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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爱凌之疑:中国到底承不承认双重国籍?

2022年4月27日,谷爱凌在离开中国时一句“谢谢中国”,网络上可谓轩然大波。

 

我们人民群众眼睛是雪亮的。对于中国人朴素的爱国心理来说,这句“谢谢中国”多少有点觉得,这位现象级的红人把中国作为淘金场所,赚得盆满钵满之后,并没有把心留在这里。这多少让很多人觉得有点受伤。

 

但作为一个法律人,除了谷爱凌创纪录的战绩外,最让我感兴趣的部分还是其国籍问题。在冬奥开始之初,这一问题就被大家关注、热议和非议。随着她夺得越来越多的奖牌,对此有疑问的人越来越多,连美国网友都八卦起来。

 

那么她是不是双重国籍?中国到底承不承认双重国籍?

 

 

 

01

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多年以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似乎成为老百姓的一种常识或者说共识。但于此同时,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移民国外之后仍然保留国内户籍和身份证的现象,似乎又表明,中国又是承认双重国籍。近年来,早有风闻说中国大陆在整治双重国籍现象,要求已经归化外国的中国人注销国内户籍和身份证。司法实践中,甚至还有因为户籍被注销而诉诸行政诉讼的案例。

 

那就先来看看,现实中存在哪些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一)中国公民移民后加入外国籍

 

这大概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大多数移民的人,在取得外国国籍之后,并不会主动注销国内的户籍和身份证。原因不用赘述,主要是为了回国之后的各种便利,又或是为了使用中国身份规避外国的税务。

 

最近几年,部分地区的公安部门会主动发现此类双重国籍者,并强制注销他们在国内的户籍。

 

有必要指出的是,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有中国国籍的直观办法就是看有没有中国的户口登记。当然,户口登记本身却不是专为证明国籍而存在的。

 

(二)“美宝”群体
 

所谓的“美宝”指的是其父母是中国公民和居民专门跑到美国生产下来的孩子,因为美国国籍的属地主义,生在美国就成了美国人,因此称之“美宝”。但这些孩子往往拿了美国籍之后并不会定居美国,而是在国外中国使领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再回到国内生活和学习。生美宝,主要为了孩子以后去美国读书的便利,也为了以后自己可以依靠美国孩子的身份更为容易地移民美国。

 

美宝们回国之后,取得中国户口登记的不在少数。笔者在有关跨境离婚诉讼中,就时有发现当事人的孩子在国外出生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却拥有国内的户籍。

 

(三)“归化”外籍运动员
 

这个群体目前可能并不是很大,但未来可能会越来越多,尤其在足球领域。谷爱凌只是近年来引起关注的典型而已。

 

但这类外籍运动员加入中国国籍并代表中国参与国际体育赛事的同时,真正放弃外国国籍的估计不多。但就谷爱凌而言,似乎也不必多猜,她的美国国籍肯定是保留了,所以可以自如地实现“在中国就是中国人,在美国就是美国人”的身份变换。

 

作为国家急需的人才,在国内“特事特办”规则之下,似乎都能够被理解和接受。

 

(四)购买外国护照的群体
 

这类群体往往是富豪或其他高净值人士。往往通过花钱或在海外投资获得外国护照,这已经成为一种“时髦”的配置。购买外国护照目的主要在于取得境外旅行的方便(免签证优势),以及通过国籍变换而把境外的财产向原国籍国的税务部门隐藏,也能达到资产保护的目的。

 

很多类似的外国护照并不要求取得者在外国实际居住,因此这类外国护照持有者往往仍然生活在国内,保留国内的户籍。

 

 

 

02

事实双重国籍之成因和合法性之辩

 

双重国籍的大量存在已经给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带来不少困惑和混乱。例如,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原来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其中一方隐瞒了外国国籍身份,导致登记机关越权作出了离婚登记;获得外籍之后原来在国内的投资性质是否要变更为外商投资?法院也会因为当事人国籍变化而改变管辖权;国籍变化还会对具体涉外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带来颠覆性影响。
 

因此,国籍问题是一个影响广泛而深刻的法律问题。

 

(一)双重国籍的成因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事实“双重国籍”的现象,原因还在于《国籍法》本身之规定。

 

前述列举的事实上的双重国籍,可以大体分为两类:

 

(1)因出生而获得双重国籍,主要是美宝类的人群。源于两个国家的国籍法冲突导致的,各国根据自己的国籍法赋予新生儿以国籍。

 

(2)因申请取得其他国籍却未退出原国籍而造成的。这包括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而未退出中国国籍,也包括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而未退出原来国籍的情形。

