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询公开信息,刑走华尔街团队针对2022年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中的案例进行梳理,筛选出10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既有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常见罪名,也有欺诈发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相对少见的罪名。覆盖上市公司实控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公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会计师等多元化主体。
刑走华尔街团队针对筛选的典型案例进行量刑预测及分析,以期帮助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等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准确了解各类主体的责任边界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裁判尺度。
01
入选理由:涉嫌单位及个人操纵证券市场
文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4号
基本案情:YH集团、ATC(私募基金)等使用其控制的“余斯越”账户组在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YH健康”,影响该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YH集团、ATC实施操纵行为亏损8.17亿元。
处罚结果:
一、责令YH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AT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YH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深圳市前海ATC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处以75万元罚款;
二、刘某某、史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刘某某、刘某2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操纵手法:连续交易、对倒交易。
量刑预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本案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价:《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与“利用信息优势”并列,合并规定为联合、连续交易操纵,该表述与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存在一定重合。该两种操纵手段的区别在于:联合、连续交易操纵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型操纵,其引起证券价量变动的核心要素是资金;而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型操纵,其影响证券价量的核心要素是信息本身。联合、连续交易操纵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资金、持股或持仓优势,是否利用有关优势对证券交易进行干预和引导。本案是利用资金、持股优势,引起价格变动,因此归类于交易型操纵。
02
入选理由:2022年度罚款最高操纵案
文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4号
基本案情:2020年王某某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股票,共计获利1.4亿余元。
处罚结果:没收王某某违法所得142,690,148.86元,并处以428,070,446.58元罚款。
操纵手法:连续交易、对倒交易。
量刑预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以下简称“《操纵证券解释》”),本案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价:《操纵证券解释》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2021年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办法》也规定,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证监会于2007年3月27日印发的《操纵认定指引》(已废止)曾规定: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时,可参考下列公式或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公式:违法所得=终点日持有证券的市值+累计卖出金额+累计派现金额-累计买入金额-配股金额-交易费用。
然该《操纵认定指引》已废止,但以上公式仍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该也非唯一适用公式,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提交详细的违法所得数额情况说明,如果所主张的“公允”的计算方式也可能会被采纳。
03
入选理由:2022年内幕交易数额最高案
文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4号、〔2022〕25号
基本案情:唐某系某证券公司员工,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过程,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本人在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5月24日期间累计买入“鑫茂科技”12,521.25万股,买入金额约9.4亿余元,后于鑫茂科技股票复牌以后(2017年12月27日之前)全部卖出,卖出金额约8.9亿余元,亏损5000余万元。顶级富二代秦某及其父亲秦某某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交易5000余万,无获利。
处罚结果:对唐某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秦某及秦某某合计罚款人民币60万元。
量刑预测: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唐某、秦某及秦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双方均无获利,因此无需判处罚金。
04
入选理由:涉单位犯罪内幕交易案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号
基本案情:2021年精达股份拟向李某某非公开发行股票,李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QW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某某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后指使他人使用QW资本账户买入精达股份,成交金额1500余万元,获利120余万元。
处罚结果:没收QW资本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72,554.83元,并处以2,545,109.66元的罚款;对林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量刑预测: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QW资本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内幕交易行为。对此行为,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QW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林某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5
陈某某内幕交易案
入选理由:2022年内幕交易罚金最高案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
基本案情:2022年名臣健康收购海南华多、杭州雷焰股权过程中,陈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交易名臣健康公司股票3600余万,获利1800余万。
处罚结果: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18,181,233.71元,并处以54,543,701.13元罚款。
量刑预测: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案例评价:大数据监管的推行,提高了证券监管的效率,常见如监控各个交易账户的MAC地址或电脑硬盘序列号等。这些宏观数据监测系统的布控和应用,更大程度提高了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精准性,在这里,刑走华尔街也提醒大家不要报有侥幸心理而取“不义之财”。
交易异常行为的认定会结合交易背离程度、时间吻合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认定,最常见的如根据行为人是否全仓买入涉案股票、持有涉案股票时长与其账户日常持股习惯等来进行异常交易的认定。
行政处罚较之刑事处罚,其对于处罚事实的认定更为宽松。一般而言,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至刑事程序的,证券监管机构是在认定行政违法中所掌握的证据通常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犯罪的证明,证据的证明力还需要进行补足、或完成重新取证环节。刑走华尔街也提醒各位,当即将进入刑事处理程序时,不要太过紧张,努力收集保留各类证据,并进行基本事实的审查,力求以最好的态度和最充分的理由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06
入选理由:2022年度欺诈发行、违规信披案
文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号
基本案情:
一、BBL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BBL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以下简称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年至2018年BBL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355,996.12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277,766.64元。
其中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145,917,290.72元,虚增利润总额47,850,914.29元,占BBL当年利润总额的40.47%,虚增净利润41,231,995.56元;
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214,377,724.44元,虚增利润总额63,285,230.33元,占BBL当年利润总额的50.83%,虚增净利润54,584,161.71元;
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94,071,376.03元,虚增利润总额96,164,052.80元,占BBL当年利润总额的68.25%,虚增净利润82,810,982.80元;
2016年1月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208,028,265.83元,虚增利润总额64,920,038.15元,占BBL当期利润总额的69.43%,虚增净利润54,922,705.25元;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237,158,723.23元,虚增利润总额77,338,156.66元,占BBL当年利润总额的56.86%,虚增净利润67,310,030.27元;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43,190,547.39元,虚增利润总额71,847,751.78元,占BBL当年利润总额的48.48%,虚增净利润62,681,770.92元;
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41,640,334.31元,虚增利润总额53,791,660.78元,占BBL当年利润总额的24.67%,虚增净利润47,282,316.43元,导致BBL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BBL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BBL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2012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4,177,440.20元,2013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5,269,056.89元,2014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28,713,271.09元,2015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61,975,314.92元,2016年9月30日虚假记载银行存款434,150,138.57元,2018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37,975,363.28元,2019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97,554,969.81元,占BBL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6.84%、20.63%、39.07%、20.80%、29.26%、24.38%、34.93%,导致BBL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2018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结果:
一、对广东BBL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陈某某、陈某2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林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江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黄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贝某某、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量刑预测: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为“新《立案追诉标准(二)》”)以及《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本案符合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案涉单位应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价:欺诈发行证券是指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证券的行为。欺诈发行证券中的“发行”包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常见手段有虚增资产和收入、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伪造合同等等。
