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东方卫视及20余家媒体公开了一则公安现场抓捕“空姐”的视频。据报道,冒充空姐的女子Q某专门结识年轻男性,骗取钱财,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01
2019年4月,Q某与S某认识,双方频繁约会,出入高档酒店等。双方聊天时,也以“老公”“老婆”相称。截至2020年3月,S某为Q某购买名牌包包、衣物、首饰等价值500余万元,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Q某转账700余万元。
后来,S某家人发觉Q某的身份不是“空姐”,以Q某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Q某立案并刑事拘留。
02
我给公安机关的辩护意见是:S某频繁送花,多次出入高档酒店等行为,可以说明:S某给付Q某钱财的目的,不是为“空姐”的名头,不排除是对Q某的爱慕或对亲密关系的追求。S某给付巨额钱财,与虚构的“空姐”名头没有直接关系,而与一年来,客观的亲密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亲密关系而向对方给付巨额钱财,不构成诈骗罪。
公安机关对我的辩护意见,没有回应。
这个案件如果被定性为诈骗罪,1000余万金额,按刑法规定,Q某将判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的主要涉罪行为发生在Q某和S某之间,因此有没有虚构事实的骗人、虚构了哪些事实、S某为什么支付巨额金钱等问题只有双方能证明。
那么要不要向S某调查取证?
辩护团队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辩护人的作用是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没必要提供新证据。更重要的是,在侦查阶段,律师如果调取了对案件定性有影响的证据,那么侦查机关对律师一定有反制措施,法律风险极大。
第二种意见:案情如果继续按照媒体报道的走向发展,接下来的辩护很难有实质性的突破,因此取得有利证据很重要,辩护工作可以激进一点。
其实,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侦查阶段要对被害人或控方证人进行取证,是要特别慎重的。
03
既要查明事实,又要控制刑事风险,辩护活动需要一个合法的切入点。
这时,S某的家里人发消息给我们:要求Q某退还钱财。
我们分析,即便是Q某退钱以此换取S某的谅解书,可能对案件的现状帮助也不大。
但是在征求了Q某的意见后,我们还是回复对方:同意退赔。但前提是必须要尊重事实。
接下来双方开始谈判,S某也聘请了律师,谈判的内容包括:退还多少钱?什么时间节点退?Q某有没有向S要过钱?有没有其他虚假事由骗钱的行为?S某为什么支付巨额财物?谅解书涵盖哪些内容?...
经过十几轮谈判,双方达成了协议。S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案件事实做了客观表述。
在谈判的过程中,我们兼顾了澄清事实和取得证据。
04
我向办案机关提交了第二份辩护意见,并附了S某出具的谅解书。
在办案期限届满的最后两天,公安机关做出撤销Q某案件的决定书。
Q某无罪。
虽然,东方卫视等多家媒体报道的对Q某的抓捕、审讯视频在互联网上依然还在,但实际上,公安机关早就撤案了。
05
1、Q某虚构“空姐”身份,取得对方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
表面看,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骗取对方信任 + 主动交付财物,具备四个条件即构罪;实质上,判断是否构诈骗罪,需要仔细评判各个要素之间的因果联系。
Q某有虚构“空姐”身份、“大学学历”信息的行为,但S某是不是因为这两个信息,产生给付巨额钱财的意识,从而交付财物?
虚假信息可以使被害人产生一定的认识错误,但交付财物的行为与该认识错误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考量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
2、这类案件辩护人要不要进行调查取证?
刑事案件中,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律师取证风险很大。律师因此获罪的情况也不少,例如:北京某律师在强奸案件向被害人取证,被判刑;乌鲁木齐某律师在受贿案件中向证人取证,被判刑等等。
但是,如果办案机关确实没有查清事实,或特殊原因不愿查清事实,我认为,辩护人为真相而调查取证是可以的。不过,取证程序要严谨规范。