 

(二)双重国籍之法律分析
 

对于美宝类的双重国籍,根源在《国籍法》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而对于该条的实施,公安部和外交部在2008年9月5日下发了具体的指导意见。综合起来,对于在外国出生的孩子,若根据当地法律具有外国国籍的,那么就要看他或她的中国父母是否在外国定居,只要存在父母一方为中国人且在境外定居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换言之,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且中国父母不在外国定居的,则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大多数出生在美国的孩子,父母是中国人且不定居在外国的,那么这些孩子一出生即自动获得了双重国籍。必须指出的是,这一双重国籍情况本身就是《国籍法》所允许的存在。因此,对于这一群体的双重国籍,的确不能谓之违法

 

再看另一类双重国籍的情况。

 

《国籍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实践中,这两条规定是最让人困惑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规定在现实中不愿意执行或是无法执行,导致了立法与执法的脱节。

 

根据第八条的规定,谷爱凌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时候,其美国国籍就需要放弃[1]。要严格执行似乎也不是不可能,只需要在审批入籍申请时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国国籍放弃的证明就可以了。但显然,相关部门明知谷爱凌为放弃美国国籍,对此网开一面,毕竟国家需要这类人才。也正是因为这有法不依的做法被网民质疑和诟病。

 

而根据第九条的规定,众多移民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国外加入外国国籍时,中国政府无法掌握具体情况。那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就无法具体落实到国内户籍的注销上,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而仔细阅读这一条,实际上适用“自动”丧失国籍这一条的应该是那些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而“定居”[2]在现行法律中亦有明确定义,往往是要求在外国实际居住满足一定时长为条件。换言之,不属于“定居”情况的,即便加入外国国籍,也不发生“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问题。那么,对于那些仅仅花钱购买外国护照并不定居外国的中国人而言,虽然取得了外国国籍,却并没有丧失中国国籍。也就是说,他们也是合法地持有双重国籍的

 

实践中,有公安机关根据自行掌握的情况主动注销双重国籍持有在国内的户籍。而司法实践中,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很多法院往往都会依据第九条直接认定当事人不再具有中国国籍。当然,也有部分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国籍法》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而确认中国国籍继续有效。

 

显然,在现行《国籍法》下,对于双重国籍现象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

 

 

 

03

如何理解“不承认双重国籍?

 

 

那么,回头看看《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既然,在立法之初,《国籍法》就预留了双重国籍存在的空间,那为何又在第三条宣布“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呢?该如何理解中国的这一规定呢?

从立法背景看,《国籍法》出台是为了帮助海外华人在驻在国不会因为保留中国国籍而受到迫害,因此宣布不承认双重国籍。加之第九条的规定,更能安抚海外华人所在的相关国家,有利于外交关系的发展。

 

“不承认”双重国籍显然不等于“禁止”双重国籍存在,因为客观上无法真正禁止。中国的法律不可能否认他国法律赋予中国人之国籍的效力。

 

“不承认”双重国籍意味,中国政府仅承认该人之一国之国籍。若承认该人之中国国籍的,则该人在中国境内无权获得他国的外交和领事保护的权利。这是中国政府处理港澳同胞之国籍问题时采取的灵活措施。另一方面,如果某人在取得外国国籍而被认定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那么在外国中国政府的驻外领事馆也不会向其提供外交和领事保护[3]。

 

“不承认”双重国籍也意味,在被认定为外国人时,则无法在国内享有相关的政府福利,如无权获得公房租赁的权利。

 

承不承认双重国籍,显然是一个现实的难题。如何解决前文所述的“合法”持有双重国籍的现象,更需要智慧。但从当前的国内行政和司法实践看,承认双重国籍似乎并非中国政府的选项:

 

(1)公安部颁发的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仍然要求去国外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注销其户口,缴销其身份证。

 

(2)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判例[4]中,对于取得外国人身份而未注销国内户口的,认为“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后,没有及时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行政管理问题,不影响对其为外国人身份的确定。”

 

作为一名从事跨境家事和投资业务的律师,谨此梳理双重国籍之有关问题以飨读者。对于未来如何破局解决国籍难题,需要高屋建瓴,全盘考虑,相信中国会有自己的解决之道。

 

 

律师介绍

 

 

 

参考文献

 

[1] 据我们了解,但她因为未满18周岁,申请放弃美国籍的话流程十分繁复,而且也只能暂时性放弃。

[2]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3]https://www.mfa.gov.cn/ce/cgct//eng/lsbh/consulareprotection/t216643.htm

[4] (2017)最高法民辖终 125 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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