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律师在2016年协助F公司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之后F公司作为B轮投资人认购目标公司股份,但因目标公司创始人涉及刑事法律责任,F公司的投资可能血本无归。于是F公司委托本所金融部律师提起股权回购诉讼。为使判决能够有效执行,本所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A轮投资人提起了连带责任的诉讼。
案情分析:
F公司出资1500万元认购目标公司股份,根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存在下述任一情况(即触发股权回购的条件),F公司有权要求股东A、B、C、 D、E按照12%资金成本的标准全部或部分回购F公司所持的目标公司的股份。
协议签订后,目标公司未按期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未在期限内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递交申请挂牌的相关材料,以及创始股东A和B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受到刑事处罚,目标公司后续无法继续经营。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1、此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创始股东涉嫌刑事责任,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2、股权回购条件是否成就,A轮投资人是否应承担回购责任?
此案起诉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过开庭审理,以涉嫌刑事案件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为由,裁定驳回了F公司的起诉。兰迪金融律师收到裁定后,研究了大量案例,判定裁定有误, 于是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兰迪金融部律师坚持不懈的沟通,中级法院采纳了兰迪律师的观点,将此案发回重审。
在重新审理此案后,原被告双方就A轮股东是否承担回购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并为查明案件事实,远赴外省创始股东关押监狱开庭,最终承办法官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通过强制执行,F公司的投资本金及约定利息均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