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宠物时,
我们到底在谈论什么?
宠物是什么?它享有什么权利?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大陆目前并没有针对宠物的保护法,宠物属于普通动物(与之对应的是野生动物,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专门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民法典》中受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另外,跟宠物相关的还有《民法典》中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以及《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各地宠物管理规定等,究其根本,保护的还是人的利益。
但对于越来越多的宠物主人以及爱猫爱狗人士来说,宠物(特别是猫狗)不再只是普通物品,而是重要的伴侣和家庭成员。
宠物猫狗在与人相处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情感价值,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它们并没有比其他动物更高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也只能依照个人财产的方式处理。
这是目前养宠人群面临的矛盾,被他们视作家人的宠物的特殊价值,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在宠物遭受损害后,他们能获得的赔偿远远弥补不了对他们造成的情感伤害。
那么基于宠物对于主人的精神慰藉、情感寄托等意义,能否将其类比《民法典》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在其受到侵害并对主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主人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经过检索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我们发现,对于是否支持宠物遭受侵害后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各地、各案中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2021)京02民终9814号:北京爱林动物医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粤01民终14131号:王浩、伍盛鋆侵权责任纠纷
(2021)闽01民终1865号:马珞潸、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2021)湘0702民初309号,成昱旻与张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宠物对于主人而言具有特殊的人格利益这一观点,已有过被法院采纳支持的先例。
“防疫”是合理化一切的挡箭牌?
宠物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对于防疫人员随意处置公民财产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防疫工作人员对宠物采取“无害化处置”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阻断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于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可以采取控制、扑杀的紧急措施。但在该事件中,宠物主仅是被隔离,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对于宠物犬是否染疫并未进行检测,扑杀行为根本于法无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也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政行为作为公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行政的合理性原则中就包括一项重要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在主人被隔离时,将宠物与主人共同隔离或单独隔离都可达到防疫目的,粗暴的无害化处理——直接扑杀是最简单的方式,而不是侵害最小的方式。此举不是彰显公权力的威严,而是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践踏。
防疫工作应当依法、合理进行,“防疫”不能成为一切行为的挡箭牌,也不能成为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的借口。
疫情首次爆发距今已近两年,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得到了一轮又一轮的检验:有的城市出现病例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不影响日常生活的情况下短短数日内便迅速清零;有的地方一个病例出现立即全员核酸,数周过去却仍新增不断。
而对于宠物的处理则更见温度:江苏无锡、浙江杭州、陕西西安等多地出现未经饲主允许而捕杀宠物的案例,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上海黄浦区允许居民带宠物到宾馆集中隔离、北京大兴区设置可携带宠物的专门隔离点、广州等地防疫人员轮流上门喂养留守动物。
疫情之下的宠物隔离问题,在养宠率越来越高的今天,亟需明确、统一的规范指导,帮助防疫工作人员科学地开展工作,也让饲养宠物者不至于人心惶惶,能够安心配合防疫工作。
愿疫情之下,每个宠物都能好好地等待他的主人隔离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