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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佳绩丨李伟涛等律师代理酒钢集团应诉日本制铁镀覆钢板专利侵权案在最高法院获胜​​——封闭式权利要求边界争议下的国产创新突围战​
时间:2025-08-28

一、案件背景及原告日本制铁技术实力

 

钢铁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日本制铁作为全球知名的钢铁巨头,综合实力与技术优势仍处于全球顶尖水平。据最新报道,日本制铁斥资141亿美元收购美国钢铁公司,有望成为全球第二大钢铁企业,仅次于中国宝武集团。且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其参与了中国宝钢集团的建设。

 

日本制铁在高端镀覆钢材领域积淀了百年技术,其明星产品(锌-铝-镁-硅镀层)因耐蚀性为传统镀锌板的4倍而称霸高端市场。日本制铁研究镀覆钢材的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的镀覆钢材的专利既是技术护城河,也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指标。日本制铁公司为此产品申请了众多的专利,对镀覆钢材的专利申请至少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

 

镀覆钢材在钢材基础上,通过覆盖锌、铝、镁等金属或合金层,有效突破了普通钢材的应用局限,显著增强了钢材或钢板的耐腐蚀性、耐磨性和装饰性,现已广泛应用于光伏新能源、建筑、汽车制造及家电等多个领域。

 

随着全球业务竞争加剧,日本制铁已在全球范围内发起多起专利诉讼,包括宝钢集团、韩国浦项、意大利沙士基达、西班牙吐巴塞克斯等行业竞争对手,且已有胜诉案例。

 

二、本案起由及背景

 

(一)本案起由

 

我方代理的甘肃酒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内的大型钢铁制造企业,2010年,建成投产两条镀锌线。锌铝镁镀层钢板,作为新一代的高耐蚀镀层产品,凭借其独特的切口自我修复能力和卓越的高表面硬度,在碳钢领域赢得了‘顶级产品’的崇高赞誉。在无国内经验借鉴的情况下,酒钢集团自2016年起独立自主研发锌铝镁合金镀层钢板(SCS产品),成功生产出国内首卷锌铝镁合金镀层钢板,不仅打破了国外技术封锁,还推动了高耐蚀钢材国产化的重大突破,并参与制定了国际及国内多个锌铝镁产品的标准。此后数年,酒钢集团持续改进,攻克了表面黑点等难题,实现了冷轧、热轧、厚板、薄板的全规格覆盖,广泛应用于光伏支架、5G基站(替代不锈钢/铝合金)、公路护栏及新农村住房等领域。针对产品无国家标准、无国际标准的状况,酒钢集团牵头制定《连续热浸镀锌铝镁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标准。

 

由于国内钢铁制造商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生产水平,日本制铁公司所引以为傲的战略产品面临日趋激烈竞争。日本制铁在对酒钢SCS产品进行分析后,认为酒钢集团的SCS产品可能侵犯了其持有的高耐蚀性镀覆钢板发明专利。基于此,日本制铁在公证购买了相关样品后,于2019年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酒钢集团及上海万鸿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在诉讼中,日本制铁主张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4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赔偿合理费用200万元。

 

(二)初步沟通及前期准备

 

在成为酒钢集团的代理后,我方团队迅速与技术人员展开了深入的沟通,全面了解了酒钢集团SCS产品的研发历程和技术细节,并对在对涉案专利进行了深入研究后,我方团队通过多次沟通和广泛阅读文献,全面掌握了酒钢集团涉案产品的细节。基于对当前司法实践的深刻理解,我方团队制定了全面的应对策略,结合民事诉讼抗辩和行政程序,以提高抗辩工作的成功率。

 

涉案专利系1999年12月份通过PCT申请进入国内已授权,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多个授权专利,且主要为产品组分专利(主成分为Zn-AL-Mg-Si),从属权利要求设置了多个逻辑性层次。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页码将近百页,公开了数百个实施例及相应的效果检测例,稳定性较高。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全面检索现有技术,在应对民事诉讼的同时,向国知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三、案件核心法律争议

 

(一)成分检测及鉴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镀层成分成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证据。被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镀层钢板镀层成分复杂,包含几十种元素,普通检测方法难以检测其中的微量成分。

 

我方团队代理酒钢集团主张在镀层制备时添加了稀土元素,然而,由于稀土元素化学性质活跃,在高温镀覆过程中大量损失,导致检测难度加大。因此,镀层中残留稀土元素的准确检测成为我方抗辩的关键所在。但遗憾的是,该痕量元素的检测缺乏成熟技术,且业内尚无成功案例,这使得实现精准定量检测成为一大技术挑战。

 

因此,在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对检测机构的选择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我方据理力争,提出多项理由力求选择检测限更低的机构,以确保镀层中酒钢集团有意添加的稀土元素不被漏检。最后,法院认可我方的观点,选用了检测限达到PPM、甚至可达PPB检测限的检测机构。

 

在法院委托下,鉴定机构和检测机构开展了将近一年的成分检测和技术比对鉴定。依据稀土金属化学分析方法痕量元素含量测定标准,最终检测机构成功检测到了我方主张的稀土痕量成分。尽管大部分成分在烧损过程中损失,烧损比例高达80%以上,但剩余的痕量成分仍被准确地检测到。为了实现全面的成分及组分检测,鉴定费用总计将近200万,这远超一般成分分析检测的费用范围。

 

(二)封闭权利要求的法律辨析

 

民事诉讼的进程,与专利无效程序息息相关。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维持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但该决定在行政一审阶段被推翻。随后,在行政二审中,最高院维持了专利无效的判定。尽管如此,通过无效程序,为了维持权利稳定性,日本制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了澄清和解释,并且对于部分保护范围不清的权利要求,无效决定进行了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在我方团队引用了无效程序中的相关证据,用于支撑日本制铁公司已限缩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并且结合无效决定的认定、涉案说明书中的描述,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也应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并且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综合考量了涉案专利说明书内容、以及无效决定对部分技术术语的阐释,从而明确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畴,最终认可了我方团队的意见。

 

(三)痕量成分是否为杂质之辨

 

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中被检测到的稀土元素含量极低,因此其是否归属于杂质进而落入权利要求4的范围,成为第二部法律上的争辩焦点。

 

日本制铁认为稀土元素广泛存在于自然界,检测到的痕量稀土成分是被诉侵权产品在制备时,因钢板材质或环境因素导致的杂质混入。对此,我方团队提交了SCS产品的整个制备工艺文件,通过内外部证据,全面证明了在制备被诉侵权产品中,酒钢集团研发人员有意要求控制各成分含量,并且要求加入指定量的有效功能成分(如稀土)。并且,从专利角度,我方团队检测到了大量包括日本制铁、宝钢集团在内的大量专利或专利申请,这些资料均明确指出稀土元素在镀锌钢板中的应用,不仅不属于杂质,而且能够显著提升钢板的性能。

 

此外,鉴定专家结合镀锌合金镀层中的影响及发展历史、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也认定检测到的痕量元素,属于在制备过程中有意添加的成分,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

在全面查明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对鉴定机构人员充分质证的情况下,法院接受了我方团队的代理意见,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日本制铁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我方团队与客户之间通过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双协作模式,从技术层面及法律层面,通过鉴定机构有有利结论,成功的阻却了国际巨头对于国内技术创新企业的封杀,也为国内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一例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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