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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演唱会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人员聚集性活动进行了禁止或限制,现场演出行业由此陷入了长时间的停摆,可以说是演出业的至暗时刻,不少演出公司无力支撑、被迫倒闭,但也有部分行业从业者试图在寒冬中求生存,积极转型,寻求破局之道。因应此种情势,“线上演唱会”模式成为众多演出商的选择,颇有从支流变主流之势。

笔者近期接受上海腾鹭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在2020年8月8日举办的“寓见牛奶咖啡线上演唱会”被盗播一事提供维权法律服务,有感于演出行业之不易和线上演唱会被盗播侵权之猖獗,故作此文。
 
一、何为“线上演唱会”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演唱会是歌手在特定场所进行现场表演,由歌迷现场观看表演并进行互动所构成的一场现场音乐狂欢。它具有现场性、互动性和亲身体验性等几大特征,演唱会除了音乐本身的魅力外,也因为可以近距离观看甚至接触喜欢的歌手以及现场观众的情感共鸣而显得魅力无穷。
有别于传统的现场演唱会模式,线上演唱会是将线下的演出搬到线上,虽然也是在歌手在特定场所进行现场表演,但歌迷不用走进现场,演出组织者以有线或互联网方式对演唱会进行直播,歌迷只需在云端观看演出。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线上演唱会模式打破了传统演唱会举办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诸多局限性,演出组织者可以选择清晨或日落,山区或海边举办演出,当然线上演唱会也缺失了现场演唱会的热闹、互动和体验,在有些歌迷眼中不啻于失去了演唱会的灵魂。二者各有优劣,需要辩证看待,但无论如何,线上演唱会有其独特的价值,是对演出行业的有益补充。

相比于现场演唱会,线上演唱会不会过度依赖门票收入,而更在乎商业开发和后续版权的运营收入。线上演唱会的盈利方式主要有三:其一是直播券销售收入,一般演出组织者为了提升演唱会的在线观看人数,直播券的价格定的较低,以便于进行商业开发;其二是商业开发收入,比如冠名商、赞助商等,线上演唱会因其受众人数更广,商业开发空间往往优于现场演唱会;其三就是后续版权运营收入,主要是演出回看、短视频分发、live版歌曲上架等版权授权收入。
 
二、举办线上演唱会需要获得哪些授权?

演唱会归根结底是围绕音乐作品的表演展开的活动,传统的现场演唱会一般不涉及录制、直播或信息网络传播,需要获得的授权相对简单,演唱会组织者只需获得表演曲目著作权人的现场表演权授权。

而线上演唱会既有现场表演,又附带录音录像、直播和信息网络传播等一系列商业运营行为,涉及的权利主体包括歌曲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涉及的权利种类既有狭义著作权,又有邻接权,略显复杂,本文逐一梳理:

首先,现场表演音乐作品,需要向表演曲目的著作权人或代表音乐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获取表演权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控制的是“公开”表演的行为,此处“公开表演作品”指的就是现场的表演,这点很好理解。

有人不免疑惑,在线演唱会必然涉及对演唱会进行现场直播,那么,是否还需要取得广播权之类的授权呢?这就涉及“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要厘清是否需要取得广播权授权,就需要分析“对演唱会进行直播”这一行为是受哪一项权利控制的,实际上广播权控制的是三种行为:无线广播、对广播的转播以及公开播放接受到的广播。而在线演唱会往往是通过有线电视或互联网对演唱会进行直播,并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而恰恰落入了表演权的控制范畴,属于表演权定义中的“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行为,此处的“公开播送”既包括使用机器设备公开播放的机械表演,也包括通过有线电视或网络向公众直播的行为。即是说,只要获得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授权,则既可进行现场表演,又可对表演进行公开播送。

其次,线上演唱会除了直播,一般还会进行回播、点播或将演出片段分发给短视频平台传播,以增加版权运营收入,演出组织方需要获得表演曲目著作权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这三种行为本质上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不同于直播的限制性,在“交互式传播”中,观众可以自主选择信息内容,以及接收传播的时间和地点。

最后,对演唱会进行直播回播、点播或将演出片段分发给短视频平台传播,还需要经过表演者的同意,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属于邻接权的一种,著作权法之所以创设邻接权制度,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邻接权人,是因为邻接权人虽然不是作品的直接创作者,付出的不是具有独创性(或较高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但邻接权人在作品的基础上尽力的展现了作品的美感,促进了作品的传播,故法律赋予其邻接权对其利益进行保护。
 
三、线上演唱会组织者是否有权对盗播者进行维权?

线上演唱会更加注重直播及回播的观看体验,更适合于进行版权方面的运营,应当说,一台线上演唱会所涉及的各主体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通过授权收到了许可费,表演者获得了演出报酬,都没有进行版权运营的动机和条件,而组织方既有获利的动力,也具备筹划能力,可以说是最适合进行版权运营的主体。

笔者近年来为多家演出公司及演出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根据和行业相关人士交流的经验,许多演唱会的主办方认为演唱会是由其出资、策划举办的,那么主办方当然享有演唱会的著作权,并有权自行对盗播行为进行维权。

其实这种想法存在一定误解,主办方并不当然享有演唱会相关的著作权,也并不当然享有对盗播行为维权的权利,主办方只有在通过合同约定形式,取得了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各项权利及相应维权权利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权利的受让方行使维权权利,从而实现对演唱会版权运营的全掌控。

这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演唱会组织者所起到的作用,无论是出资还是策划、统筹、执行,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而更多的是时间、劳务和成本的投入,这些都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演唱会作为一台“活的演出”,这个整体的概念,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也就不存在享有“演唱会著作权”一说。演唱会本质上是基于对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加以舞美、灯光、舞蹈及节目编排之渲染而形成的一整台“活的演出”,这里面包含的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单项的作品或制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据此,演唱会组织方并不直接享有演唱会或演唱会中作品的著作权,但在演唱会筹办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协议安排获得相关的权利授权,并以权利方的身份开展维权行动。
 
四、结语

线上演唱会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公众活动无法举办这一特殊场景下,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也让演出行业从业者重新思考和审视传统演出行业的新出路和更多可能性。可以预见,疫情终将有得到控制直至消失的一天,现场演出也会逐渐放开并恢复繁荣,但线上演唱会形式不会随之退出历史舞台。相反,线上演唱会因其独特的优势,必将成为演出行业的新兴形式和有益补充。作为演出商,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尽可能的挖掘线上演唱会的商业潜力,其中关键,正如本文所述,即通过完善的协议获得所需的授权,扎好维权的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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