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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要求中国六家银行提供债务人资产信息
此前,耐克和匡威两家体育用品及鞋业公司对数百家网上零售商(大多数位于中国)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胜诉,判决金额高达18亿美元。鉴于判决可能难以实现,两家公司将判决债权转让给了Next Investments公司。Next Investments公司随即申请法院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六家银行发出传票,要求提供判决债务人的相关资产相关信息。
2018年9月11日,地方法官驳回银行的撤销申请。2018年10月10日,六家银行就地方法官上述命令向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提出异议。认为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并且根据中国的银行保密法,Next Investments公司应首先依照《海牙取证公约》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纽约南区法院对此两个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命令,驳回此六家中国银行关于撤销财产调查令的申请,并命令六家银行自收到命令之日起28日内(即2018年12月17日)执行财产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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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这是个很不寻常的调查令,意味着中国的几大银行要执行美国法院的财产调查令。这个案件需要关注的是:
1.美国法院为什么有权签发这样的命令?法官的意见简言之,债务人使用了几家银行在纽约的分行结算付款,就是这一个联系点。法院调查令通过分行送达传票,却不是给纽约分行的,而是给中国总行的,法院将分行的结算行为视为总行的行为,大大延伸了其管辖的范围。
2.本案中,农业银行请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出具了函件,提出取证应按照《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执行,但美国法院对此并不买账,认为该函件不是给法院的,也不是司法部有意支持迅速提供本案相关材料的证据,故并未同意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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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案:新加坡仲裁委员会是否等同SIAC?
高尔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高尔公司)与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恒河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担保书》,约定由恒河公司为高尔公司某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书引起的任何争议,最终通过新加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恒河公司未依约履行其担保义务,高尔公司遂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2017年3月27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作出《终局裁决书》,裁决恒河公司履行其担保义务。2017年7月13日,高尔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终局裁决书》。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承认该《终局裁决书》的效力,并要求恒河公司限期履行其付款义务。
此案是福建省首例承认与执行SIAC裁决案件。关于该案的主要症结在于仲裁条款的中英表述。上述担保书中的中文“新加坡仲裁委员会”对应英文表述使用的是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在此不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庭采信了高尔公司另行提供的保函中文内容的英文翻译件。所幸被申请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事情就不会这么顺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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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仲裁机构名称写错导致仲裁请求不被受理,或者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案子并不少见,有的即便没有被撤销也耽误了很多时间争辩仲裁条款的效力,真可谓细节决定成败。这种名称不适当的例子,比如约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实际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北京分会不存在),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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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最新实践
2012年12月3日,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简称阿尔滨俱乐部)就其与球员纠纷事宜与胡安、阿尔方索两位律师(申请人)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其中仲裁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以下简称CAS),仲裁地为洛桑”。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基于阿尔滨俱乐部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拖欠法律服务费,向CAS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至裁决生效,阿尔滨俱乐部未作出任何回应。2016年9月12日,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承认并执行CAS作出的终局裁决。
案涉CAS所作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CAS所作裁决是否可以依据《纽约公约》来执行;第二,《纽约公约》项下,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具体操作中,法院主要围绕“仲裁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以及“仲裁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的问题”两个问题进行了解答。最终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有效,仲裁通知送达有效,承认这个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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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本案裁决是否属于我国法院所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这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是一般的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纽约公约》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如果按第一条,裁决当然属于这个范围。但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做了保留声明,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故还需分析这个裁决的争议是不是商事争议。裁决是关于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故属于商事争议,适用纽约公约。
二是被申请人阿尔滨俱乐部对仲裁采取了完全回避的策略,不参与仲裁,而后在裁决申请承认阶段再提出抗辩。这一策略虽然可以拖延一些时间,但无助于改变仲裁的结果。虽然是个看上去必输的案子,也可在积极应诉中与对方谈判,争取减少付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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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送达公约》缔约方增至74个
2018年11月29日,巴西交存了其加入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的文书。《海牙送达公约》将于2019年6月1日对巴西生效。《海牙送达公约》缔约方至此增至74个。
附:《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列表
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17&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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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991年加入该公约,目前被告为外国人或单位的民商事诉讼,如果所在国也是公约缔约国,我国法院一般按照该公约规定的程序送达。送达程序是,司法文书逐级报上一级法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这个时间通常需要数月。实践中,如果文书邮寄给国外的被告,即便被告签收文书,但如果没有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并不认为送达已经生效,仍然要按照前述路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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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中国内地仲裁裁决
案件背景为:2013年至2014年间,HD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8份供货合同(HD合同),申请人为卖方,HD公司为买方,有付款义务。HD公司有一家关联公司MD(MD公司),HD公司与MD公司都是由被申请人的丈夫实际拥有。MD公司在同一时期作为卖方与申请人签署了8份供货合同(MD合同),MD公司向申请人出卖的标的与HD合同下的标的相同。根据这种安排,MD公司向申请人出售相应货物,申请人再向HD公司出售同样的货物,即HD合同与MD合同为背靠背合同。就申请人与内地HD公司之间的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保证。
2017年8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准许申请人在香港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的做出的仲裁裁决。2017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以合同欺诈、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准许执行该裁决的命令。
香港法院最终以基础的HD合同和MD合同是否非法和不可执行尚未在裁决中得到充分解决为由,出于裁决可能受到非法行为的玷污的考量,最终以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法院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为由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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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仲裁的纽约公约,法院可依据违反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他国裁决,但通常法院会对公共政策做非常狭义的解释,极少援引该条拒绝承认裁决。作为高度支持仲裁的香港法院本次依据“违反公共政策”拒绝承认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着实令人意外。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裁决违反香港法院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因为仲裁庭并未对可疑的交易进行彻底的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从MD公司买进货物再卖给HD公司,而MD公司和HD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丈夫一人控制,被申请人为HD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这非常让人怀疑是不是真实的交易,背后似乎有特别的安排。加上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提出,交易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仲裁委有义务查清事实原委。但仲裁委并没有这么做,仅简单表示,申请人否认被申请人的说法,且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她的主张。这在香港法院看来,是不够的,说明香港法院对交易的真实性是非常看重的。
主办:兰迪国际投资与贸易部
本期主编及点评:李新立律师 高级合伙人
本期资料整理:吴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