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台湾人A只身前往上海经商数年,配偶B及子女C留在台湾生活。某日,B、C听闻噩耗,由于冬天气温过低,A不幸猝死。由于A财务关系复杂,B、C直觉认定A在大陆肯定留下高额债务,因此在台湾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注:台湾向法院是使用“声请”而非“申请”)。台湾的抛弃继承程序完成后,B、C才知悉A在上海拥有房产数栋。请问,B、C能否主张合法继承相关房产。
上述案例情形,在实践中甚为常见。尤其出现在大陆、台湾均有合法继承人时,大陆继承人经常主张台湾继承人已经于台湾进行抛弃继承,因此同时丧失对大陆遗产的继承权。许多台湾继承人也因此误认自己丧失权利,平白损失高额遗产。本文以下将先介绍台湾人继承大陆遗产的基本制度,再透过简化案例,就上述抛弃继承产生的争议进行评析。
一、台湾继承人继承大陆遗产的程序及需要材料
以本文案例事实,台湾继承人B、C应准备下列材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除户户籍誊本;(2)被继承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证明;(3)被继承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4) 继承系统表;(5)遗嘱(没有遗嘱的,免提供);(6)大陆房地产的房产证及国土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如果权证有遗失的,需要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登记信息表);(7)大陆银行帐户信息(原则银行的分行及支行名称、户名、帐户号码、余额等信息)。常见的问题在于─哪些文件需要透过台湾的民间公证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大陆各地公证协会进行一系列的公证、认证程序?本文提供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只要该文件或材料的产生是由大陆境外的个人或单位所制作,就应该进行公证、认证。
台湾继承人备好上述材料,就可以至各相应单位办理继承手续。举例而言,不动产的继承,应前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银行存款的继承,则应前往各银行窗口(不限于开户支行);车辆的继承,则应前往车管所办理。
二、台湾继承人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的程序
台湾继承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三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抛弃继承声请状;(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除户户籍誊本;(3)抛弃继承人的户籍誊本;(3)继承系统表;(4)已通知因为申请人抛弃继承后,而成为继承人者之证明(已通知因为声请人抛弃继承后,而成为继承人者之证明(如继承权抛弃通知书函或存证信函、回执)。
【向台湾法院声请抛弃继承所需文本范例】
三、争议焦点评析
台湾的继承人继承大陆遗产,以及向台湾法院声请抛弃继承的程序,如上所述。案例事实中的B、C,如果已经向台湾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并且拿到“准予备查函”(代表程序已完成),还能主张依法继承A于上海的房产吗?以下自法律规定及实践角度进行评析。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继承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该案中台商系突然离世,未及设立遗嘱,故发生法定继承。根据上述规定,法定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实践中,因该台商在大陆死亡,一般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经常居住地在大陆,故适用大陆法律,尤其在遗产是不动产时,前述论断更无疑义。此外,根据台湾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0条规定:“被继承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继承,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遗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换言之,在大陆的遗产则应适用大陆法律。可知,位于大陆的遗产应适用大陆的法律,两岸对此部份的规定是一致的。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如该台商有配偶、子女、父母,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丧失继承之情形,则该等亲属可依法继承其在大陆的遗产。至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等问题,则应根据法律规定,视具体情况而论,本文不再展开阐述。因此,根据台湾法律规定做出的抛弃继承,其法律效力不应及于大陆的遗产。
(二)司法实践处理方式观察
台商家属在台湾法院进行的抛弃继承是否会阻却法定继承的发生,则应审视该抛弃继承的法律效力是否被大陆法律所认可,实践中,台湾法院关于抛弃继承的文件对于抛弃继承的对象一般为概括描述,不会特别指明是哪里的财产或者哪些财产,普遍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大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为审慎起见,一般不采纳台湾法院形成的文书,如当事人执意要抛弃继承,则需依据大陆相关法律之规定,重新进行抛弃继承的程序。同时,如该台商生前在大陆存在债权人,则台商家属抛弃继承的行为,将导致该债权人无法以该台商的大陆财产实现债权,于此,该抛弃继承将可能被认定为阻碍继承人履行法律义务而无效。考虑到前述种种,在台湾进行的抛弃继承无法得到大陆法院认可的概率较大。
此外,台湾地区法院的网页中关于如何办理或抛弃继承大陆的遗产,提供的信息也是以需要进行相对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完成。
四、小结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自两岸司法实践角度观察,若台湾地区继承人仅仅向台湾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并未单独且明确的针对大陆遗产声明抛弃并完成相关公证、认证程序,并不丧失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仍可继承大陆的遗产。因此回归本文案例,B、C等人依然可继承A位于上海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