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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单位工作人员的风险与权益保护

一、非法集资涉及的刑事责任规定

 

凡涉及非法集资案件,无论单位和个人,最严重的当然是刑事责任。对于非法集资,常常涉及的是《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第192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到非法集资涉及的上述两个犯罪,量刑的轻重是不一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较轻,最高刑期仅为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有把牢底坐穿的可能。


非法集资案件,即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而单位犯罪的,通常会涉及到单位中工作人员的犯罪。所以一旦单位非法集资被查处,其工作人员,往往难以独善其身。但不同工作人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是承担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身在其中的人员焦虑的,也是我们关注的。

 

二、工作人员的分类及责任

 

由于在单位非法集资案件中,涉及的人员众多,且在公司日常经营和直接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职能、作用不同,理论上需要对不同人员予以区分,实践中上也进行了相应区别和规定。


根据企业管理职能分类,可以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干部、基层工作人员;根据企业业务模块分类,可以分为核心业务人员和常规支持人员;根据企业控制权分类,可以分为母公司人员,本公司人员,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到对于单位违法集资构成犯罪,需要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但是对于各类人员区别对待,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


首先一类是“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述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此类人员在相关解释中明确要重点惩处。
作为一家单位,除了上述人员以外,还存在较多基层员工,普通工作人员。如果这些员工从事的职能和违法行为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普通基层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并不构成犯罪。


比较特殊的是一些业务人员,这些业务人员按照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会直接与集资人等沟通,开展相应集资工作,并以此获得相应回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应予以处罚常常有很多不确定的地方,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尺度,也最具争议,对于这些人在工作期间的所得如何处理也是焦点问题。


从已经公布的一些P2P案件信息,我们可以大概了解非法集资企业暴雷后企业工作人员被处理的一些情况。


E租宝案件,涉案金额762亿,未兑付金额380亿,受审人员153人,其中北京法院审理的以丁宁为首的主要人员中,11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项罪名,其余15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他各地处理的案件大多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公诉和判决。


中晋案件涉案400亿元,未兑付金额48亿元,受审人员180人,其中既包括第一类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比如徐勤,陈佳菁等10人,也包括下属公司总经理、分布负责人等,同时不乏有些人员在公司的职务仅仅是客户经理,即通常所说的业务人员,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同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公司中的一些支持部门,比如行政人事的基层人员,因为不涉及具体的业务,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旌逸集团案件涉案130亿元,2018年3月案发后公司高管、各业务团队负责人、业务员等共计110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判决。


本次证大暴雷,据说涉案金额200亿元,上海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41人采取强制措施,最终会涉及的人员恐怕要远超第一批涉及的人数。如今看来,戴老板在8月初单方通知与公司全部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一方面可能已经岌岌可危,另一方面或许也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如鸟兽散总比被一锅端更体面些。当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就不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但总归减少了在现场被逮个正着的风险,自己给自己挖的坑也可能更浅一点。

 

三、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及非法利益

 

诚如报道所言,E租宝号称有数万销售人员,中晋员工分为8级,数万人,证大终止劳动合同的也有5000余人。已经判决的E租宝、中晋案件中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是少数人,那么对于大多数工作人员而言,是否还有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呢?对于少部分人员,是否具有不法利益,又该如何处理?


在此类公司中,除了核心人员以外,大部分人员是所谓的客户经理,销售代表构成的业务人员,此类人员通常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提成/佣金/返点等等构成。


对于业务人员,如中晋案件反映,有一位客户经理涉案164万余元,未兑付金额108万余元,最终判决是免于刑事处罚,一位客户经理涉案332万余元,未兑付金额37万余元,自己退赔金额10万元,同样免于刑事处罚。而一位客户经理涉案390余万元,个人未退赔,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由于业务人员的收入和吸纳资金紧密联系,而吸纳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因此其所谓的提成/佣金/返点收入通常并不认为是合法权益,而属于非法利益。法律上应予以追缴,上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及时退缴的,可从轻、免除处罚乃至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司法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难以详细查明,因而对于一般工作人员并不严格执行。有人问,公司还欠付我的提成/佣金/返点,是否可以继续向公司主张,去劳动仲裁或诉讼。相信至此也有了答案,规劝不要没事找事,引火烧身,得不偿失。同样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果因为所谓的经营业绩好,公司给予所谓的特殊奖励,也可能构成违法利益,如果有关部门要求予以退赔,还是主动配合,不要计较一城一地的所谓得失。


而对于一些和业务并无直接关联的普通工作人员,如上所说,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其通常并不构成个人的刑事责任。其还是具有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并不因为单位犯罪而造成劳动权益的减损。比如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获得补偿的权利。比如证大公司和5000余人同时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比如一般的后勤人员,普通的人事,财务人员,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欠发的工资,有权要求单位及时支付,未休的年休假应予以经济补偿。当然,由于单位涉嫌犯罪,造成公司经济情况恶化,可能造成权益无法实现,这就需要劳动者予以积极争取。

 

四、合法权益保护途径

 

对于上述一般工作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大家都知道,一来法律途径耗时漫长,而一旦单位涉及刑事案件,公安部门会将公司的所有资源予以冻结查封,即使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也因为刑事案件正在处理而难以执行。


有些地区,一旦单位因为非法集资进入刑事处理程序,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对于员工提起的劳动争议会不予受理,或中止处理,等到刑事案件结束后才会予以处理。而刑事案件结束,通常公司已经没有财产可供劳动者分配,对劳动者而言,尤为不利。


对于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实际操作异样纷呈,这是一个涉及各个部门工作衔接以及各方利益如何衡平的复杂问题。个案中的劳动者无法有效维权,但是如果普通劳动者有一些集体行为,比如通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处理、工会部门的多方协调,有可能促进自身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当然这其中不包括自认为是普通员工的客户经理/销售人员等业务人员,此类人员建议还是偃旗息鼓,低调为好。


行业发展风声鹤唳,对于一些操作不规范的单位,暴雷乃至最终面临刑事处罚或是迟早发生的事情。古语云: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如果尚未入局,不妨退避三舍,如果已深陷其中,不如早做筹划。


刑事有风险,相约悉悉谈,合法权与利,尚得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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