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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的房,凭什么离婚被分割?

对于法院的判决,很多人觉得不理解,在这种不理解中,又形成两类相反,但听起来似乎都有点道理的声音:

 

有人说凭什么要分给女方?一方在婚前全款买的房,不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吗?
 

有人说分少了,按理说应该分一半。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有哪些依据?这合理吗?
 

房产证“加名即赠与”?



在新闻中,我们看到乔女士提出了主张:婚后加名取得房产登记,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
 

 

虽然在本案中让人有些难以接受,但这个说法是合理合法的。

 

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房产所有权是如何认定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是登记生效的。所以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认定,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

 


 

因为不动产不同于一般动产,一个杯子,我说送给你,交到你手上,它就是你的了,完成交付行为即产生物权的变动。

 

而在法律中,房产的物权变动,是经登记生效的。

 

在房产证上为对方加名,不只是个“表忠心”的行为,更是当事人赠与对方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出台后,有人开始传言“房产归属看实际出资,加名无效”。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至少是非常片面的。

 

如果加名真的无效,那么它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产加名一定要谨慎。你在房产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如果没有约定具体份额,那么就是自愿赠与,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

 

婚后房产加名是否可以撤销?


 

相比一般赠与行为,婚姻中的房产加名有其特殊之处。

 

因为婚后房产加名其实暗含条件,即赠与人对于夫妻和睦、家庭幸福、白头偕老的愿望。那么当双方离婚,愿望破灭,赠与的条件无法达成,该赠与行为是否能够撤销?

 

为了维持社会交往的稳定,已完成的赠与行为当然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必须要符合法定事由。

 

《民法典》中,对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但我们前文所说的婚后房产加名附带条件,其实是一种基于社会伦理的推定。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约定房产加名时,通常不会专门签署一份协议来约定赠与附带的条件,撤销也就难以实现。

 

所以如果想要给配偶做有条件的房产加名,可以双方事先做好约定,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25%的份额从何而来?


 

回到这个案件中,基于上述讨论,那么又出现了问题——

 

既然是赠与,又没有其他约定,那是不是应该对半分?25%又是从何而来呢?

 

我们前面说到,房产加名后,如果没有约定各自所有权份额,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双方对于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是相同的份额。

 

当双方离婚,需要析产时,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此时需要确定共有人各自享有的所有权份额,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份额的确定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法院判决。

 

法官通常会从双方对于婚姻的贡献度、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房屋实际出资情况等因素酌情考量。

 

所以在该案二审中,法院表示,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规定了公平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特别是在婚姻家事领域,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法官可以出于公平正义、公序良俗,从情理的角度进行裁判。

 

该案中,男方将房产给女方加名,即为自愿将房产与女方共有,至于具体份额是多少,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官综合各方因素自由裁量,最终得出25%的判决。

 

这是法官在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之下,平衡法理、情理,尽力追求公平合理的结果。



本文审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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