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就本所高锖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离职员工隐名设立公司恶意抢注原任职公司多件商标,擅自使用原任职公司知名企业字号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某技术公司两股东根据幕后人安排投资设立公司并注册多件与浙江某净化材料公司企业名称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至此,高锖律师、宁思嘉律师代理浙江某净化材料公司(下称“委托人”)历时四年之久的系列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进入到最后的完美收官环节。从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裁决多起恶意抢注商标无效,到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认定抢注人设立同业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再到今年这次安徽宁国法院穿透公司认定两股东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连带责任,高锖律师团队以“系统性布局、全链条突破”的代理策略,成功破解“前员工攀附商誉”“隐名设立公司实施侵权”等行业维权难题,为委托人浙江某净化材料公司筑牢品牌壁垒。
一、维权溯源:前员工“搭便车”,委托人企业字号遭恶意攀附
委托人浙江某净化材料公司于2005年设立,主营工业滤纸、空气过滤材料、食品滤纸、过滤芯、非织造材料的工业用布等相关环保科技工程产品,集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是工业滤纸、过滤材料领域的知名企业,履获“小巨人企业”“优秀企业”“科技创新奖”等荣誉,其字号“名冠”亦成为行业内具有极高辨识度的商业标识。2014年8月,浙江某净化材料公司完成股份改制,后于2015年1月6日获准在新三板挂牌,目前正筹备主板上市。
侵权风波始于委托人浙江某净化材料公司前员工张某的恶意布局。2008年底至2012年,张某任委托人公司销售主管,熟知委托人公司字号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然而,张某却在于2012年从委托人公司离职前与配偶共同设立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经营范围与委托人公司高度重合,并在阿里巴巴开设店铺,直接以委托人名义宣传推销其过滤产品。2018年起,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进一步实施针对委托人公司字号的商标抢注行为,陆续在16类及24类过滤材料、过滤布、滤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包含委托人字号或其完整拼音的多件商标。
2021年11月,委托人接获客户投诉,经初步调查发现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对外一直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遂委托本所高锖律师团队布局并开展全方位维权工作。
二、首战攻坚:一审遇挫不气馁,二审翻盘确立企业字号权益边界
本所高锖律师、宁思嘉律师接受委托后,就诉讼方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讨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度调查研究,最终建议委托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启动维权诉讼。该案难点主要在于如何举证委托人企业字号经过使用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以及在侵权人拥有多项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其主观具有恶意。
(一)一审争议:侵权方抗辩,焦点难突破
一审中,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提出三重抗辩:一是称其用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字号并非委托人公司首创,早在2009年注销的苏州某纸业公司已在先使用,且委托人公司未证明其字号知名度;二是主张其使用的是合法有效的自有注册商标,其行为是基于对商标局行政审查的信赖利益,不具备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三是声称店铺标注自身企业字号信息,消费者可明显识别店铺所售产品来源,不具备混淆可能。
尽管高锖律师团队在一审过程中提交多份生效商标行政判决、公证书等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诉请,但一审法院最终仍以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权利商标在侵权时仍有效,且苏州某纸业公司的字号使用历史弱化了其攀附恶意,最终驳回委托人诉请。
(二)二审翻盘:精准破局,重塑保护标准
面对一审的失利,高锖律师团队不气馁,在委托人充分信任与大力支持下,对一审判决做了深度解构与研究,在反复推演复盘后锁定二审阶段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了针对性“突围”策略:
1.强化企业字号影响力证据:补充委托人多年间参展合同、与知名企业的合作协议、专利证书等,同时结合北京高院认定委托人具有行业知名度的行政判决,证明委托人字号持续使用且在行业内具有极高影响力,符合“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标准。
2.揭露侵权人主观恶意:强调侵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委托人前员工,明知委托人字号的商业价值,仍实施抢注行为。并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告侵权人其中3件商标无效,裁定理由均援引商标法认定侵权人具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规模性地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性,法律应当予以禁止。
3.明确恶意注册商标的追溯力: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主张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后,侵权使用仍需赔偿,不能以曾核准注册免责。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在其侵权店铺首页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此次胜诉,为委托人的企业字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全面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字号权的权利边界。
三、乘胜追击:侵权企业恶意注销,刺破面纱追责股东
委托人诉上海某过滤材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后,高锖律师团队在核查侵权人法律责任履行状况时,发现委托人前员工张某通过其亲属还设立了安徽某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公司由张某岳父母两人于2018年投资设立,张某任财务负责人,经营场所租赁在张某控股的另一家公司大楼内。更甚者,该公司还在过滤材料相关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个以委托人公司字号拼音或拼音首字母为主体的商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全部予以注册。
2024年10月,在接受委托人进一步委托后,高锖律师团队针对安徽某过滤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提起不正当竞争维权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该公司更名并停止不正当竞争,注销相关抢注商标并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案件正式开庭前,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申请注销。于是,高锖律师团队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立即向法院提起对该公司股东的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在起诉股东诉讼期间,代理律师团队通过提交张某与两股东存在亲属关系、具有实际控制行为,以及被控侵权字号、商标与委托人企业字号及相关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两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及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系由委托人前员工张某一手操控,从而成功“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知识产权侵权连带责任。最终,安徽宁国法院全面采纳高律师团队代理意见,判决涉案公司的两名股东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承担赔偿委托人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维权启示:代理律师的专业内核与系统思维
系列案件的胜诉,彰显了高锖律师团队三大核心能力:
1.证据链立体化构建:覆盖“权利形成-侵权发生-责任追索”全周期,整合工商档案、公证书、行政裁定等,形成闭环证据体系。
2.策略动态调整:面对一审败诉、企业注销等变数,从“商标+不正当竞争”双维权,到“企业追责+股东连带”延伸,确保目标落地。
3.跨领域协同:融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精准适用法律,最大化维护企业权益。
此次系列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仅为委托人浙江某净化材料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更震慑了行业内“搭便车”行为。未来,兰迪高锖律师团队将持续以专业力量,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链条服务,助力企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