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涉案的伤情、或涉案物品价值等,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或辩护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两次鉴定之后,如果还有异议,一般不会允许再做鉴定了。
多数人认为,同一问题进行两次鉴定,再做第三次鉴定,既延误审理时限,又浪费司法资源。鉴定结果与前两次不一样,以哪个鉴定为准,会为裁判制造麻烦。
我认为,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而司法鉴定中的说理,或鉴定人出庭不能解决疑问的时候,应当继续鉴定,以查明真相。
早些年,我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因为第三次鉴定使得该案出现了重大转机,案情是这样的:
一天早晨,张某出门扔垃圾,邻居大爷嫌他扔的垃圾离自家大门太近了,一边训斥,一边拉住他,不让他走。张某便顺手推了大爷一把,大爷倒地不起。张某家人闻声过来,将大爷送进医院。在住进医院的第十天,大爷死了。
法医鉴定:大爷系胸腹部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小肠挫伤,坏死造成感染性休克死亡。即大爷的死亡与张某推的这一掌有直接因果关系。
张某家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次的鉴定结论为:大爷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腹壁、肠系膜肠挫伤,引起急性腹腔感染,并多发脏器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两次鉴定意见都说明:大爷的死亡是外力(张某的一掌)引发感染导致的。但是,大爷究竟是什么具体原因死亡的,死亡原因与一掌究竟是怎样的关系,鉴定书没有明确阐述。
我感觉鉴定书要么不想表述清楚,要么无法表述清楚。
我拿着鉴定书求助医生朋友,他们告诉我,感染是不能直接打出来的。另外,向胸部推一掌,不能直接引发腹腔感染......
根据医生的解释,鉴定的结论可能是错的,或者至少对核心问题没有说清楚。
当时,团队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通过法庭质证,否定鉴定书的证明力,即没有说明死亡原因,不能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结论;第二种意见是申请第三次鉴定,用第三次鉴定结果推翻前两次鉴定。
要想在庭审中用医学理论推翻两份鉴定书的证据效力太难了。可是,要启动第三次鉴定也很难。
如何查明死亡的真实原因呢?
我向检察院递交了再次鉴定的申请书,被承办检察官一口回绝。
我跟分管起诉科的领导说明了案件情况,又去找检察长对案件鉴定及后果做了详细反映。后来,案件被提上检委会。经过讨论,检委会认为,辩护人对死亡原因提出的质疑具有合理性。不过,是否必须再次鉴定,要上报州检察院请示。州检察院审核后,又报到省检察院。最后,该案件报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协调,司法部推荐了某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后来该案以省检察院名义委托,对死亡原因启动再次鉴定。
该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死者患肠梗阻疾病,医院没有做出诊断,也未及时治疗,经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是死亡的辅助原因。无证据证明死者胸部外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是说:大爷的死亡与张某的这一掌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这份鉴定结果,检察院一边找医院协调对被害人赔偿,一边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了案件,张某被无罪释放。
一次,跟检察院领导聊天,他意味深长地说:“如果检察院不同意做第三次鉴定,把张某直接起诉到法院,那么这个案件法院一定判决有罪,并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法院系统公布的无罪判决率,确实会这样。
其实,现实中的错案大多就是这样产生的。而且,按照现在的审判方式,不论上诉还是申诉,很少有翻案的机会。
所以,当鉴定意见存在的异议,且不能合理解释时,不能只考虑办案效率。不论经过了几次鉴定,查明真相才是我们追求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