎回价格需要按照年化5%收取股息。如公司无法支付赎回款项,创始人应承担连带赎回义务。

 

截至2022年9月,融资协议里约定的5年投资时间已满,在锤子科技没有IPO的情况下,投资方也就基于协议约定拥有了赎回权,而罗永浩则认为自己很委屈,自掏另一家公司股份补偿还不算仁至义尽?双方争议随之产生。

 

 

 

02

法律分析

 

在罗永浩事件中,双方矛盾的焦点是股权回购问题。

 

(一)关于对赌条款的裁判思路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通俗来说,即投资方与融资方共同约定业绩目标、公司预计估值等,若届期无法达成约定目标,则融资方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以约定价款回购投资方持有股权或进行现金补偿。

 

相较于“公司回购无效,股东回购有效”的一刀切裁判原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后,其创造性地将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其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明确作为不同问题加以区分对待,也即在确定了对赌条款“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后,至于与公司的对赌是否可以履行,则进一步留待从“可履行性”角度进行分析。即是说,就协议的“效力性”而言,若对赌条款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的,应当认定为有效;至于对赌条款是否具备“可履行性”还要看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如2019京03民终14391号判决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股权回购是否具备履行可能性。该案中,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中的股权回购条款虽然有效,但李某要求目标公司依约以2000万元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股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还需确定目标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是否具备法律及事实上的可能性。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条款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对赌条款皆有效,法院的关注点转变为对赌条款的可履行性。

 

(二)对赌条款的可履行性

 

当投资人(如MCN机构)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如网红)对赌时,不存在是否可履行的问题,仅在投资人与公司(MCN合资公司)对赌时,因受《公司法》约束而需讨论对赌条款是否可实际履行的问题。

 

1、公司承诺以现金补偿

 

在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这个问题上,根据《九民纪要》规定:“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据此,公司向股东承担现金补偿义务视同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公司符合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有足额可供分配利润。

 

2、公司承诺回购股权

 

《九民纪要》的规定事实上尊重这一司法实践中常见做法。其规定:“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需要特定说明的一点是,《九民纪要》特别提到的“减资”程序。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会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目标公司需要进行减资。因此,只有在各方在对赌条款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在回购股权后具有履行减资程序可能性的,投资方的该等诉请方得被支持。如在李X与熊XX等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京03民终14391号),正是因为目标公司履行减资程序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的诉请才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03

律师建议

 

再看MCN行业,MCN机构与头部网红成立MCN合资公司渐成趋势,而对赌条款及其涉及的股权回购问题也是MCN合资公司成立时的重点内容。我们在这里分析对赌条款的效力、可履行性等相关问题,以期MCN行业各参与方在计划成立MCN合资公司时进一步重视对赌条款。

 

《九民纪要》在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放宽了认定标准,将视线聚焦于对赌协议是否具备“可履行性”问题上。这意味着,在今后交易实践中,对赌协议“有效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可履行性”的风险将会大幅度增加。基于此,MCN合资公司成立时如商定设立对赌,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内容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对赌条款的内容应当合理,即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赌条款的内容应当同时兼顾MCN机构、MCN合资公司、网红、外部债权人等的合法利益,如符合资本维持原则、不影响公司的资信能力等。

 

(二)量力而行、避免无力偿债

 

从MCN合资公司角度而言,应当充分考虑对赌条件实现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后果;从合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而言,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避免陷入债务危机的漩涡。

 

(三)充分重视可履行性

 

从MCN机构或投资人角度而言,应当考虑对赌条款的可履行性,特别是与合资公司对赌时,应考虑《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对于对赌条款履行的决策流程限制并提前作出准备,如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即同步签署相应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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