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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风险浅析

在如今“流量为王”的时代,不论是直播带货还是邀请网络红人进行博文宣传,都是为了增加流量以期变现。流量变现的诱惑让部分商家为了利益刻意制造热卖的假象,不仅出现了诸多直播间“刷粉”的情况,还出现了许多利用消费者依赖消费评价的心理进行“刷单”的情况,通过虚构交易提高销售量以提高店铺信誉或是虚假评价商品吸引消费者并引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刷单”行为似乎变成了一种常态,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相关的兼职,逐渐形成了一条产业链,但这一行为真的合法吗?本文从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角度出发分析“刷单”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01

 

 

民事责任

 

(一)案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9年4月,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组织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绍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何某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漫漫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故对于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故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律分析

 

商家与刷手实施的“刷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虚构交易提供虚假销售状况信息,使消费者对商家所经营的案涉店铺在商品销量方面产生错误认识,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家销售的商品。该行为不但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此,法律不予保护刷手因刷单而获得的利益,相关的退还货款、支付报酬等请求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一)案例:组织员工刷单炒信案

 

苏州市吴中区某电器公司主要从事清洁类电动工具的生产、销售,并在天猫平台设立了2家网店扩展销售渠道。为谋求竞争优势,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组织员工联系外地熟人实施虚假交易。订单完成后,订单交易信息记入当事人天猫店铺销售情况,货款由当事人返还购买人并给予一定数量的佣金。该公司通过该办法快速提升2家网店在同行业中的排名。经查证,2020年9月至案发,该公司共实施刷单274笔,占网店成交订单总数的73.9%,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0456.98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分析

 

在“网络刷单”产业链中,商家类似于“消费者”,其支付费用由刷手进行刷单,制造虚假交易,获取不真实的商誉和销量,此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其他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既欺骗误导消费者,又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一旦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属实,商家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03

 

 

刑事责任

 

(一)商家

 

 

1、虚假广告罪

 

对于商家而言,刷单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其自身的网店等级以及好评率,消费者基于对店铺信誉以及虚假好评的信赖而进行消费,增加网店的销售额使商家获取更多的盈利。但是在进行虚假好评刷单的过程中,为达到评论字数,可能会对商品的性能及质量进行虚假描述,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变相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除了对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之外,商家通过刷单也能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如果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虚假进行差评,或者故意诋毁对方产品及服务,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类似地,对同行商家恶意好评刷单也是高风险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破坏生产经营罪

 

商家利用刷单恶意打击同行商家的正常经营行为,意图让对方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交易而处罚的,属于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诈骗罪

 

部分商家利用刷单手段并非是为了达到提升自身声誉或贬低他人声誉的目的,而是为了通过虚构交易订单,套取平台的补贴或奖励。如果商家长期恶意刷单,骗取平台的补贴款,由于其主观具有故意,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就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电商平台

 

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如果平台明知其平台商家在利用其信息网络服务实施刷单犯罪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继续实施有关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刷单服务提供者

 

对于提供刷单服务的平台而言,其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刷单”的虚假信息,仍然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经营罪。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组织刷单案。被告人李某建立了刷单炒信平台,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刷单炒信任务,在淘宝网上提供虚假好评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并收取相应的会员费和平台管理维护费用。通过这一业务,李某非法获利9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万元。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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