关于重要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的判断标准有两种观点:一、看能否引起证券发行审查机构的错误核准,也就是如果不对相关事实进行隐瞒或编造相关内容,就无法通过证券发行的申请。二、相关信息能否误导理性投资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我们倾向于观点二,原因是,新《证券法》已将原来的证券发行核准制调整为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查机构仅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文件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判断,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中欺诈的对象基本上为投资者,强调的是在充分披露信息和风险的前提下,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因此我们认为欺诈的对象应由证券发行审查机构向投资者转变。
07
入选理由:2022年度违规信披个人罚款最高案
文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基本案情:新疆YLWY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YLWY”)通过虚增保理业务收入、贸易业务收入、物业收入和租金抵账收入等方式虚增 2018 年营业收入 1,338.54 万元、 利润总额129. 11 万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 24%; 虚增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572. 36 万元、营业外收入 7,590 万元、利润总额 7,924.82万元,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55.13%、253 .78 %。追溯调整后,新疆YLWY2018 年、2019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1, 000万元, 2019年由盈转亏,新疆YLWY2018 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黄某作为新疆YLWY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 决策并组织实施了新疆YLWY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某作为新疆YLWY时任监事、子公司亿源汇金法定代表人, 负责新疆YLWY监事会相关工作、 亿源汇金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包括公章管理), 知悉并参与了亿源汇金与阿信商贸、思北投资的铁精粉贸易事项, 知悉保理业务、租金抵账协议事项 ,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结果:
— 、对新疆YLWY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某给予警告, 并处以1,2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ST 新亿实际控制人罚款 800万元。
三、对李某给予警告, 并处以300 万元的罚款。
量刑预测:由于上述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规定,黄某及李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违规信披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08
入选理由: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
文号:吉证监处罚字〔2022〕3 号
基本案情: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间,JY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 6 起,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80,401.9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5.83%,JY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
JY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某,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参与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未组织吉药控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许某,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结果:
一、对JY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许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的罚款。
量刑预测:由于上述行为跨越了2021年3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孙某及许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违规信披行为,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设上限。
09
入选理由:连续4年虚增净利润,2019年度虚增净利润占比最大,高达226.52%
文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号
基本案情:
一、TJT《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
2016年至2018年,TJT通过TJT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JT医药)、南京TJT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TJT)、新沂TJT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TJT)等三家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207.35亿元,虚增成本178.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4.3亿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64.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56.05亿元,虚增费用1.57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4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2.3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36亿元,虚增费用1.76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2亿元,虚增净利润7.01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20.6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0.6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1亿元,虚增费用1.21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8.3亿元,虚增净利润6.0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7.61%。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TJT《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
2019年TJT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虚增净利润2.99亿元,占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的226.52%,上述情况导致TJT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TJT时任董事长张某某,TJT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某,TJT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魏某某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结果:
一、对TJT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张某某、李某夫妇给予警告,并合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三、对魏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案例评价:财务造假手法多样,具体手法包括不限于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虚增营业收入;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货币资金余额虚增等等。
刑事追责的违规信披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务造假行为。信息披露虚假、误导、不及时、不充分、不持续都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事实上2022年被证监会查处的违规信披违法案件中,大部分够刑事处罚的案件行为都包括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凡是达到这个标准的都应当移送刑事处理。
虽然2022年证监会查处的违规信披行为大多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但是可以肯定的是2023年开始证监会查处的违规信披案件具体行为发生时间会陆续跨越2021年3月1日,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之日。由此开始,将有两项重大变化:第一,犯罪主体的范围明显扩大,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视其为自然人还是单位,分别增设两款即修订后《刑法》第161条第2款、第3款予以规制。第二,原本的定额罚金制修改为不定额罚金制,基本量刑幅度的主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增设情节加重犯,并将加重量刑幅度设置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
在违规信披类的刑事案件追责中,如何区分不同岗位,或者同一岗位人员的责任大小?我们认为应结合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予以认定:
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包括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等;
2.知情程度和态度,包括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等;
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
4.专业背景,包括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未予指出等。
10
入选理由:2022年唯一涉主板上市企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案涉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责令整改,没收营业收入,处以超千万罚款,暂停从事证券业务1年
文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基本案情:2020年8月25日,TTS对*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韩真源2018年净资产审计报告和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经证监会查证:TTS审计过程存在审计独立性缺失、收入审计、函证程序、投资性房地产审计、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未能准确获取与识别*ST新亿关联方关系等问题,堂某某为*ST新亿出具的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处罚结果:
一、对深圳TTS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970,297.01元,处以11,821,782.06元的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
二、对吴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量刑预测: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八十二条规定,TTS的行为涉嫌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对此行为,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评价:本案中,TTS执行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吴某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某某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正重点,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虚假陈述存在重大刑事隐患。注册会计师应充分重视审计项目的具体质量管理,保持敏锐的职业敏感,坚守审计的原则与底线,从源头上把控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落实内部监督,降低审计项目虚假陈述的风险。当出现危机时,积极进行审计工作的自查自纠与梳理汇报,及时切割个人与单位责任,避免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