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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上市公司分拆A股上市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 – 以南侨食品等为例

台湾的上市公司“南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侨投控”)的子公司“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侨食品”),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度公开发行并上市,于2021年1月14日获证监会发审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18日上市。这是在海峡两岸都挂牌的企业集团。南侨食品是在2018年6月20日向中国证监会递交A股上市申请文件,总共花费了2年半以上的时间才获批。

 

2019年没有台资企业获准IPO并上市,2020年突然有约8家台资企业通过IPO审查。

其中包括台湾上市公司上纬投控、英利-KY、宸鸿TPK-KY在大陆的子公司。这里有一段插曲,或许对台资企业上市有一点推进作用。

 

2019年3月民革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关于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发展的提案》,对此提案,证监会于在2019年11月29日答复表示“关于适当放宽对同业竞争等问题审核的标准,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战略导向的龙头台企在A股上市: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融资,现有政策规定台胞台企在大陆上市融资享受与陆资企业同等待遇。”

 

其又表示“在审核实践中,我会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上市,鼓励优秀台资企业来A股市场上市发展。”

 

同业竞争一直是台商在中国大陆上市的主要障碍,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大陆拟IPO上市企业(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企业(下称“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相同和相似业务。根据媒体报导南侨食品上市案之所以拖延这么长的时间,同业竞争、外资控股或是主因。

 

台湾的上市公司一般透过业务及架构重组,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使其大陆子公司A股上市;也就是将台湾竞争方相同和相似的业务并入发行人控制(措施包括发行人收购竞争方)。例如2020年台湾上市公司上纬投控之大陆子公司上纬新材料,在上海科创板上市案;此为台资控股企业,首家科创板上市的案例。该案当中发行人上纬新材料为解决与上纬企业(上纬投控的全资子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上纬有限(上纬新材料的前身)由其全资子公司上纬香港,在台湾设立上纬兴业,之后上纬兴业收购了上纬企业在台湾地区的树脂业务,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即上纬企业将其拥有的树脂业务相关资产,按照账面净资产值转让给上纬兴业。

 

但南侨这个案子不是采上述方式。

南侨控股在台湾的全资子公司南侨油脂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侨油脂”),其烘培油脂和冷冻面团生产销售业务与南侨食品的业务相同。然而南侨食品无法收购其在台湾的上述业务并取得控制权,主要是因为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的规定。

 

依据投审会所订《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法人(如南侨食品)来台投资应向投审会申请核准,而来台可以投资的项目,系采正面表列。为此,投审会订有《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其中就行业统计分类0840 食用油脂制造业、0862磨粉制品制造业(含面团制造)、0892 面条、粉条类食品制造业,为正面表列的项目,但有限制条件,即“限投资台湾地区现有事业,且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

 

南侨食品及南桥控股如何避免或消除潜在同业竞争?

主要是藉由协议安排“市场区域划分”来达成。也就是南侨食品和南侨油脂、南侨投控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约定“南侨油脂不再扩大现有烘焙油脂产品及冷冻面团的产能,且仅向台湾地区客户销售烘培油脂产品,并自2019年起不向大陆地区或海外地区销售冷冻面团。”

 

该协议并约定“南侨投控及其控制的其他子公司将不会在台湾地区从事任何与南侨食品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任何业务,也不会在台湾以外地区投资、新建与南侨食品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生产场地、运营主体;如果未来有相同或相类似的商业机会,将全部交由南侨食品直接实施。”

 

过去单纯市场区域划分,难被认定消除同业竞争。

以2019年台资企业和舰芯片制造(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舰芯片)申请科创板上市案(该申请已终止)为例,和舰芯片与其控股股东台湾联华电子、联华电子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从事为晶圆制造这一相同业务的情形。

 

对此,和舰芯片称,其与联华电子拟通过市场区域划分、支付代理费、签署《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等形式避免或减少同业竞争。但随即引来上交所的反复问询,包括市场区域划分的方式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是否会对发行人自主拓展市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之后控股股东联华电子又出具承诺函,表示在某时点前,采取合法措施保证在和舰芯片的市场区域内其自己同类收入占和舰芯片该类业务收入的比例降至30%以下等。但上交所进一步的追问,联华电子所采取合法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有效性,此类承诺是否经过了法定的审批程序等。最后和舰芯片不得不终止上市申请。

 

南侨食品上市案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如同前述证监会的回复)所采取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方式,值得我们特别观察。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台湾大学经济学学士,东吴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金融法),并同时为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执业律师。曾于金管会(台湾金融监管机关)、投审会(两岸投资主管机关)、富邦金控、台湾企银服务,并先后在台湾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台湾宏鉴法律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擅长的领域包括:资本市场、金融与保险、投资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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