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有可能成为辩护人。然而,想要成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仅仅符合上述条件还不够,还需要考虑辩护人资格的否定性条件。那么,哪些情况会使上述人员失去辩护人资格呢?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对辩护人资格的否定性条件试做一个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资格的否定性条件: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3、在侦查期间,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均不得成为辩护人。在此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辩护人资格的否定性条件:
1、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5、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辩护人资格的否定性条件:
1、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辩护人资格的否定性条件:
1、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辩护人资格的否定性条件:
1、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 3、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4、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6、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3、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一年之内,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4、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 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未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对间接利益冲突,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免。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会员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 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会员拒绝豁免的,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会员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确保不发生损害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后果。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之间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 发生利益冲突后,会员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调整顺序,除会员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会员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或者虽未签订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实际支付委托费用的时间,或者会员和当事人的函件足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时间为准。 会员在取得当事人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豁免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又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会员必须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未能取得直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豁免的,会员应当终止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有效豁免,或者发生间接利益冲突、当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豁免。豁免可以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 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