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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胃仙”创始人被逮捕,暴露MCN公司治理合规问题

随着近些年网络直播的火爆,MCN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加;但部分MCN机构在成立时合规意识薄弱,未制定合理的内控制度导致公司在运营中产生合规漏洞。近日,一则网红吃播IP“浪胃仙”创始人被逮捕的新闻映入公众眼帘,不难发现,该纠纷的诱因系MCN机构内控缺失,本文以MCN机构为落脚点分析公司治理中的内控问题。

 

 

 

01

案情回顾

 

经公开途径查询,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7日,目前股东系重庆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游某,其中重庆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游某持股比例为40%。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彭某。

 

目前公开渠道尚无法查询该案件的相关判决,根据新闻报道,公司成立之初,为了激励游某做好公司的直播业务,在成立公司时给了游某40%的股份,并约定以后赚钱分红后游某去实缴。游某的工作岗位为公司CEO,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游某的运营下,公司打造出知名网红IP“浪胃仙”大胃王,在粉丝量上涨的同时,公司也取得了不错的收益。

 

由于重庆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未参与实际经营,公司长期由游某运营,但重庆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发现公司财务存在问题,因直播平台原来只能绑定私人银行账户,而公司最初打造“浪胃仙”IP时,是以游某的手机号、身份证等注册的账号,所以该IP取得收益的去向存疑。重庆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多次要求查账,但均遭拒绝。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免除游某执行董事职务,免去、解聘其经理职务,并收回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

 

随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游某返还“浪胃仙”抖音、快手账号密码并同时以游某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02

法律分析

 

(一)关于职务行为判定标准

 

本案中,游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CEO,在履行其职务期间,孵化了“浪胃仙”IP,双方就该IP归属产生的纠纷实际上需论证游某孵化该IP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1]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法人承担。若游某孵化“浪胃仙”这一IP系职务行为,则该IP应当归属于公司,反之则属于其个人。

 

因此我们认为,判断游某的行为属性,首先需对于职务行为以及个人行为进行区分,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

 

1、该行为是以何者的名义实施的;

2、实施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

 

本案中,各方合资成立公司的目的系试水网络直播,而赋予游某股权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系鼓励其全权操盘此事,若游某以公司名义打造“浪胃仙”IP,该行为符合公司成立之目的,亦应当在授权范围之内,该行为则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即“浪胃仙”IP的账号、密码以及其产生的收益均则归属于公司,游某无权占为己有。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2]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账目的权利,如上所述,如果游某打造IP的行为被判定属于职务行为,则该职务行为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属公司,公司股东自然有权查询该笔收入情况。若游某无理由拒绝,则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关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3]规定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该侵占行为利用了职务便利;3、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本案中,判断游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的核心在于其取得公司财产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保护的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由此可见,行为人只有在具备对单位财物的控制、支配能力之时才会产生法益侵害可能性,因而“职务上的便利”指的就应该是承担职务而具备的控制、支配财物的权力,在具体认定时应该注意两方面:一、行为人根据其所承担的职务是否具备了支配、利用单位财物的权力;二、行为人是否通过该地位侵占了单位财物;当这两方面都成立时,行为人的行为便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综上,若能证明游某对于公司财产具备了支配力且利用该地位侵占了单位财务,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03

律师建议

 

我们在关注事件本身的同时,也为MCN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内控制度

 

本案中,纠纷的根本诱因源于权力集中,即游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且手握公章、财务章,其个人意志完全可以代表公司意志。因此MCN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业务审批制度及流程,即经业务部门、合规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使用,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二)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

 

财务独立是法人人格独立的核心要素。本案中,游某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本应由公司入账管理,但在本案中该收益长期由游某占有,因此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就财务情况已经出现混同。因此,MCN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体系并及时将公司收入入账并合法纳税,避免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形,从而导致股东突破有限责任范畴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切实履行职务行为

 

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MCN机构人员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应当充分理解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MCN机构承担,切莫因一时之贪念侵占MCN机构财产而承担刑事责任。

 

(四)IP归属应当明确约定

 

IP系MCN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MCN公司成立之初或在MCN公司与第三方成立合资公司时,各方应就IP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避免IP归属而产生系列纠纷。

 

(本文所依据之事实来源于公开途径查询以及相关新闻报道,相关法律分析亦基于上述事实,如与客观事实不符,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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