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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刑事辩护——以徐某某诈骗案为例

本文选择了一个19年徐某某诈骗案来进行复盘,这个案子是我职业生涯第一次独立担任辩护人,且距离开庭只有不到一周时间的情况下接受的委托,阅卷、会见、形成辩护意见都在庭前一周内完成,辩护工作比较仓促,复盘过程中可以发现很多可以改善的地方,虽然不能够时光倒流,但可以作为反面教材来给青年刑辩律师们提个醒,同时也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讲几点体会。

 

 

 

01

案情描述

 

判决书版本:

 

2018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青岛市某某区某某足疗店做足疗期间认识了店主石某,徐某某向石某编造自己的虚假姓名,称自己叫田某,已离婚,是青岛海关稽查科科长等虚假个人信息,骗取石某的信任和好感。

 

自2018年10月至今,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经济来源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请海关领导吃饭办事、工作晋升、出差等各种虚假理由,先后骗取石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网络转账人民币2万余元,并挥霍。

 

逻辑关系是:

 

处心积虑编造身份背景——骗取信任和好感——明知无能还钱——编造理由骗取钱财。

 

辩护词版本:

 

从本案其他证据来看,本案事实存在另一个版本,两人偶然相识在2018年1月,是在受害人经营的足疗店,被告人系到该店消费,两人后续发生密切联系直到发生亲密关系,曾在受害人的店里同居,第一笔借款发生于2018年10月,只有500元,距两人相识已经接近一年,如果是处心积虑地诈骗行为恐怕不会这么久才发生第一笔借款,此时两人应该是刚刚开始亲密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因此才发生了密切的金钱往来,而此种金钱往来是伴随情感投入同步进行的,石某某对徐某某的感情的表达方式之一大概就是给钱,但除了钱越花越多,却没有真正得到这个男人,没有进一步缔结婚姻关系或没有继续维持亲密关系,逐步失望,因此要讨回在他身上花费的金钱,但徐某某没有那么多钱还给她,于是恼羞成怒报警解决,金钱上徐某某并没有否认借款事实,也没有拒不偿还,财产上至少有父亲的遗产,配偶的收入,和工作的能力,并不是没有一点偿还能力,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排除其他可能性,本案证据并不排除石某某出于对徐某某的怨恨而采取的报复手段。

 

逻辑关系:

 

足疗店相遇-男方为了安全起见隐瞒身份-发生亲密关系-发生金钱往来-关系日渐加深-未能缔结婚姻以及清偿债务-女方翻脸报警

 

复盘时发现的问题:

 

1.证据辩护应该是打掉证据资格,而不仅仅是质疑,只提出质疑要充分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案当初对每一份证据的质疑不足以撼动法官根据整体证据链形成的内心确信,非常关键的言辞证据有重大疑点但也没有被排除。对于言词证据的质疑应当开庭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以及办案人员出庭作证申请,有必要针对言词证据如何形成进行调查。

 

2.庭前和法官、检察官交流沟通的工作很重要,尤其是做无罪辩护,本案嫌疑人已经有认罪的表述,当庭再做无罪辩护本来就难以被采纳,庭前不沟通检察官和法官没有个心理准备的话接受起来更加困难了。

 

3.针对证据中与公诉人描述的案件事实相悖的情况应该单独列明,从而点对点地提出反驳,尤其是起诉书中的案情描述无法与证据产生有效衔接的地方,本案中虚假身份并不能直接导致女方愿意交付财物,编造虚假身份的目的也并非骗取财物,这一点是很有问题的,诈骗罪中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是受欺骗的结果,但本案中交付财物主要是出于情感上的爱慕与同情。

 

4.针对证据中的有关数额的问题要单独列出来明细以便扣除,本案中有赠与性质的微信红包转账,也有基于男方父亲去世这个理由交付的款项,该理由并非虚构。

 

5.针对证据中可能形成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的证据线索要重新排列组合进行说明。

 

6.辩护意见整体结构90%都在说证据不足疑罪从无,但是关键的虚构身份问题没有合理解释,开庭时也没有设置该问题给被告人自行解释这一个问题的机会。

 

7.辩护策略有问题,该案被告人已经认罪的情况下,又无法合理解释虚构身份的问题,进行罪轻辩护可能会效果更好。

 

 

 

02

刑民交叉案件的办案体悟
 

 

1.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有着民事案件的外衣,要么同一个行为可能因为程度不同会涉及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典型的就是伤害行为,要么好几个行为有连续性形成一个结果,但某些行为涉及刑事责任,某些行为涉及民事责任,比如违约的同时有加害性行为;要么就是为了追求某个民事案件可以胜诉而蓄意制造一些虚假证据导致触犯刑法红线,比如虚假诉讼;最常见的就是商业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

 

2.刑事案件是重视实质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法益,为了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有些情况下会穿透表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外衣,比如我的参加评选的案例就是把养老服务合同关系直接穿透,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向不特定人群吸收了存款并且承诺了实质上的返本付息。

 

3.刑事案件尤其是刑民交叉案件,越早介入越好,且往往受害人本意只是为了尽快挽回经济损失,因此在侦查之初还有可能在民事框架内解决。

 

4.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有着一个本质不同就是,民事欺诈的欺诈行为并非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成交,或者建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则目的明确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刑事是较为看重结果的,欺诈行为再加上最终法益受损的结果很有可能被控诈骗,那么这个时候辩护人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5.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发现有可能涉嫌刑事案件的情况要审慎报警程序,最好通过法院移交,且要审查清楚证据材料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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