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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律师专业解读即将实施的《出口管制法》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该部法律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管制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49条。

《出口管制法》将为我国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此,兰迪海关律师将详细解读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沿革、《出口管制法》背景及主要内容,并为与出口管制相关的企业出口合规与风险防范划上重点。

一、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沿革

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旬以来,我国根据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需要,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但出台时间较早、立法层级不高且相对分散。

自加入世贸后,我国为适应加入世贸的要求,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出口管制的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而且只限于货物与技术。

新颁布的《出口管制法》是根据形势变化,在总结出口管制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升立法层级制定的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将为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为企业出口合规指明了方向。
 
二、《出口管制法》实现了出口管制物项“货物、技术、服务等”以及主体和行为全覆盖

根据《出口管制法》,全方位的覆盖既包括管制的具体物项,也包括管制的主体。

在管制的对象上,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其中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在管制的主体上,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三、《出口管制法》规定了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有力推动出口管制的法制化

(一)关于出口管制体制: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

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二)关于出口管制措施:出口管制清单、出口临时管制、禁止出口。

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出口管制清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出口临时管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

禁止出口。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三)关于两用物项、军品出口的特别管理。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出口经营者向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关于军品出口管制。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与《出口管制法》相关的企业出口合规与风险防范重点

 (一)出口企业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物项的企业明确了各项责任,如,限制出口物项的资质及申请许可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出口经营者、进口商的承诺与报告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规定等。

《出口管制法》还规定,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禁止或限制出口),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二)出口企业应当清楚了解出口物项的管制性质以及违法后果,严格依照《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对症下药,熟悉规则,做好防范。

 1.对于禁止出口的物项,列入禁止出口清单的物项,坚决不能触及。

 2.对于限制出口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不可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

3.对于其他出口许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二)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三)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4.关于代理、货运、报关等服务企业。在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得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

5.关于禁止交易主体。国家公布列入管控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名单,出口经营者不得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三)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出口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将包括出口管制的学习与培训、专门负责制、法律顾问、内部考核、资料信息化管理、报告与审批等制度。根据《出口管制法》,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如果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
为配合建立健全出口合规内部管理制度,出口企业除了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外,还可以就有关出口管制的事项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合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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