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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如何继承?—两岸法律问题研究【继承编1】

一、大陆继承人可以继承台湾的遗产吗?

 

可以的!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6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需特别注意,此条文规定的 “继承开始起三年内”,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并不因为继承人主观上是否知道继承事实发生而影响期间计算,许多大陆继承人因为距离、交通等因素,往往过了三年才知道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而无法主张继承。建议在继承事实发生前即针对台湾地区被继承人、财产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定期掌握情况。避免因为时效问题,影响依法继承的权利。

 

二、继承财产的种类或数额有无特别限制?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规定,大陆继承人原则上可以继承的遗产种类包含动产(例如:珠宝、现金、车辆等)及不动产(房子、厂房等)。数额上限原则规定为新台币200万元。超过新台币200万元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一顺位继承人;无同一顺位继承人的,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与大陆不同,台湾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仅包含子女,配偶则为“当然继承”)然而,继承数额新台币200万元的限制,并不适用于配偶及持有台湾身份证的子女。换句话说,本条规定仅适用于持有大陆身份证的继承人,例如兄弟姊妹、台湾被继承人收养的大陆子女。举例来说,继承事实发生时若仍属于合法配偶,则可全额继承。

 

此外,继承的遗产中,若有属于不动产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于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此条如何正确解读?试举例说明。若台湾被继承人留下一栋房产,且台湾其他继承人又居住于该房产内,则此房产直接排除继承财产的范围。相反的,若台湾地区继承人将此栋房产出租或用做居住以外的用途,则大陆地区继承人可主张继承此房产。继承的方式则限以现金为之,且数额不得超过新台币200万元。

 

大陆配偶则有特别规定,若其经许可长期居留者,得继承不动产,可将该不动产登记于自己名下,不适用前述仅可用现金方式继承的规定。但仍应区分该不动产是否为台湾继承人赖以居住者,若是,仍不得继承之。

 

三、继承权遭侵害如何救济?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在于被继承人的台湾继承人未告知大陆继承人(故意或不知情),即完成继承并分割遗产。大陆继承人事隔多年,才辗转得知自己的继承权遭侵害,那么该如何保护权利呢?按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台湾民法相关规定,继承权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请求回复。前项请求权,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逾十年者,亦同。因被继承人死亡之遗产继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遗赠、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之行为涉讼者,得以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由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笔者经办案件中,曾有大陆配偶(对造当事人)起诉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子女,主张我方当事人(即该子女)未合法通知,擅自将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移转登记至自己名下,单独享有所有权。原告将主要争议焦点放在是否属于合法继承人,以及侵害继承权事实是否发生。最终判决结果,法院承认其虽然属于合法继承人,但由于该房屋属于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因此原告仍无权主张继承,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摘录相关判决理由以供参考:“又纵使原告身为被继承人之配偶而具法定继承人之身份,然原告对于附表二所示不动产,亦不得主张继承权。…按不动产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已居住者,不得继承之,两岸条例第67条第2 项第2 款但书亦有明文。所谓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仅须该不动产事实上系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即不得列为遗产,不以台湾地区继承人别无其他可供居住之不动产为限,以保障台湾地区继承人之居住生活,尊重其原有之生活方式,否则不啻令台湾地区继承人于继承发生后,必须迁出居住之不动产,自与前开法条之立法意旨相悖…”可知,在此类案件中对于继承房屋的性质及用途如何论述说服法官,尤为重要。

 

四、案例评析

 

结合文章案例事实并结合相关法规,分析如下(为简化理解以现金计价方式说明):被继承人A死亡时,配偶B、子女C及D均有权继承(配偶B属于“当然继承”,子女C及D则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配偶“当然继承”的制度与大陆有较大差异,将于婚姻编系列文章说明)。首先应处理的问题在于,A死亡导致其与配偶B的婚姻关系消灭,则B可以向其主张分割相应的婚后财产(即台湾所称“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假设为新台币500万,则B先取得新台币500万后,遗产剩下新台币1500万。此时,由于A生前收养的子女D并非持有台湾身份证,因此其继承财产以新台币200万元为限,剩下的由B、C平均继承,各得新台币650万。

 

五、小结

 

两岸继承的法律问题,因遗产性质、遗产所在地、继承人的身份等导致不同结果。大陆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不应贸然起诉,而应先梳理基本情况,决定相应的策略及答辩思路。在特定情况下,与台湾继承人透过磋商及谈判的方式,反而能获得比诉讼所得更高的遗产数额。此为两岸继承的第一篇小文,后续将针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焦点发表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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