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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看企业准入合规

一、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历史与现状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我国加工贸易自1978年始至今,已经40余年的发展历程。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我国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价差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

 

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管理是国家为实施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而建立的。其中第一批目录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确定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90号)》,该通知将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分为三个种类(但没有列出具体商品税号):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4年第55号》,我国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管理(包括列明具体商品税号的目录)。之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求,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

 

目前,现行有效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二、加工贸易禁止类,禁止哪些,如何禁止?

 

(一)有效实施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实施后,经过两次调整(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59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共剔除210个十位商品编码,其中大多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技术含量低的产品,目前保留的目录有1663个十位商品编码。

 

(二)除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外的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的商品

但是除上述目录所列外,属于以下情况,虽然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三)虽在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内,但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的情形

属于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四)禁止管理方式

加工贸易禁止类的管理方式有三种即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凡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均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纳入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的范畴。

 

以下表为例来说明:



 

凡禁止进口的,该商品编码项下商品不得以加工贸易保税原材料进口;禁止出口的,该商品编码项下商品不得以加工贸易保税制成品出口;禁止进出口的,该商品编码项下商品既不得以加工贸易保税原材料进口,也不得以加工贸易保税制成品出口。

 

三、加工贸易禁止类与加工贸易限制类的关系

 

加工贸易中的进出口管制属于我国外贸管制的特殊形式,其管理属性分为加工贸易禁止性与限制性管理。纳入加工贸易禁止性管理的,根据相关禁止性管理的要求,禁止相关商品进入加工贸易领域;限制性管理的,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相关商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入加工贸易领域,限制性管理的主要形式是担保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国家进出口税收流失。

 

与加工贸易禁止类不同,加工贸易限制类只有限制进口、限制出口两种方式。对于列名限制类的产品(内容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根据企业管理类别不同,海关分别实行“实转”或“空转”管理:对管理方式为“实转”的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实行“空转”管理(即无需缴纳保证金),东部地区一般信用企业缴纳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保证金;对其他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管理。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100%保证金。

 

如下表所示:




 

上述3个税号项下的商品,属于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但是不实行“实转”管理,在进口时,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管理,因此,除另有规定外,不用缴纳加工贸易担保金,只有失信企业才须实行“实转”管理。

 

四、加工贸易禁止类与贸易管制禁止性规定的关系

 

加工贸易中的进出口管制属于我国外贸管制的特殊形式,而贸易管制中的禁止性规定是一般形式,覆盖了加工贸易等特殊形式的禁止性管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以及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等目的,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以禁止有关货物的进口或者出口。而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仍然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因此,凡贸易管制中列入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的,相应地,加工贸易也禁止进出口,前者覆盖后者。

 

五、兰迪海关律师提示:企业要做好调研,运用政策变化为我服务;避免加工贸易准入风险,加强经营防控

 

(一)了解并积极运用新政策,调整经营策略

1.一旦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则意味着有关的进口或出口将放开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研判,适应新政策要求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如,商品编码3808940010项下“医用消毒剂”,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实施之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禁止方式为“进出口”,即不能作为保税原料进口,也不能作为加工保税制成品出口。而在实施后,该商品已允许开展加工贸易。
2.从最新调整的政策文件发现机遇。新的政策不仅仅是简单的禁止方式的改变,还有着丰富的内容,从中可以寻求机会。如,商品编码2710123000项下“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不含生物柴油”,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实施之前,是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禁止方式为“出口”。而在实施之后,禁止方式变更为:商品名称后增加注释“出口芳烃含量≤0.5%的环保溶剂油除外”,这就意味着以加工贸易制成品出口芳烃含量≤0.5%的环保溶剂油不在禁止之列。
又如,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实施之前,商品编码4816909000项下“复写纸及其他拷贝纸或转印纸、油印蜡纸或胶印版纸”是禁止类商品,禁止方式为“出口”,该商品有3条注释(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第1305号),符合注释要求的才禁止出口。而在实施之后,注释内容已有变化,删除了“全部”“不添加国产浆”等的注释,并修改了相关注释。这些变化预示着国家既要限制进口纸及纸制品的简单生产加工,同时鼓励从纸浆生产到纸制品的行业,延伸、扩大国内产业链。
 
(二)避免加工贸易准入风险,加强经营防控
 
1.防止盲目。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对于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仍然是政策型,企业应当熟悉关于禁止类、限制类管理方式,了解其确切、真实含义,适应其变化,可以避免准入风险,防止进入误区、雷区,导致经营失策。
 
2.风险防控。加工贸易的风险不仅体现在进出口税收上,也体现在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管制方面。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把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导向,适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有效防止经营风险。
 
3.机遇利用。我国加工贸易总体上是向着开放经营的方向走,尽管在此过程中有不少禁止性、限制性措施,但是仍然可以从中发现政策松动的信息,发现企业发展的机遇。这不仅表现在禁止类的剔除,还表现在禁止类本身的规定,有一些对禁止性管理的限定注释稀释了禁止性管理,这有利于企业选择确定运营模式,使得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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